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怎麼申請?雙北資格、所得門檻、租期與招租查詢

社會住宅怎麼申請?雙北資格、所得門檻、租期與招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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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社會住宅要在招租公告期間申請,雙北共同門檻是:家庭成員在臺北、新北、基隆、桃園都沒有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當地 50 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通常抽籤決定序位,一次租約 3 年,租期合計最長 6 年,經濟或社會弱勢可延長到 12 年。

提醒:社宅不是隨時可申請,每一案的租金、坪型、資格比例與受理期間都寫在個案招租公告。臺北市、新北市與中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社宅各有出租辦法,條件不完全一樣,申請前以該案公告為準。

社會住宅是什麼、誰蓋的

住宅法(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 115 年 3 月 4 日)第 3 條: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第 4 條要求各縣市社宅至少 40% 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至少 20% 出租給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另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當地但在當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的人。

同一個「社宅」名稱,背後可能是三種不同的出租規則:臺北市政府興辦的適用「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新北市適用「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內政部(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的適用「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另外還有「包租代管」,是政府獎勵業者承租民間住宅再轉租,屬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6 款,跟上述蓋好的社宅申請方式不同。

雙北與中央社宅的資格比較

項目臺北市新北市內政部興辦
年齡已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國民(結束安置未滿 25 歲者不受此限)成年國民(特定弱勢未成年者亦可)
設籍或地緣設籍臺北市,或在臺北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設籍新北市,或在新北市就學、就業設籍受理縣市,或在當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
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在北北基桃均無自有住宅在新北、臺北、桃園、基隆均無自有住宅公告範圍內縣市無自有住宅
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臺北市 50 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同左結構,以新北市標準計算低於社宅所在地 50 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
財產不動產價值低於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的不動產金額辦法未另列不動產限額,城鄉局得依政策調整後公告動產、不動產低於住宅補貼對象財產標準限額
不能同時家庭成員不能正在承租北北基桃的社宅、國宅或借住平價住宅(可切結放棄)簽約前要放棄國宅等候或完成社宅、國宅退租家庭成員不能正享有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也不能是社宅承租戶

共有住宅持分換算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三套辦法都有「視為無自有住宅」的規定,細節略有不同(新北與內政部辦法另要求戶籍未設於該處)。新北市的條件依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轉載的承租辦法(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修正版)整理,本文未能在新北市法規系統確認是否已再修正,請以招租公告為準。

租期多久、租金怎麼算

項目臺北市新北市內政部興辦
一次租約最長 3 年3 年3 年
合計上限6 年;經濟或社會弱勢、或子女就讀分發學區國小且修業未滿,得延長為 12 年6 年;符合住宅法第 4 條對象得延長為 12 年續租一次、合計 6 年;全程具弱勢身分者合計不超過 12 年
續租申請期滿一個月前書面申請,且須設籍於該社宅期滿前一個月書面申請期滿 30 日前申請,重新審查資格
保證金(押金)2 個月租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不超過 2 個月租金
公證費承租人與經營管理者各半;未滿一年退租由承租人全額負擔同左承租人負擔二分之一;未滿一年退租全額負擔

租金沒有全國統一數字。臺北市辦法第 12 條規定租金加管理維護費合計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市場租金由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得分級收費、每三年參照物價調整;新北市辦法第 19 條、內政部辦法第 10 條也都是以市場租金為上限、分級收費。實際租金請看個案招租公告。

提前退租也有規定:臺北市與新北市都要求一個月前通知,租金繳到遷離的月份,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一般民間租約的解約規則不同,可對照租屋提前解約違約金與通知期限。

招租資訊去哪查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社會住宅專區」列出各單位與民眾諮詢電話:

單位負責範圍諮詢電話(官方專區列示)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社宅(02)2592-5116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新北市社宅(02)2957-1999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中央興辦社宅與包租代管(02)2100-6360 分機 5(包租代管另列 (02)2100-6360)

臺北市辦法第 9 條規定出租公告要在都發局網站公開,內容包括地點、坪型、應符合人口數、每月租金與管理費、資格、弱勢保留戶數、受理期間與送件方式。新北市辦法第 8 條另要求公告承租及續約年期。

等社宅的同時,符合資格的人可以先申請租金補貼,但兩者不能同時領,入住社宅前要處理,見租金補貼怎麼申請。

常見問題

沒有設籍臺北,在臺北上班可以申請臺北社宅嗎?

可以。臺北市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包含「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住宅法第 4 條也要求社宅提供一定比率給這類對象,但比例依個案公告。

抽中社宅後要遷戶籍嗎?

臺北市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營管理者得要求承租人將戶籍遷入,第 15 條規定續租時須設籍於社宅。一般民間租屋遷戶籍的問題見租屋可以遷戶籍嗎。

住進社宅後所得變高會怎樣?

社宅承租期間仍要符合資格。住宅法第 38 條規定承租人已不符承租資格,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新北市辦法第 22 條也規定承租期間應符合資格。臺北市辦法第 15 條另有例外:家庭年所得超過 50 分位點、但每人每月仍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3.5 倍,且育有二名以上 12 歲以下家庭成員者,同意以原租金 1.1 倍計收即可續租。

社宅可以分租給朋友嗎?

不行。住宅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

最後更新: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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