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的建築與消防法規沒有「住宅鐵窗一律要留逃生口」的條文;真正寫出尺寸的是台北市: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9 條規定,窗口或陽臺裝設的防盜窗要透空率 70% 以上、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不超過 10 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並留設至少一處淨高 120 公分以上、淨寬 75 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 100 公分以上)的有效開口,才屬「拍照列管」;不符合的新違建,依同規則第 5 條原則上查報拆除。另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規定,建築物用來代替「緊急進口」的外牆窗戶或開口,必須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這類窗戶裝上封死的鐵窗,就不再符合該條的條件。
提醒:「逃生口」不是法規用語。法規裡出現的是建築技術規則的「緊急進口」(供消防救災人員從外部進入)、台北市違建規則的「有效開口」,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妨礙逃生」的防墜設施。本文引用的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為 11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版;新北市以「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114 年 7 月 9 日發布)及「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114 年 11 月 26 日修正)處理違建,本文查閱的處理原則條文與處理要點附表都沒有防盜窗專項(處理原則所附「新北市違章建築分類表」本文未能取得),新北市個案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準。
法規實際怎麼說
| 規定 | 條文重點 | 適用對象 |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 | 2 層以上、10 層以下各樓層應設緊急進口;面臨道路或寬 4 公尺以上通路、各層外牆每 10 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可免設。該窗戶或開口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 公尺以上,或直徑 1 公尺以上的圓孔,下緣距樓地板 80 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 | 建築物的設計與興建 |
| 同編第 109 條 | 緊急進口間隔不得大於 40 公尺、寬 75 公分以上、高 1.2 公尺以上,應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外設寬 1 公尺以上、長 4 公尺以上的陽台,並以紅色燈標示 | 設置緊急進口的建築物 |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9 條 | 防盜窗透空率 70% 以上、突出不超過 10 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拍照列管;本規則 100 年 4 月 3 日施行前已領建造執照的建築物,另可改以淨深不超過 60 公分判斷 | 台北市的防盜窗(鐵窗)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 外牆面設置鐵鋁窗等行為,除依法令外,受已報備的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有 12 歲以下兒童或 65 歲以上老人的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 | 公寓大廈住戶 |
| 消防法 | 沒有鐵窗或逃生口的專門條文 | — |
台北市:鐵窗怎樣算「拍照列管」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4 條,「拍照列管」是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屬既存違建,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它仍是違建,只是不列入優先拆除。「查報拆除」則是舉報並執行拆除。鐵窗的判斷大致如下:
| 情形 | 處理 |
|---|---|
| 建築物依法留設的窗口、陽臺(條文未限建照年份):透空率 70% 以上的欄柵式防盜窗,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未超過 10 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至少一處有效開口 | 拍照列管(第 9 條第 1 項) |
| 本規則 100 年 4 月 3 日施行前已領建造執照的建築物,也可改用:透空率 70% 以上,淨深未超過 60 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至少一處有效開口 | 拍照列管(第 9 條第 2 項) |
| 有效開口尺寸 | 淨高 120 公分以上、淨寬 75 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 100 公分以上的開口或圓孔(第 9 條第 3 項) |
|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產生、又不符合上述條件(例如全封死沒有開口、突出過多) | 新違建原則上查報拆除(第 5 條第 1 項) |
| 已拍照列管,但經市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 | 查報拆除(第 5 條第 2 項) |
| 53 年 1 月 1 日至 83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的既存違建 | 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由都發局優先查報拆除(第 25 條) |
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陽臺加窗、外推等另有規定,可參考陽台裝潢紅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