印鑑證明要先有印鑑登記:本人帶國民身分證與要登記的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印鑑登記,之後才能申請印鑑證明;台北市、新北市的規費都是印鑑登記(含變更、廢止)每次 20 元、印鑑證明每張 20 元。依內政部「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印鑑登記原則上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只有旅居國外、在營軍人、意識清楚的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等 9 種情形可以委任他人;已經登記好印鑑後,印鑑證明可以由受委任人帶委任書和原登記的印鑑代為申請。
提醒:民國 62 年發布的「印鑑登記辦法」已在 103 年 1 月 29 日廢止,現行依據是內政部同日訂定、105 年 3 月 22 日修正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網路上仍引用舊辦法條號的文章內容可能過時。規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訂:台北市依「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新北市依新北市戶政規費一覽表所列的新北市收費標準。印鑑證明的使用期限與效力,作業規定交由需用機關(例如地政、銀行)自行審認,送件前先問清楚對方要幾個月內核發的證明。
印鑑登記、印鑑證明差在哪
新北市政府的案件說明寫得很直白:民眾因辦理不動產交易、繼承等特定業務,需要印鑑證明「作為身分辨識及代替本人親自簽名」;第一次申請前,要先拿一枚刻有本人姓名的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並存檔,戶所之後才能核發這枚印鑑的證明。四種相關案件如下:
| 案件 | 用途 | 誰可以申請 | 雙北規費 |
|---|
| 印鑑登記 | 第一次把一枚印章登記為印鑑並存檔 | 原則上本人親自辦;符合 9 種情形可委任;未成年人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 每次 20 元 |
| 印鑑變更 | 印鑑遺失、毀損或想換一枚 | 同印鑑登記 | 每次 20 元 |
| 印鑑廢止 | 不再需要印鑑證明,註銷已登記的印鑑 | 同印鑑登記 | 每次 20 元 |
| 印鑑證明 | 證明某枚印章是你登記的印鑑 | 本人、受委任人、法定代理人 | 每張 20 元 |
作業規定第 13 點另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在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例如「辦理不動產買賣用」),降低證明被挪作他用的風險。
本人辦理要帶什麼:印鑑章有尺寸限制
依作業規定第 5、7、8 點與內政部戶政司的說明,本人親自辦理時準備:
- 印鑑登記、變更:國民身分證、要登記的印鑑章。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或大陸港澳而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的人,改繳驗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原登記的印鑑。
- 印鑑章規格:以一種為限,要用戶籍登記的姓名,不得加刻圖騰;印面長、寬或直徑須 1 公分以上、未超過 3 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經登記的舊印鑑不受新尺寸限制,但日後辦變更時要符合。
- 刻字:新北市案件說明提醒,姓名後加刻「印」或「章」等字非一般使用習慣,不宜登記為印鑑章。
- 有效期限(可選):作業規定第 4 點允許當事人在印鑑登記申請書與印鑑條上自行載明印鑑登記的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印鑑當然廢止。
辦理地點原則是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的人是最後戶籍地戶所。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的直轄市、縣(市),可以在轄內任一戶所辦理,但不能跨縣市。身分證如果遺失,要先補辦身分證,見身分證遺失怎麼補辦。
可以委託別人代辦嗎
要分清楚是「登記」還是「證明」。作業規定第 6 點規定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第 8 點則允許受委任人代為申請印鑑證明:
| 申請項目 | 可否委任 | 受委任人要帶的文件 |
|---|
|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 原則不行;只有下列 9 種情形可以 | 受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委任人要登記的印鑑章;委任人身分證影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印鑑證明 | 可以 | 受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委任人原登記的印鑑;委任人身分證影本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另列委任人印章 |
可以委任他人辦印鑑登記的 9 種情形(作業規定第 6 點):
-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的國民,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
- 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的臺灣地區人民,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
- 在營軍人:由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或經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
