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幾天怎麼算?年資對照表、週年制與曆年制、沒休完怎麼折現

特休假幾天怎麼算?年資對照表、週年制與曆年制、沒休完怎麼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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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特休天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按年資計算:滿 6 個月 3 日、滿 1 年 7 日、滿 2 年 10 日、滿 3 年 14 日、滿 5 年 15 日,滿 10 年起每多 1 年加 1 日,加到 30 日為止;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沒休完的日數,雇主要折發工資。特休日期原則上由勞工自己排;公司可以跟員工約定用「週年制」或「曆年制」等方式計算行使期間,但不能因此讓法定天數變少,離職結算時一律回到到職日(週年制)計算。月薪制的折現金額,是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 30 再乘以未休日數。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整理,資料庫法規整編截止日為 115 年 10 月 22 日,查證時第 38 條沒有新的修正。特休日數計算、曆年制換算屬勞動部解釋範圍,個案以勞動部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的認定為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年資,會讓取得特休的日期往後延。

特休天數對照表

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就有下列特別休假:

年資特休日數說明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3 日第 1 款
1 年以上、未滿 2 年7 日第 2 款
2 年以上、未滿 3 年10 日第 3 款
3 年以上、未滿 5 年每年 14 日第 4 款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每年 15 日第 5 款
滿 10 年16 日第 6 款:10 年以上每 1 年加給 1 日
滿 15 年21 日依第 6 款推算
滿 20 年26 日依第 6 款推算
滿 24 年以上30 日(上限)第 6 款:加至 30 日為止

年資怎麼算: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勞動部說明,勞工自受僱之日起工作滿一定期間的翌日如果仍在職,就取得請特休的權利。勞動部舉的例子是:110 年 3 月 1 日到職、111 年 4 月 1 日離職的人,享有滿半年的 3 日與滿 1 年的 7 日,共 10 日;滿 1 年的 7 日不會因為年度中離職就只按比例給。至於多出來的 1 個月畸零年資,沒有達到再滿 1 年的要件,雇主不另外給假也不違法。

特休誰排?公司可以指定日期嗎

  • 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可以跟對方協商調整。
  • 勞基法第 38 條第 3 項與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項:雇主要在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勞工可以排定特休。
  • 勞動部說明: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只能在特定期日排定特休;請假手續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辦理。
  • 勞基法第 39 條:特休工資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雇主若認為權利不存在,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週年制、曆年制怎麼換算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列出三種行使期間,由勞雇雙方協商選擇:

制度行使期間重點
週年制從受僱當日起算的每一週年;工作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為取得特休後的 6 個月法律原型,離職結算一律用這個方式
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可按比例分段給假,但法定日數不得減少
其他約定年度學校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約定的年度同樣不得減損法定日數

勞動部的問答指出,公司為了出勤管理跟員工約定用曆年制,在勞工法定特休日數不減損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段計給特休並無不可;但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週年制)計算實際工作年資應有的特休日數。

勞動部問答只說明曆年制可以「按比例分段計給」且不得減損法定日數,並沒有規定單一換算公式。以下是本文自行試算的一種按比例分段方式(非勞動部公告的算例;實際算法以勞雇雙方約定與勞動部試算系統結果為準):115 年 7 月 1 日到職,週年制下 116 年 1 月 1 日取得 3 日、116 年 7 月 1 日取得 7 日、117 年 7 月 1 日取得 10 日。改用曆年制分段時:

曆年本文試算的給假日數計算方式
116 年6.5 日滿半年的 3 日+滿 1 年的 7 日 × 6/12
117 年8.5 日7 日 × 6/12+滿 2 年的 10 日 × 6/12
118 年12 日10 日 × 6/12+滿 3 年的 14 日 × 6/12

以下是本文建議:出現半日時,事先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寫清楚怎麼處理,且合計不能少於法定日數。勞動部另設有「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可以依週年制、曆年制等不同年度計算,網址列在勞動部問答頁。

沒休完的特休:折現或遞延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沒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下一年度;遞延後到下一年度終結或離職時仍沒休完,雇主一樣要發工資。

項目規定依據
一日工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月薪制為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施行細則第 24-1 條
年度終結的發放期限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施行細則第 24-1 條
離職的發放期限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勞動部說明至遲於原約定發薪日施行細則第 9 條、勞動部說明
遞延的計算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計發;遞延日數在次年度請休時優先扣除施行細則第 24-1 條
書面通知雇主每年要把特休期日與未休折發工資記入工資清冊,並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書面通知勞工勞基法第 38 條第 5 項、細則第 24-2 條

本文試算:月薪 36,000 元(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人,一日工資為 36,000 ÷ 30 = 1,200 元;年度終結有 5 日沒休,應領 6,000 元。勞動部舉例,約定每月 5 日發薪的人在 2 月 20 日離職,若還有 6 日特休沒休,這 6 日工資最晚 3 月 5 日要給。

勞動部也強調,不論契約終止原因(自請離職或被資遣),也不論特休沒休完的原因,未休日數都要折發工資。加班費、最低工資等工資基準可參考2026 最低工資與加班費;年終獎金與特休折現是兩回事,見年終獎金一定要發嗎。

育嬰留停、離職會影響特休嗎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勞動部問答舉例:1 月 1 日到職、請了 10 天育嬰留停的人,要工作到隔年 1 月 10 日才滿 1 年,1 月 11 日起才享有 7 日特休;勞動部也呼籲雇主可優於法令,把以日申請的留停期間併入年資。115 年起的以日育嬰留停規定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怎麼申請。

被資遣時,未休特休要和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分開結算,見資遣費怎麼算。

雇主不給或不折現:雙北申訴窗口

雇主違反第 38 條,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規模、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勞動部說明,查證屬實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要求補付工資。申訴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

地區機關電話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5 樓)02-2720-888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限臺北市境內直撥)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總機 (02)2960-3456 或 1999(限新北市境內直撥);勞資關係科服務台諮詢專線 02-2965-3900
全國勞動部免付費諮詢專線 1955

常見問題

自己提離職,沒休完的特休還能折現嗎?

可以。勞動部說明,不論契約終止原因是自請離職或被資遣,未休畢的特休日數都要折發工資,原則上離職時結清,至遲在原約定發薪日給付。月薪制按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 30 計算一日工資。

到職滿半年的 3 天特休,沒休完會怎樣?

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滿 6 個月未滿 1 年取得的 3 日,週年制下的行使期間是取得後 6 個月;期間屆滿沒休完,屬年度終結未休,雇主要發工資,或經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

公司用曆年制,離職時特休怎麼算?

勞動部說明,不論平時用哪種制度,契約終止時都要依到職日(週年制)與實際年資重算應有的特休日數,扣掉已休日數後,剩下的折發工資。

工作 10 年有幾天特休?

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滿 10 年為 16 日,之後每多 1 年加 1 日,滿 24 年起為上限 30 日。

公司可以規定特休只能在淡季休嗎?

不行。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只能在企業經營有急迫需求時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動部說明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只能在特定期日排特休。違反第 38 條可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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