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要在招租公告期間申請,雙北共同門檻是:家庭成員在臺北、新北、基隆、桃園都沒有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當地 50 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通常抽籤決定序位,一次租約 3 年,租期合計最長 6 年,經濟或社會弱勢可延長到 12 年。
提醒:社宅不是隨時可申請,每一案的租金、坪型、資格比例與受理期間都寫在個案招租公告。臺北市、新北市與中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社宅各有出租辦法,條件不完全一樣,申請前以該案公告為準。
社會住宅是什麼、誰蓋的
住宅法(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 115 年 3 月 4 日)第 3 條: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第 4 條要求各縣市社宅至少 40% 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至少 20% 出租給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當地但在當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的人。
同一個「社宅」名稱,背後可能是三種不同的出租規則:臺北市政府興辦的適用「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新北市適用「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內政部(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的適用「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另外還有「包租代管」,是政府獎勵業者承租民間住宅再轉租,屬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6 款,跟上述蓋好的社宅申請方式不同。
雙北與中央社宅的資格比較
| 項目 | 臺北市 | 新北市 | 內政部興辦 |
|---|
| 年齡 | 已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 | 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國民(結束安置未滿 25 歲者不受此限) | 成年國民(特定弱勢未成年者亦可) |
| 設籍或地緣 | 設籍臺北市,或在臺北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 | 設籍新北市,或在新北市就學、就業 | 設籍受理縣市,或在當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 |
| 自有住宅 | 家庭成員在北北基桃均無自有住宅 | 在新北、臺北、桃園、基隆均無自有住宅 | 公告範圍內縣市無自有住宅 |
| 所得 | 家庭年所得低於臺北市 50 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 | 同左結構,以新北市標準計算 | 低於社宅所在地 50 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 |
| 財產 | 不動產價值低於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的不動產金額 | 辦法未另列不動產限額,城鄉局得依政策調整後公告 | 動產、不動產低於住宅補貼對象財產標準限額 |
| 不能同時 | 家庭成員不能正在承租北北基桃的社宅、國宅或借住平價住宅(可切結放棄) | 簽約前要放棄國宅等候或完成社宅、國宅退租 | 家庭成員不能正享有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也不能是社宅承租戶 |
共有住宅持分換算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三套辦法都有「視為無自有住宅」的規定,細節略有不同(新北與內政部辦法另要求戶籍未設於該處)。新北市的條件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轉載的承租辦法(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修正版)整理,本文未能在新北市法規系統確認是否已再修正,請以招租公告為準。
租期多久、租金怎麼算
| 項目 | 臺北市 | 新北市 | 內政部興辦 |
|---|
| 一次租約 | 最長 3 年 | 3 年 | 3 年 |
| 合計上限 | 6 年;經濟或社會弱勢、或子女就讀分發學區國小且修業未滿,得延長為 12 年 | 6 年;符合住宅法第 4 條對象得延長為 12 年 | 續租一次、合計 6 年;全程具弱勢身分者合計不超過 12 年 |
| 續租申請 | 期滿一個月前書面申請,且須設籍於該社宅 | 期滿前一個月書面申請 | 期滿 30 日前申請,重新審查資格 |
| 保證金(押金) | 2 個月租金 | 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 | 不超過 2 個月租金 |
| 公證費 | 承租人與經營管理者各半;未滿一年退租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 同左 | 承租人負擔二分之一;未滿一年退租全額負擔 |
租金沒有全國統一數字。臺北市辦法第 12 條規定租金加管理維護費合計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市場租金由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得分級收費、每三年參照物價調整;新北市辦法第 19 條、內政部辦法第 10 條也都是以市場租金為上限、分級收費。實際租金請看個案招租公告。
提前退租也有規定:臺北市與新北市都要求一個月前通知,租金繳到遷離的月份,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一般民間租約的解約規則不同,可對照租屋提前解約違約金與通知期限。
招租資訊去哪查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社會住宅專區」列出各單位與民眾諮詢電話:
| 單位 | 負責範圍 | 諮詢電話(官方專區列示) |
|---|
|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臺北市社宅 | (02)2592-5116 |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新北市社宅 | (02)2957-1999 |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中央興辦社宅與包租代管 | (02)2100-6360 分機 5(包租代管另列 (02)2100-6360) |
臺北市辦法第 9 條規定出租公告要在都發局網站公開,內容包括地點、坪型、應符合人口數、每月租金與管理費、資格、弱勢保留戶數、受理期間與送件方式。新北市辦法第 8 條另要求公告承租及續約年期。
等社宅的同時,符合資格的人可以先申請租金補貼,但兩者不能同時領,入住社宅前要處理,見租金補貼怎麼申請。
常見問題
沒有設籍臺北,在臺北上班可以申請臺北社宅嗎?
可以。臺北市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包含「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住宅法第 4 條也要求社宅提供一定比率給這類對象,但比例依個案公告。
抽中社宅後要遷戶籍嗎?
臺北市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營管理者得要求承租人將戶籍遷入,第 15 條規定續租時須設籍於社宅。一般民間租屋遷戶籍的問題見租屋可以遷戶籍嗎。
住進社宅後所得變高會怎樣?
社宅承租期間仍要符合資格。住宅法第 38 條規定承租人已不符承租資格,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新北市辦法第 22 條也規定承租期間應符合資格。臺北市辦法第 15 條另有例外:家庭年所得超過 50 分位點、但每人每月仍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且育有二名以上 12 歲以下家庭成員者,同意以原租金 1.1 倍計收即可續租。
社宅可以分租給朋友嗎?
不行。住宅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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