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每年 11 月 1 日到 11 月 30 日繳,115 年也是這段期間。想用 2‰ 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例如 115 年 9 月 22 日後才申請,116 年起才適用。沒收到稅單也要在 11 月 30 日前補單或線上查繳,逾期每 3 天加徵 1% 滯納金。
提醒: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買賣契約約定由誰負擔,不會改變稅單寄給誰。本文以臺北市、新北市為例,各縣市實際期限、繳納管道與稅額,以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最新公告與繳款書為準。
115 年地價稅時程一覽
地價稅一年只開徵一次。土地稅法第 40 條規定,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臺北市稅捐處 115 年 9 月 9 日的開徵公告把日期寫成下表。
| 項目 | 日期或規定 | 依據 |
|---|---|---|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每年 8 月 31 日(看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 | 土地稅法第 40 條 |
| 特別稅率、減免申請期限 | 開徵 40 日前,也就是 9 月 22 日;逾期自申請的次年起適用 | 土地稅法第 41 條 |
| 115 年繳納期間 | 115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 臺北市稅捐處 115 年地價稅開徵公告 |
| 課稅所屬期間 |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同上 |
| 逾期繳納 | 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 10%;逾 30 日移送強制執行 |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臺北市稅捐處說明 |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地價稅採總歸戶合併計算,所以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在臺北市不論有幾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繳款書。新北市稅捐處則公告,收到稅單起至 12 月 3 日前提供多元繳稅管道,其中 ATM 轉帳自 10 月 27 日起可用;但公告的開徵期間仍是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本文建議以 11 月 30 日為期限,不要拖到最後。
自用住宅用地 2‰ 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般用地的地價稅基本稅率是 10‰,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後,超過部分依級距課 15‰ 到 55‰(土地稅法第 16 條)。臺北市 115 年的累進起點地價是 4,395 萬 7,000 元。自用住宅用地則按 2‰ 計徵(第 17 條),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 10‰ 就是它的 5 倍。要用 2‰,以下條件都要符合:
- 設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第 9 條)。
- 不出租、不營業:土地上的住宅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第 9 條)。
- 房子是自家人的:地上的建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面積上限:都市土地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以內、非都市土地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以內的部分(第 17 條第 1 項)。
- 一處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以一處為限(第 17 條第 3 項)。新北市稅捐處說明,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另一處不受此限。
新北市稅捐處另外提醒兩種常見失格情形:設籍的人遷出或過世,戶籍變成空戶,即使仍有人住也不符合,應主動申報改課,否則被查到要補稅並受罰;原本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的房子,租約到期收回自住,也要重新申請。要遷戶籍的人,可以先看遷戶籍要帶什麼。
| 比較 | 自用住宅用地 | 一般用地 |
|---|---|---|
| 稅率 | 2‰ | 基本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 15‰~55‰ |
| 要不要申請 | 要,9 月 22 日前;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免再申請 | 不用 |
| 臺北市 115 年計算式 | 課稅地價 × 2‰ | 第 1 級:4,395 萬 7,000 元以下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