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樓裝電動車充電樁,通常是兩段手續:先在社區內取得管委會同意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再由合格電器承裝業設計施工,並向台電申請用電、檢驗送電。要找誰同意,取決於充電設備接哪個電表、線路有沒有經過共用部分。
本文依經濟部能源署《社區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 Q&A》(112 年 9 月)、新北市工務局《既有公寓大廈增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指引》(111 年 1 月)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整理;台電流程只引用能源署文件的描述。
安全警告:充電樁用電量大。不要自己從電表後私拉電線、不要接用公共插座或公共電源、不要拆電錶箱封印或改總開關、不要找沒有登記的人施工。能源署文件引用《電業法》第 59 條說明,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含充電設備)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施工中出現焦味、冒煙或跳電反覆發生,立即停用並找合格人員,有火就先離開並撥 119。
先判斷:你屬於哪一種情況
新北市工務局指引的「管委會或區權會同意」一節,依充電方式列出誰要同意與條文依據:
| 充電方式 | 需要誰同意 | 條文依據(指引所列) |
|---|
| A. 公共車位,使用公共電表,供住戶共同充電 | 一般改良屬於管理委員會職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B. 個人專用車位,使用專有電表,個人充電 | 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 |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引另提醒同一表前開關的住戶日後電力與管線權益 |
| B1. 社區設置公共線槽架,供住戶統一管線 | 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指引中與 B 列為同一欄位) |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
| C. 管委會向台電申請專設電表供住戶充電 | 重大改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第 11 條第 1 項 |
指引並寫明一個例外: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設置充電樁相關事宜,管委會都應該執行(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
條文原文:
-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第 11 條第 1 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能源署文件的說法:社區設置充電設備若屬重大修繕範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非屬重大修繕則經管委會同意即可。
「重大」還是「一般」,誰說了算
能源署文件寫明:「重大」或「一般」修繕的界定標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定。新北市指引也建議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重大修繕或改良的標準寫進規約,避免爭議。
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103 年 4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03180 號令)第 19 條提供可勾選的預設標準:工程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逾公共基金的百分之五、逾共用部分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或其他標準。這只是範本,你的社區用哪一種要看自家規約。
申請流程(依能源署 112 年文件與新北市指引整理,台電部分以現行規定為準)
- 盤點條件。車位是專有、約定專用還是共用,電表在哪裡。新北市指引提到,電表在各樓層時,拉線到地下室車位會受垂直管道空間限制。
- 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新北市指引附有管委會與住戶各一份的自主檢查表與流程圖,可參考。
- 依上表取得同意。管委會同意,或提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社區也可修改規約,新北市指引的範例是新增第 3-1 條。
- 聘請設計與施工人員。能源署文件:用戶聘請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的電器承裝業,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設計及監造,再向台電申請用電。
- 向台電申請用電、提交設計圖紙。台電進行設計圖紙審查,同時外線現勘;若屬台電營業規章第 57 條的情形,屋內線路設計資料要先送台電審查通過才能興工。
- 施工、竣工、檢驗。依圖施工後,由負責設計及監造的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提交竣工報告;依《電業法》第 32 條與《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3 條,台電檢驗合格才能接電,運轉後還會定期檢驗。
誰去台電申請?能源署文件:充電設備設在用戶表後,由用戶提出申請;採社區專設一戶獨立裝表供電,宜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處理用電申請。台電窗口與表單請撥 1911 詢問。
電費與費用怎麼分
| 接法 | 電費 | 對社區契約容量 |
|---|
| 用戶電表後 | 併入該住家電費,由用戶自行負擔 | 不影響社區公共用電的契約容量 |
| 社區專設一戶獨立裝表 | 用電配線與公共用電區隔,電費可由設置充電設備的車主共同負擔 | 不影響社區公共用電契約容量 |
| 併入社區公共用電 | 計入公共用電 | 影響公共用電契約容量,用戶或管委會需掌握用電量變化,適時依台電營業規章提出契約容量變更申請 |
能源署文件(112 年)指出,充電設備用戶可向台電申請時間電價。電價與線路設置費以台電現行費率表為準,政府補助各年度不同,本文都不列金額。
工程費誰出由社區決定:新北市指引的規約範例,把線槽架與專設電表的建置費用留成「公共基金」或「需求車位住戶」二擇一負擔。
施工與保險注意事項
- 新北市指引的施工注意事項:地下室有效淨高應有 2.1 公尺以上、不得妨礙其他車位合理通行;原則上不宜樓地板、梁柱穿孔,樓地板穿孔面積達八吋×八吋以上或梁開口、穿孔,應先向工務局申請審查許可;既有消防設備不得拆除、遮蔽或影響其功能。
- 能源署文件建議:施工階段可由廠商投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社區專設一戶時,社區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條例有沒有充電設備專條?
本文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近修正日 111 年 5 月 11 日)沒有專門針對充電設備的條文,上述做法是適用既有的第 6、10、11、36 條。新北市指引(111 年 1 月)提到營建署當時正研議調整條例;後續是否修法本文未確認,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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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專有車位是我自己的,還需要管委會同意嗎?
能源署文件說明,私人車位設置充電設備會經過共用部分,施工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之;新北市指引的依據是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實際要看你的線路路徑是否經過共用部分。
管委會或區權會不同意,可以怎麼辦?
本文不判斷個案。可先請管委會說明理由,依上表釐清屬哪一種情況;依條例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可書面請求召集臨時會;仍有爭議可洽律師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社區總用電容量不夠怎麼辦?
能源署文件說明:台電受理新增設用電時會考量社區既設用電容量是否足夠,不足則更換較大容量變壓器或新增變壓器,須個案檢討;社區專設一戶搭配能源管理系統,可排程分散充電時間、調控充電功率。
最後更新: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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