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窗簾什麼建築一定要用?11 層以上大樓、指定場所與罰則

防焰窗簾什麼建築一定要用?11 層以上大樓、指定場所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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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依消防法第 11 條,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內政部公告指定的場所,管理權人都要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的防焰物品;條文以「建築物」計算,並沒有排除住宅。指定場所包括 KTV、旅館、醫院、長照機構、幼兒園等(不論面積),以及餐廳、商場達 300 平方公尺、補習班達 200 平方公尺等。違反時,供營業使用的場所處管理權人 2 萬~3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非供營業使用的場所(例如住家)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 2 萬~30 萬元(第 37 條)。

提醒:消防法第 11 條為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第 37 條罰則為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令定 114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指定場所依內政部 108 年 3 月 15 日台內消字第 1080821502 號公告,108 年 4 月 1 日生效;防焰物品範圍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112 年 12 月 21 日發布)第 2 條。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11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已沒有列舉防焰物品的條文,網路上引用「施行細則」列防焰物品的文章可能是舊版。

哪些建築、場所一定要用

第一層是消防法第 11 條直接規定的兩種建築物,不看用途與面積:

  •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條文沒有區分住宅或營業用。條文本身沒寫是整棟還是只有 11 樓以上,但依內政部 87 年 6 月 11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409 號函檢送的「防焰法令執行疑義研討會」決議,建築物樓層數達 11 層以上時,該棟建築物各樓層(含地下室部分)都應使用附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不是只有 11 樓以上的樓層。個別住戶如何列檢,以轄區消防局說明為準。
  • 地下建築物。

第二層是內政部公告的指定場所,不論建築物幾層樓都要用。面積是指供該用途的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類別場所用途面積門檻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全部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全部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全部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300 平方公尺以上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300 平方公尺以上
六醫院、有病房的診所、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及社區式中非屬 H-2 類組的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安養機構等老人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等兒少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特殊學校、提供住宿或日間服務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全部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全部
八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500 平方公尺以上
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類別六以外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社區式長照機構(H-2 類日間照顧等)與老人福利機構200 平方公尺以上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全部

類別六的完整名稱與限制條件較長,以公告附件原文為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的問答也說明,未達面積門檻的餐廳法令不強制使用,但仍希望業者為了安全採用防焰物品。店面與辦公室裝修的其他消防要求,見商用物業改裝消防課。

住在 11 層以上大樓,家裡窗簾要防焰嗎

依條文文字,答案是要。消防法第 2 條把「管理權人」定義為依法令或契約對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以下是本文依條文的理解:住家的管理權人就是對該戶有實際支配管理權的人,例如自住屋主或承租人,大樓公設則是管理委員會。條文沒有因為是住宅而排除,所以 11 層以上大樓的住戶,布質窗簾、地毯原則上都應使用附防焰標示的產品。

差別在罰則:住宅屬「非供營業使用場所」,依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先經消防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罰。個案是否列檢、如何認定,以轄區消防局說明為準。10 層以下的一般公寓若不屬於地下建築物或指定場所,法規不強制,但以下是本文建議:臥室、客廳的布質窗簾仍可優先選有防焰標示的產品。

名詞定義出處
消防法第 11 條「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面樓層 11 層以上即適用防焰規定,範圍為該棟各樓層(含地下室)消防法第 11 條;內政部 87 年 6 月 11 日函
高層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的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

兩者門檻不同:11 至 15 層、高度未達 50 公尺的大樓不是建築技術規則定義的「高層建築物」,但仍在消防法第 11 條的防焰範圍內。

哪些東西算防焰物品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2 條把消防法第 11 條的物品具體化:

品項範圍
地毯滿鋪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以及面積 2 平方公尺以上的門墊、地墊等地坪鋪設物
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的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問答說明為網目大小在 12 公釐以下的施工用帆布

辦法把窗簾限定為「布質製」,所以布質的百葉簾、捲簾、隔簾都算在內。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也提醒,防焰物品不是不會燃燒,而是比一般物品更難引燃、延緩火焰蔓延,或因而自行熄滅。想換電動窗簾時,布料同樣要看防焰標示,選購可參考電動窗簾怎麼選。

防焰標示怎麼看、怎麼買

  • 消防法第 11 條第 2 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沒有附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 第 11-1 條: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的業者,要向內政部登錄的專業機構取得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後才能申領並附加防焰標示。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3 條把「對大型布幕、窗簾或布幕洗濯後的防焰物品施予處理」列為防焰處理業的業務,表示部分防焰物品洗滌後可能需要重新處理;耐洗性依產品標示或向業者確認。

以下是本文建議:訂製窗簾時,請業者在估價單寫明使用附防焰標示的布料,交貨時確認每一件都有標示,並保留單據,大樓或消防檢查時較好說明。

沒用防焰物品罰多少

違規情形罰則條文
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使用防焰物品處管理權人 2 萬~30 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
非供營業使用場所(例如住家)未使用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管理權人 2 萬~30 萬元,並再通知限期改善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
處罰後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處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第 37 條第 2 項
銷售未附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或材料2 萬~10 萬元,得按次處罰;陳列經勸導仍未改善,1 萬~5 萬元第 39 條第 1 項
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樣試驗6,000~10 萬元,並強制抽樣第 39 條第 2 項

防焰規定是全國一致的消防法,台北市、新北市由各自的消防局執行檢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設有「防焰制度」專區與防焰物品問答;新北市可撥新北市政府 (02)2960-3456 或 1999(新北市專用)轉洽消防局。住家另一項法定義務是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老公寓的鐵窗逃生口也值得一併檢查。

常見問題

住 11 樓以上大樓,家裡窗簾一定要防焰嗎?

依消防法第 11 條,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使用附防焰標示的窗簾、地毯,條文沒有排除住宅;依內政部 87 年函釋,範圍是該棟各樓層(含地下室),不是只有 11 樓以上。個別住戶如何列檢,以轄區消防局說明為準。住家屬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時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2 萬~30 萬元。

10 層樓的公寓要用防焰窗簾嗎?

若不是地下建築物、也不是內政部公告的指定場所,法規不強制;但防焰窗簾比一般窗簾更難引燃,可自行選用。

餐廳一定要用防焰窗簾嗎?

依內政部 108 年公告,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的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才須使用;若餐廳位於 11 層以上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則不論面積都要用。

百葉窗、捲簾也算防焰物品嗎?

算。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窗簾指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防焰窗簾是不是就不會燒?

不是。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說明,防焰物品本身並非不燃,而是比一般物品更難引燃,起火後會延緩火焰蔓延或自行熄滅,替逃生爭取時間。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或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