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摸彩抽中的現金或獎品,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八類「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中獎人是境內居住者時,公司要按給付全額扣繳 10%,但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免予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13 條),換算就是單次獎額 20,000 元以下不預扣。應扣稅額一旦超過 2,000 元,就按給付全額扣 10%,不是只扣超過的部分;中獎人若是非境內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 7 條,例如在台無住所、當年度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的外籍人士),一律扣 20%,沒有 2,000 元門檻。不論有沒有扣稅,這筆所得都要併入中獎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日期 110 年 6 月 30 日)、所得稅法(修正日期 115 年 9 月 11 日,該次修正僅第 17、126 條,不影響本文引用條文),以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10(更新日期 111-04-29)整理。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是另一套「政府舉辦之獎券」規則,稅率與尾牙抽獎不同。實際所得類別與申報方式,以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認定為準。
扣多少:居住者 10%、非居住者 20%
| 中獎人身分 | 扣繳率 | 免扣門檻 | 依據 |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一般本國員工) | 按給付全額 10% | 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免扣,等於單次獎額 20,000 元以下不預扣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3 條第 1 項 |
| 非境內居住的個人(在台無住所且一課稅年度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 | 按給付全額 20% | 無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所得稅法第 7 條;稅務入口網問答 1510 |
以境內居住者為例,常見獎額的扣繳結果如下(獎品以下一節的方式計價):
| 單次獎額 | 應扣稅額試算 | 公司要不要預扣 | 中獎人要不要申報 |
|---|---|---|---|
| 3,000 元 | 300 元 | 不扣(未超過 2,000 元) | 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 20,000 元 | 2,000 元 | 不扣(未超過 2,000 元) | 要 |
| 25,000 元 | 2,500 元 | 要扣 2,500 元,按全額 10% | 要,已扣稅額可抵繳 |
| 50,000 元 | 5,000 元 | 要扣 5,000 元 | 要,已扣稅額可抵繳 |
沒有預扣不代表不用繳稅: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因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的所得,公司仍要在每年 1 月底前列單申報,並在 2 月 10 日前把免扣繳憑單填發給中獎人;只有同一人全年獲獎合計不超過 1,000 元,才可免列單申報(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第 3 項)。
抽到的是獎品,怎麼算金額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10 說明: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金額,或自行生產製造的成本金額,依前述扣繳率辦理扣繳。所得稅法第 14 條末段也規定,所得如為實物,未經政府規定價格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 獎品來源 | 計價基準 | 範例(假設金額) |
|---|---|---|
| 公司向外購買 | 購買時統一發票含稅金額或收據金額 | 手機發票含稅 45,000 元 → 應扣 4,500 元 |
| 公司自家生產 | 自行生產製造的成本 | 自家家電成本 18,000 元 → 應扣 1,800 元,未超過 2,000 元免扣 |
| 禮券、商品卡 | 同樣以公司購入的發票或收據金額計價 | 購入禮券 10,000 元 → 應扣 1,000 元,免扣但要列單 |
獎品沒有現金可以直接「扣」,但扣繳義務仍在公司: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機會中獎獎金的扣繳義務人是給付的事業、機關或團體,納稅義務人是中獎人。因此公司可能要求中獎人先繳交應扣的稅款再領獎品,作法依公司規定。公司若應扣未扣,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除限期補繳、補報外,按應扣未扣稅額處 1 倍以下罰鍰;逾期未補再處 3 倍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