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受理到 115 年 12 月 31 日(線上申請到下午 5 點,郵寄以郵戳為準),隨到隨辦。家庭成員都沒有自有房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租屋地最低生活費 3 倍(新婚、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放寬為 3.5 倍)即可申請,臺北市每月補貼上限 3,000 元至 8,000 元,另有加碼倍數;不需要房東同意。
提醒:本文金額、所得門檻與期間都是「115 年度」計畫內容,116 年度要重新看公告。115 年起新申請者租的房子必須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無房屋稅籍或未完成保存登記的建物不能再新申請。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最新公告為準。
誰可以申請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115 年度申請條件與問與答第 6 題,要同時符合: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已成年;未成年者限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港澳居民行使親權監護。
-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個別持有未滿 40 平方公尺共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非家庭成員、只持有政府公告拆遷或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等情形,視為無自有房屋。
- 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門檻(見下表)。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的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給付總額(含分離課稅所得)。
- 申請時家庭成員沒有接受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協助。正領其他租金補貼者可切結自願放棄原補貼;承租包租代管社宅(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6 款)者可切結放棄社宅租金補助。
「家庭成員」指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及受監護人。成年子女不算在父母的家庭成員裡,可以自己提出申請;同一家庭只能提出一件申請。
| 租屋所在地 | 一般門檻(3 倍) | 新婚、育有未成年子女(3.5 倍) |
|---|---|---|
| 臺北市 | 6 萬 1,137 元 | 7 萬 1,327 元 |
| 新北市 | 5 萬 700 元 | 5 萬 9,150 元 |
| 桃園市 | 5 萬 304 元 | 5 萬 8,688 元 |
| 臺中市 | 4 萬 8,231 元 | 5 萬 6,270 元 |
| 臺南市 | 4 萬 6,545 元 | 5 萬 4,303 元 |
| 高雄市 | 4 萬 8,120 元 | 5 萬 6,140 元 |
| 金門縣、連江縣 | 4 萬 3,023 元 | 5 萬 194 元 |
| 其餘縣(市) | 4 萬 6,545 元 | 5 萬 4,303 元 |
上表是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的金額(115 年度)。1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請者看 113 年度所得,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申請者看 114 年度所得。
每月補多少:基本上限乘以加碼倍數
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月上限分三級:第一級是家庭成員 2 人以上且有低收入戶,或 3 人以上且有中低收入戶;第三級是家庭成員 1 人、未滿 40 歲且沒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其餘為第二級。
| 租屋地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
| 臺北市 | 8,000 元 | 5,000 元 | 3,000 元 |
| 新北市三重、板橋、新店、新莊、中和、永和、土城、汐止、蘆洲、林口、淡水等 18 區 | 5,000 元 | 4,000 元 | 2,400 元 |
| 新北市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 | 3,600 元 | 3,200 元 | 2,000 元 |
新北市 18 區的完整名單是: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淡水、深坑、樹林、鶯歌。其他縣市金額請看官方專區的完整表格。
加碼倍數乘在上限上:單身青年(成年未達 40 歲)1.2 倍;新婚家庭(審查基準日前 2 年內結婚,以戶籍登記為準)114 年 12 月 31 日前登記結婚 1.3 倍、115 年 1 月 1 日後登記結婚 1.5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 1 人 1.4 倍、2 人 1.6 倍、3 人 1.8 倍,115 年 1 月 1 日後有新生兒出生的家庭改為 1 人 2 倍、2 人 2.5 倍、3 人 3 倍;經濟弱勢 1.4 倍;社會弱勢 1.2 倍。同時符合兩種以上,擇高補貼,不疊加。核定後的分級與加碼倍數在補貼期間內不變,家中 115 年有新生兒、想適用新倍數,問與答第 12 題的例子是「重新申請」後改算。
這些新倍數已寫進作業規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5 年 1 月 9 日令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4、9、16 點,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公報第 32 卷第 6 期),附表五加碼表就是上面的倍數。子女超過 3 人時,舊倍數每多 1 名加 0.2 倍;115 年 1 月 1 日後有新生兒出生的家庭,每多 1 名加 0.5 倍。附表的註也寫明,未成年子女不是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只能適用 1.4/1.6/1.8 倍。專區提供下載的 115 年度申請書 PDF,加碼表仍印舊版倍數,請以公報刊登的作業規定為準。
國土管理署 115 年 10 月 6 日又修正了作業規定全文(行政院公報第 32 卷第 185 期),加碼倍數不變,但更新了所得門檻(例如臺北市調為 6 萬 2,232 元,婚育家庭 7 萬 2,604 元),並新增評點制度:地方政府審查合格的案件,依評點基準表由高至低排序,在計畫年度辦理戶數範圍內核定。依新版第 16 點,1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申請的案件仍適用 115 年 1 月 9 日修正的規定,舊戶帶入 116 年度的案件才適用新版,所以本文表格仍是 115 年度的數字。
本文試算(以官方表格相乘,實際以核定函為準):臺北市 28 歲單身、無弱勢身分,屬第三級 3,000 元乘 1.2 倍,每月上限 3,600 元;臺北市小家庭第二級 5,000 元,115 年生了第一胎,乘 2 倍為每月上限 1 萬元。租金低於上限時,以實際租金核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