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年終獎金一定要發多少:勞基法第 29 條只要求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在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部函釋也指出,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及方式法律沒有強制規範,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所以能不能領、領幾個月、離職還能不能領,關鍵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怎麼寫。真的領到時,年終獎金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115 年度單次給付達 90,501 元起,公司要先按 5% 扣繳所得稅。
提醒:勞動基準法現行版本修正日期為 113 年 7 月 31 日;本文引用的勞動部函釋是 89 年 1 月 27 日(89)臺勞資三字第 0002684 號函。扣繳起扣標準逐年調整,90,501 元是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載明的 115 年度標準(115-04-10 更新),116 年 1 月後發放的年終以財政部屆時公告為準。健保補充保險費率 2.11% 依健保署 115 年資料。個案爭議以勞工局調解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準。
勞基法怎麼規定年終獎金
勞基法第 29 條全文是:「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拆開來看有三個條件:公司當年度結算有盈餘、先扣掉稅捐、虧損、股息與公積金、領的人「全年工作並無過失」。條文沒有寫金額、沒有寫一定要叫「年終獎金」,也可以用分配紅利的方式給。
勞動部(當時為勞委會)89 年函釋說明: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及方式,法律並無強制規範,宜由勞雇雙方協商。同一函釋也區分兩種爭議:
| 情況 | 怎麼看 | 爭議處理方向 |
|---|
| 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事先寫明發放額度(例如「年終 2 個月」) | 屬雙方約定,公司應依約發放 | 函釋認為屬「權利事項」爭議,循調解或司法途徑 |
| 只寫「視營運狀況發放」或完全沒寫 | 法律沒有強制金額,發放多少由勞雇協商 | 函釋認為發放額度未事先約定時屬「調整事項」爭議,循調解、仲裁程序 |
| 公司當年度結算沒有盈餘 | 第 29 條的給與義務以「如有盈餘」為前提 | 若契約另有保證發放的約定,仍依約定處理 |
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的雇主,依勞基法第 70 條要訂立工作規則,內容包括「津貼及獎金」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想知道自己的年終怎麼算,先找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
年終發放前離職、年中才到職,還能領嗎
勞基法第 29 條沒有明文規定離職者能不能領年終。實務上要看三份文件怎麼約定:
- 勞動契約或聘僱通知:有沒有寫年終獎金的月數、保障條款或發放條件。
- 工作規則:例如是否規定「發放日仍在職者始得領取」或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 團體協約:有工會的公司,協約可能另有約定。
第 29 條寫的是「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年中到職、年中離職的人是否符合,條文本身沒有答案,需依約定和個案事實認定。如果和公司談不攏,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本文建議離職前先把工作規則中有關獎金的條文拍照或影印留存,再決定離職日。
另外,離職時沒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這和年終獎金是兩回事,可參考特休假怎麼算與未休折現。
年終獎金算不算工資?會影響資遣費嗎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把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則把「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列在經常性給與之外。換句話說,依施行細則,年終獎金原則上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工資。
這會影響「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的平均工資,是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而資遣費、退休金都用平均工資計算。年終獎金若依施行細則不算工資,原則上就不列入平均工資。不過第 2 條第 3 款是看「經常性給與」的實質,不看名稱;如果某筆給與名為年終、實際上按月固定發放,是否屬工資需個案認定。資遣費算法見資遣費怎麼算。
領年終要扣多少稅與健保補充保費
| 項目 | 115 年規定 | 依據 |
|---|
| 所得類別 | 薪資所得中的「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預扣稅率 | 按給付額扣取 5%,免併入當月全月薪資扣繳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
| 免扣繳門檻 | 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免予扣繳;115 年度為 90,501 元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6 |
| 沒扣也要申報 | 免扣繳的部分,扣繳義務人仍要列單申報;全年給付同一人不超過 1,000 元者免申報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7 條第 3 項 |
| 健保補充保險費 |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部分」的獎金,按 2.11% 扣取;單次給付超過 1,000 萬元部分免扣,獎金部分無 2 萬元下限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健保署 115 年補充保險費資料簡表 |
扣稅試算:115 年一次發放年終 100,000 元,達 90,501 元起扣標準,公司預扣 100,000 × 5% = 5,000 元;若一次發 80,000 元,未達標準免予扣繳,但仍會列入你的薪資所得申報。預扣不是最終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隔年 5 月結算申報時可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多退少補。綜所稅級距與扣除額見綜合所得稅怎麼算。
補充保費試算(假設數字):假設當月健保投保金額 40,000 元,4 倍為 160,000 元。若當年累計已領獎金 120,000 元,年底再發年終 80,000 元,全年累計 200,000 元,超過 4 倍的 40,000 元要扣 40,000 × 2.11% = 844 元。實際投保金額依你的投保級距,請看薪資單或洽公司人資。
雙北申訴與諮詢窗口
| 對象 | 窗口 | 聯絡方式 |
|---|
| 臺北市勞工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限臺北市境內直撥);bola.gov.taipei |
| 新北市勞工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聯絡電話以該局官網公告為準 |
| 全國 | 勞動部 | 1955 專線 |
申請調解前,本文建議準備: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有關獎金與離職的條文、近一年薪資單、公司公告年終發放方式的訊息或公文。尾牙抽中大獎要不要繳稅,見尾牙抽獎中獎扣繳。
常見問題
公司說今年不發年終,違法嗎?
要看約定。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公司年度結算有盈餘時,應對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勞工給獎金或分配紅利,但金額與方式法律沒有強制。契約或工作規則有寫明額度,公司應依約;勞動部 89 年函釋把「未事先約定額度」的發放額度爭議歸為調整事項,可協商或申請調解。公司有盈餘、你全年無過失卻完全不發,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年終發放前離職還能領嗎?
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能不能領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例如有沒有「發放日在職」的條件。有爭議可向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
年終獎金 10 萬元會被扣多少稅?
115 年度單次給付達 90,501 元就要按 5% 預扣,10 萬元預扣 5,000 元;未達 90,501 元免扣,但仍列入薪資所得。116 年 1 月以後才發的年終,起扣標準以財政部 116 年度公告為準。預扣稅款在隔年 5 月綜所稅結算時抵繳,多退少補。
年終獎金要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嗎?
要看全年累計。所屬公司給付的獎金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按 2.11% 扣補充保險費;沒超過 4 倍就不扣。
年終獎金會算進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嗎?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把年終獎金列為非經常性給與,原則上不屬工資,也就不列入平均工資。但若名為年終、實際上按月固定發放,是否屬經常性給與需個案認定。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