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每年只繳一次,開徵期間是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繳的是上一年 7 月 1 日到當年 6 月 30 日這一期。想用自住稅率 1.2% 或全國單一自住稅率 1%,要在開徵 40 日前,也就是 3 月 22 日前申報(遇假日順延),而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屋設籍。下一期是 116 年期,2027 年 5 月開徵。
提醒:113 年 7 月 1 日起的「房屋稅 2.0」把自住和設籍綁在一起:有人住但沒有人設籍,不算自住。臺北市自治條例也寫明,房屋空置不使用者按非自住稅率課徵。各期實際稅率與一定金額,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當期公告與稅單為準。
房屋稅幾月繳?一年的時間軸
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規定,房屋稅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 7 月 1 日起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以下用 116 年期示範(日期依條文推算,以稅捐處公告為準):
| 時點 | 116 年期(2027 年繳) | 依據 |
|---|
| 課稅所屬期間 |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 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2027 年 2 月 28 日(2 月末日) | 同上 |
| 自住、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期限 | 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2027 年 3 月 22 日為週一) | 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臺北市稅捐處房屋稅 2.0 專區 |
| 開徵繳納 | 202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
3 月 22 日遇假日會順延。臺北市稅捐處常見問答就舉例,114 年 3 月 22 日適逢假日,順延至 3 月 24 日。新建、增建、改建的房屋,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不計。
房屋稅 2.0 稅率:雙北一張表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訂出各類住家用房屋的法定稅率範圍,並要求直轄市、縣(市)按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差別稅率。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發布,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4 條與新北市稅捐處公告的 113 年 7 月 1 日起徵收率,下列項目稅率相同:
| 使用情形 | 全國總持有戶數或條件 | 雙北稅率(每戶) |
|---|
| 全國單一自住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 1 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 |
| 自住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 1.2% |
| 公益出租人出租 | — | 1.2% |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 | 4 戶以內 1.5%;5~6 戶 2%;7 戶以上 2.4% | 1.5%~2.4% |
|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含空屋、給親友住但沒設籍) | 2 戶以內 3.2%;3~4 戶 3.8%;5~6 戶 4.2%;7 戶以上 4.8% | 3.2%~4.8% |
| 非住家用:營業、私人醫院、診所、事務所 | — | 3% |
| 非住家用: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 — | 2% |
「全國總持有戶數」是把你在全國各縣市的同類應稅房屋加總。臺北市稅捐處舉例:在臺北、新北、基隆各有 1 間非自住房屋,全國合計 3 間,臺北那一間就用臺北市「3~4 戶」的稅率。其他縣市的稅率由各地自治條例訂定,不一定和雙北相同。
自住、全國單一自住要符合哪些條件
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自住要同時符合三項:
-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全國單一自住的 1% 還要再加兩個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 1 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屋,計算戶數時算 1 戶。
「一定金額」各縣市不同。臺北市的算法是:以當期課稅所屬期間首日,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按現值由高至低排序,取第 1% 那一戶,低於該戶現值的最大值為基準,由臺北市政府在每年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公告。臺北市另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21 點,對符合條件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折減課稅現值:115 年 7 月 1 日至 116 年 6 月 30 日折減 10%,116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折減。
房屋現值和屋齡有關: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要依耐用年數按年折舊。想先知道房子幾年,可用屋齡計算工具,或看屋齡怎麼查。
怎麼申報自住?逾期會怎樣
- 向誰申報:臺北市稅捐處常見問答寫明,要向房屋所在地分處提出申請。
- 期限: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3 月 22 日)。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
- 免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 先設籍:自住要件包含設籍,戶籍要先遷好,見遷戶籍要帶什麼。同一間房子的土地若也想用地價稅 2‰,期限是 9 月 22 日,見地價稅什麼時候繳。
本文建議:買新房、出租收回、子女搬回去住之後,就先確認有沒有人設籍,再趁年初申報,不要等 5 月收到稅單才發現稅率不對。
其他常被忽略的規定
- 小額免徵: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 10 萬元以下者免徵,全國合計以 3 戶為限,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按比例調整。臺北市稅捐處說明,臺北市自 113 年期起為住家房屋現值 10 萬 9,000 元以下免徵。
- 逾期繳納:房屋稅條例第 18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每逾 3 日加徵 1%,逾 30 日移送強制執行。
- 過戶前要繳清:臺北市自治條例第 9 條,未繳清房屋稅本稅、滯納金及罰鍰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 房客代繳: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3 項,所有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出租者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常見問題
房子給爸媽住,算自住嗎?
可以算。認定標準寫的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且無出租、營業。但全國 3 戶的計算對象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房屋。
今年 4 月才遷入戶籍,今年 5 月的稅單會是 1.2% 嗎?
不會。3 月 22 日的申報期限已過,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稅額減少的變更逾期申報,自申報的次期開始適用,也就是下一年的 5 月那一期。
房子空著沒人住,稅率是多少?
臺北市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按使用執照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以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房屋或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雙北其他非自住住家用依全國戶數為 3.2%~4.8%。
雙北以外的房子,稅率一樣嗎?
不一定。自住 1.2% 與全國單一自住 1% 是條例訂的,非自住的差別稅率由各直轄市、縣(市)在法定範圍內自訂,請查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臺北市可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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