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發給,最長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請領條件是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有工作能力與意願,並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給付從求職登記第 15 日起算;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障子女,每人加給 10%,最多加到 20%。115 年(2026)就保月投保薪資最高 45,800 元,因此每月最多 27,480 元,加計 2 名眷屬最多 36,640 元。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就業保險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整編至 115 年 10 月 22 日)、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2 日),以及勞動部 114 年 11 月 21 日發布、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整理(就保依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準用勞保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會隨最低工資調整;行政院 115 年 5 月 28 日另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擬增訂就業保險自己的投保薪資分級表,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尚未完成立法。經濟不景氣時勞動部可延長給付期間,以勞動部、勞保局最新公告為準。
誰可以領:4 個條件
| 條件 | 內容 | 依據 |
|---|
| 非自願離職 | 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 |
| 保險年資 | 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 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工作能力與意願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同上 |
| 求職登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同上 |
- 定期契約到期:第 11 條第 2 項,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視為非自願離職。
- 誰有就業保險:第 5 條,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的受僱勞工;已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醒,雇主本人、職業工會加保及參加職訓者沒有投保就業保險。
- 自請離職:不符合非自願離職定義,不能請領;被資遣的情形與資遣費算法見資遣費怎麼算。
每月可以領多少
計算基礎是「離職辦理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際薪水。依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為 29,500 元、最高第 11 級為 45,800 元。本文依法定比例試算: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本人 60% | 加 1 名眷屬(70%) | 加 2 名眷屬(80%,上限) |
|---|
| 29,500 元 | 17,700 元 | 20,650 元 | 23,600 元 |
| 36,300 元 | 21,780 元 | 25,410 元 | 29,040 元 |
| 42,000 元 | 25,200 元 | 29,400 元 | 33,600 元 |
| 45,800 元(最高) | 27,480 元 | 32,060 元 | 36,640 元 |
眷屬加給依第 19-1 條:受扶養眷屬是指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 1 人加 10%,最多 20%。申請時要附眷屬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可以領幾個月
| 情形 | 最長給付期間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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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6 個月 | 第 16 條第 1 項 |
| 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9 個月 | 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 |
| 勞動部因經濟不景氣或緊急情事公告延長 | 最長延至 9 個月,必要時再延長,但不超過 12 個月 | 第 16 條第 2、3 項 |
| 未領滿就再就業、又非自願離職 | 與先前已領月數(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合併計算,以上述期間為限 | 第 16 條第 4 項 |
| 領滿後 2 年內再次請領 | 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 | 第 16 條第 5 項 |
領滿失業給付後,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起算(第 16 條第 6 項)。勞保局說明,這只影響就業保險年資,不影響勞保老年給付的勞保年資。
申請流程與文件
- 取得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開立,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須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第 25 條第 3、4 項)。
- 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並接受就業諮詢(第 25 條第 1 項)。
- 就業服務機構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推介或安排時,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轉請勞保局核發(第 25 條第 2 項)。
- 失業給付自求職登記第 15 日起算(第 20 條),勞保局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第 22-1 條)。
- 之後每個月親自到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並提供 2 次以上求職紀錄;未附者 7 日內補正(第 29、30 條)。
- 接到推介工作,要在推介之日起 7 日內把「就業與否回覆卡」送回,否則停止當次認定(第 27 條)。
| 初次申請文件 | 說明 |
|---|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要求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正本驗畢歸還 |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同上 |
| 本人名義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帳戶相同者免附 |
| 身心障礙證明、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 | 有身障或扶養眷屬者才需要 |
不能領或會被扣的情況
- 拒絕推介工作:第 13、15 條,除非推介工作的工資低於每月可領的失業給付,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否則不接受推介會被拒絕受理。
-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第 17 條,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法條用語)就不能領;未超過時,工作收入加失業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要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不扣。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說明,計算時失業給付不含眷屬加給。工資基準見2026 最低工資。
- 不得重複請領:領取勞保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
- 擔任公司負責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引用勞動部函釋,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擔任法定負責人者,推定有從事事業經營,不予失業認定;確已無經營事實,要檢具證明文件。
- 與公司有離職爭議:第 23 條仍可請領,但要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受理證明(施行細則第 19-3 條);結果確定不符規定,15 日內返還。
健保費補助與提早就業獎助
勞保局說明,領失業給付期間,失業的被保險人及離職退保時隨同加保的健保眷屬,每月全額補助健保自付保費(補充保費不補助),最長 6 個月;離職退保時滿 45 歲或身障者最長 9 個月。離職後要先把健保轉到區公所或依附眷屬,流程見離職後健保怎麼辦。
失業給付還沒領完就找到工作、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可依第 18 條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一次發給尚未請領金額的 50%。
雙北在哪裡辦
臺北市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受理(處本部: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02)2308-5231)。依該處「各就業服務站(臺)受理失業認定、各項就業服務一覽表」,下列站點提供各項就業服務(另有南港東明青銀站 02-2740-0922,一覽表標註為銀髮就業服務),出發前建議先電話確認:
| 臺北市站點 | 電話 | 備註 |
|---|
| 艋舺站 | 02-2308-5231 | 失業給付及職訓推介採預約制 |
| 西門站 | 02-2381-3344 | 失業給付及職訓推介採預約制 |
| 景美站 | 02-8931-5334 | 失業給付及職訓推介採預約制 |
| 信義站 | 02-2729-3138 | 提供各項就業服務 |
| 北投站 | 02-2898-1819 | 提供各項就業服務 |
| 內湖站 | 02-2790-0399 | 提供各項就業服務 |
萬華臺不提供失業(再)認定,臺北車站服務臺僅提供諮詢。新北市可先撥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專線 02-2246-5066 詢問就近受理據點。給付進度可問勞保局失業給付查詢電話 (02)2396-1266 轉 2862。
常見問題
自己辭職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不行。就業保險法要求非自願離職,也就是關廠、歇業、資遣,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定期契約期滿、逾 1 個月未就業且前 1 年內契約合計滿 6 個月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失業給付每月最多領多少?
115 年就保月投保薪資最高 45,800 元,60% 為每月 27,480 元;有扶養 2 名以上無工作收入眷屬,最多加到 80%,即 36,640 元。
離職多久內要去申請?
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應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也是自得請領之日起 2 年(第 24 條)。
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嗎?
可以,但要在失業(再)認定時申報收入。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就不能領該月給付;未超過時,收入加失業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要扣除。
45 歲以上可以領多久?
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可領 9 個月;健保自付保費補助也可延長到 9 個月。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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