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要先帶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與最近 3 個月內 1 吋半身照片 3 張,到戶籍所在地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領取鑑定表,再到指定鑑定醫院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證明效期最長 5 年,效期內的人要在屆滿前 90 日內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醫院完成鑑定後,鑑定報告送衛生局審核、再轉社會局做需求評估,合格才由區公所核發證明。依同法第 6 條,鑑定所需的診察、診斷或檢查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的項目則由健保支應。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 114 年 8 月 1 日)與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9 日)整理;鑑定基準附表二甲的 114 年 7 月 14 日修正版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應備文件、照片張數與窗口電話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頁所載,各地略有差異,指定鑑定醫院名單也會異動,送件前請以戶籍地社會局、區公所與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流程:區公所、醫院、衛生局、社會局
- 區公所申請、領鑑定表:依鑑定作業辦法第 5、6 條,填申請書並附照片與身分證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的任一區公所提出;公所確認資料後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並提供鑑定機構資訊。
- 到指定醫院鑑定:持鑑定表到鑑定機構做診察、診斷或檢查(第 7 條)。最近 3 個月內已有就診紀錄或診斷證明,足以判定障礙程度時,醫院可免重複檢查。
- 鑑定報告送衛生局:鑑定機構於資料輸入系統次日起 10 日內把鑑定表與報告送戶籍地衛生局;衛生局至遲 10 日內核轉社會局(第 8 條)。
- 社會局需求評估、核發證明:社會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合格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權益保障法第 7 條)。臺北市社會局說明,鑑定結果由戶籍地區公所發文通知,並由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辦理需求評估,民眾不必另外申請需求評估或再附證件。
新北市社會局把流程分為「一般流程」與「併同辦理流程」:選併同辦理時,需求評估改在醫院進行,須配合公告的指定醫院門診時段,不能指定醫師;想指定鑑定醫師就選一般流程。新北市申辦頁載明處理期限 30 天,從醫院把鑑定表送到新北市衛生局起算,區公所製作證明後另需 7 日通知或郵寄。
依鑑定作業辦法第 12 條,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 6 個月仍未完成鑑定,鑑定機構可提出未完成鑑定報告並結案,領到鑑定表後不宜拖太久。
要帶什麼:初次、重新鑑定與到宅鑑定
| 情形 | 應備文件 | 備註 |
|---|
| 初次鑑定 | 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 14 歲可附戶口名簿影本);最近 3 個月內 1 吋半身照片 3 張;印章(未帶可簽名) | 鑑定作業辦法第 5 條;臺北市、新北市網頁所列大致相同 |
| 重新鑑定 | 申請書;原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影本;印章;照片 | 照片張數:臺北市網頁列 2 張,新北市網頁列 3 張 |
| 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變更類別或程度 | 前列文件,加最近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鑑定作業辦法第 10 條;新北市說明近 3 個月內曾到該院就醫者,可先填鑑定表聲明書領表,鑑定時再補開 |
| 到宅鑑定 | 前列文件,加證明符合到宅條件的診斷證明書;臺北市另要近 6 個月病歷摘要,新北市可改附里長證明(含病歷摘要) | 限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特殊困難(第 11 條) |
| 委託他人代辦 | 另附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新北市另列印章或簽名) | 臺北市、新北市網頁 |
效期最長 5 年:什麼時候要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15 條對效期與重新鑑定的規定如下:
| 情形 | 規定 |
|---|
| 一般證明 | 有效期間最長 5 年,由鑑定醫師依個別情形判定 |
| 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 | 符合中央公告的「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免重新鑑定者,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但每 5 年仍要做需求評估 |
| 到期前要辦 | 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 忘了辦 | 效期屆滿 60 日前還沒申請,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
| 有正當理由來不及 | 須在效期屆滿前附理由申請,核可後可在屆滿後 60 日內辦理 |
| 障礙情況改變 | 本人應自行申請重新鑑定;主管機關發現時,也可書面通知在 60 日內辦理 |
| 新舊證明銜接 | 已依規定申請重新鑑定者,在新證明生效前,可經註記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權益;程度變更後,補助依新證明追回或補發 |
| 101 年 7 月 11 日前領永久效期手冊 | 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 |
另依鑑定作業辦法第 9 條,未滿 6 歲兒童經暫時判定等級者,證明效期最長到滿 6 歲後第 90 日。新北市社會局說明,已在到期前提出重新鑑定申請者,社會局會主動展延證明期限,新證明核發前可持展延後的證明繼續使用福利。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30 天內申請複檢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以及臺北市、新北市社會局網頁的說明: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次日起 30 天內,向轄內任一區公所提出異議、重新領鑑定表做複檢;複檢以 1 次為限,要先負擔 40% 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全額退費。新北市說明可選擇與前次不同的醫院。超過這 30 天才對鑑定結果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者,相關作業費用要自行負擔(同法第 13 條;臺北市社會局網頁也寫明全額自行負擔)。
雙北申辦窗口
| 事項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 送件地點 | 戶籍地任一區公所(社會局網頁列有 12 區公所電話與地址) | 轄內任一區公所 |
| 社會局承辦 | 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1358、1617、6964 |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2)2960-3456 分機 3620、3792、3644 |
| 醫療鑑定、到宅鑑定諮詢 | 衛生局: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7083 | 衛生局:(02)2257-7155 |
| 證明遺失、破損 | 任一區公所社會課補換發,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照片 1 張、印章或簽名 | 各區公所社會課,附照片 2 張、身分證影本、印章;遺失破損者現場領取,處理期限 14 天;114 年 8 月 18 日起「不修改基本資料之遺失補發」可跨縣市受理 |
「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或鑑定標準有疑問,臺北市社會局網頁也列出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電話 02-8590-6666。各縣市指定鑑定醫院名冊,可在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網站的身心障礙鑑定專區查詢。
拿到證明後,常見的下一步是申請輔具或長照,可參考 輔具補助怎麼申請 與 長照服務申請流程;身障者的國民年金保費也有政府補助,見 國民年金保費。
常見問題
身心障礙證明快到期,什麼時候要辦重新鑑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要在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屆滿 60 日前未申請,主管機關會書面通知。已依規定申請者,新證明生效前可經註記暫用原證明繼續享有權益。
身心障礙鑑定要自己付錢嗎?
依權益保障法第 6 條,鑑定所需的診察、診斷或檢查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健保可給付的項目由健保支應。但對結果有異議申請複檢,要先負擔 40% 鑑定費,異議成立才全額退費;超過 30 天異議期限才申請重新鑑定者,作業費用自行負擔(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
家人臥床無法出門,可以在家鑑定嗎?
可以申請到宅鑑定,條件是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特殊困難(鑑定作業辦法第 11 條)。仍要先到區公所申請,並附 3 個月內診斷證明等文件。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要帶幾張照片?
初次鑑定依鑑定作業辦法第 5 條要附最近 3 個月內 1 吋半身照片 3 張。重新鑑定時,臺北市網頁列 2 張、新北市網頁列 3 張;證明遺失補發臺北市要 1 張、新北市要 2 張。
對鑑定等級不服可以怎麼做?
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次日起 30 天內,到任一區公所申請複檢,限 1 次,先付 40% 鑑定費,異議成立全額退費。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戶籍地區公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