- 矯正機關收容人:由矯正機關核轉,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
- 意識清楚的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檢具醫師或村(里)長的證明書及委任書。
-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隔離治療的病患:由醫療機構核轉,或經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 隨船航行、無法取得駐外館處驗證的船員:向所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
- 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的委任書。
委任書注意事項:
- 在國外作成的委任書或授權書,要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港澳作成的,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作業規定第 9 點);內政部戶政司與台北市的說明另要求委任書載明辦理種類與請領份數,台北市並要求載明使用目的。
- 受委任人拿的是未經公證、認證或驗證的委任書時,戶所會查委任人的入出境紀錄,確認寫委任書時委任人人在國內(作業規定第 12 點)。
- 法定代理人有 2 人、由其中 1 人申請時,要附另一位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第 11 點)。
台北市、新北市怎麼辦
| 項目 | 台北市 | 新北市 |
|---|
| 規費 | 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第 3 條:印鑑登記(申請、變更或廢止)每次 20 元、印鑑證明每張 20 元 | 新北市戶政規費一覽表: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每次 20 元、印鑑證明每張 20 元 |
| 本人在哪裡辦 | 戶籍未遷出國外: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 | 已完成印鑑數位化: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及所屬辦事處、區所、工作站 |
| 委任辦理 | 短期出國、戶籍未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持經驗證的授權書可到本市任一戶所 | 跨區申辦限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委任案件限當事人戶籍地戶所 |
| 戶籍已遷出國外 | 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到本市任一戶所;受委任人須到最後戶籍地戶所 | 委任者應到最後戶籍地戶所 |
| 洽詢 | 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業務諮詢 (02)2960-3456 |
新北市「印鑑證明」案件說明在受委任人一欄也寫「符合作業規定相關情形者,方可委任辦理,亦限於戶籍地申辦」,與作業規定第 8 點、台北市說明允許受委任人代辦印鑑證明的寫法不完全相同。新北市戶籍的人要請家人代領印鑑證明,建議先打電話給戶籍地戶所確認。
印鑑什麼時候會自動失效
作業規定第 10 點列出原登記印鑑「當然廢止」的情形:
-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也一樣。
- 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的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遷徙,不在此限。
- 登記時自訂的有效期限屆滿。
所以在台北市內或新北市內搬家,印鑑原則上不受影響;從台北市遷到新北市(或反過來),原印鑑就失效,要在新戶籍地重新登記。遷戶籍要帶的文件見遷戶籍要帶什麼。印鑑章遺失或毀損,作業規定要求辦變更或廢止登記;以下是本文建議:發現遺失就盡快辦理,避免被冒用。
印鑑證明最常見的用途是不動產買賣與繼承。家中有人過世、要處理遺產時,可先看拋棄繼承 3 個月期限與遺產稅申報期限,再確認各機關要不要印鑑證明。
常見問題
印鑑證明一張多少錢?
台北市、新北市都是每張 20 元;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每次 20 元。其他縣市的金額由各縣市政府自訂,以當地戶政事務所公告為準。
可以請家人代領印鑑證明嗎?
可以。受委任人帶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份數的委任書、委任人原登記的印鑑、委任人身分證影本辦理。台北市可到市內任一戶所;新北市委任案件限當事人戶籍地戶所,並建議先電話確認。第一次的「印鑑登記」則原則上必須本人到場。
印鑑證明有效期限多久?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沒有訂統一期限,第 4 點明定印鑑證明的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自行審認,例如地政事務所或銀行各有要求,申請前先問清楚。
從台北市搬到新北市,印鑑要重新登記嗎?
要。作業規定第 10 點規定遷出戶籍地時原印鑑當然廢止,只有遷往國外或在已全面數位化的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搬遷不受影響;到新北市後本人帶身分證和印鑑章重新登記,規費 20 元。
印鑑章可以用原子章或刻「印」字嗎?
不可以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印面長、寬或直徑須 1 公分以上、未超過 3 公分;新北市也提醒姓名加刻「印」或「章」字不宜登記為印鑑章。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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