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退新制的年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最高 6 個月」;仍適用舊制的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能勝任等)資遣,要依年資提前 10 日、20 日或 30 日預告,沒預告就要付預告期間工資;預告期間勞工每星期可請最多 2 日的謀職假,工資照給。資遣費應在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雇主還要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與就業保險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整理,資料庫整編截止日為 115 年 10 月 22 日。「平均工資」的實際認定(哪些給與算經常性工資、畸零日數怎麼換算)常有爭議,以勞動部解釋、勞資爭議調解或法院判決為準。本文金額例子均為假設數字。
哪些離職可以拿資遣費
| 終止原因 | 有無資遣費 | 條文 |
|---|
| 雇主預告終止: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 | 有,並應預告 | 勞基法第 11 條、第 16 條、第 17 條 |
| 職災或產假等停止工作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主管機關核定 | 有,並應預告 | 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 |
| 勞工因雇主違法(例如不依約給工資、違反勞工法令、施暴等)不經預告終止 | 有(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 | 勞基法第 14 條 |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未被新舊雇主商定留用 | 有 | 勞基法第 20 條 |
| 勞工有重大違規,雇主不經預告解僱 | 沒有 |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8 條 |
| 勞工自請離職、定期契約期滿離職 | 沒有 | 勞基法第 15 條、第 18 條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定義的「非自願離職」,就是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和上表「有資遣費」的情形對應;符合就保年資等其他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新制與舊制資遣費怎麼算
| 項目 | 勞退新制年資 | 勞基法舊制年資 |
|---|
| 法源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 勞基法第 17 條、第 84-2 條 |
| 每滿 1 年 | 0.5 個月平均工資 | 1 個月平均工資 |
| 未滿 1 年 | 以比例計給 | 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
| 上限 | 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 | 條文未設上限 |
| 發給期限 | 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 | 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 |
選擇勞退新制、但之前有舊制年資的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舊制年資予以保留,契約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等終止時,雇主要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依舊制標準計給保留年資的資遣費,同樣在 30 日內發給。勞保、勞退新舊制差異見勞保老年給付與勞退新制。
本文試算(假設每月平均工資 40,000 元,全部為新制年資):
| 新制年資 | 基數 | 資遣費 |
|---|
| 1 年 | 0.5 個月 | 20,000 元 |
| 3 年 4 個月 | (3+4/12) × 0.5 ≒ 1.67 個月 | 約 66,667 元 |
| 5 年 | 2.5 個月 | 100,000 元 |
| 12 年以上 | 達上限 6 個月 | 240,000 元 |
平均工資怎麼認定
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 6 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第 3 款的「工資」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哪些給與屬於經常性給與,個案常有爭議,以勞動部解釋或調解、判決結果為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另規定,下列期日或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發生計算事由的當日、職災醫療中、產假工資減半發給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不能繼續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依性平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以及留職停薪期間。
以下是本文建議:收到資遣通知時,先把最近 6 個月薪資單、出勤紀錄留存,自行核算平均工資;與公司數字不同,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預告期間、預告工資與謀職假
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契約,要依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預告:
| 繼續工作期間 | 至少預告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前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前 |
| 3 年以上 | 30 日前 |
- 謀職假:第 16 條第 2 項,勞工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 預告期間工資: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就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 服務證明書:第 19 條,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工資與特休:施行細則第 9 條,終止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未休特休要折發工資,算法見特休沒休完怎麼折現。
雇主的期限與罰則
| 義務 | 期限或內容 | 違反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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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給資遣費(舊制) | 終止契約 30 日內 | 勞基法第 78 條第 1 項: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限期給付,屆期未給按次處罰 |
| 發給資遣費(新制) | 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1 條: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限期給付,屆期未給按次處罰 |
| 預告與謀職假、服務證明書 | 依第 16 條、第 19 條 | 勞基法第 79 條第 3 項: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 資遣通報 | 員工離職 10 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為離職之日起 3 日內 |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
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拿
申請失業給付要附離職證明。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4 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是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要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取得有困難時,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列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的情形:雇主資遣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通報、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查明屬實、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以及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定的情形。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也規定,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的人,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爭議結果確定不符規定時,要在 15 日內返還。
離職後的勞健保銜接(轉出、轉入區公所或依附眷屬)見離職後健保怎麼辦。
雙北申訴與調解窗口
| 地區 | 機關 | 電話 |
|---|
| 臺北市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5 樓) | 02-2720-8889;1999(限臺北市境內直撥) |
|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 總機 (02)2960-3456;服務台諮詢專線 02-2965-3900;諮詢律師專線 02-2964-6476、02-2964-6357 |
| 全國 | 勞動部 | 免付費諮詢專線 1955 |
常見問題
自己提離職可以拿資遣費嗎?
一般不行。勞基法第 18 條規定,依第 15 條自請離職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但雇主有不依約給付工資、違反勞工法令等第 14 條情形,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可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
新制資遣費最多可以拿幾個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等於新制年資滿 12 年就達上限。舊制年資部分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 1 個月計算,另外計給。
公司當天通知資遣、沒有預告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為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為 20 日、3 年以上為 30 日。違反第 16 條可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資遣費最晚什麼時候要給?
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都規定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逾期可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可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
謀職假一定要給薪水嗎?
要。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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