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前後產假 8 星期,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產假 4 星期(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產檢假 7 日,配偶的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這兩種假薪資照給。適用勞基法的女性員工,產假期間受僱滿 6 個月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減半發給。性平法另規定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給 1 星期、未滿 2 個月流產給 5 日,但勞動部解釋這兩種產假在勞基法沒有工資規定,雇主沒有給薪義務。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可以半日或小時請,第 6、7 日的薪資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115 年 4 月 8 日)、勞動基準法(113 年 7 月 31 日)與勞工請假規則(115 年 9 月 30 日)整理,資料庫整編截止日為 115 年 10 月 22 日。行政院 115 年 5 月 28 日通過性平法修正草案,擬將產假延長為 12 週、陪產檢及陪產假延長為 14 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尚未完成立法;是否通過、何時施行,以總統公布與勞動部公告為準。
各種孕產假別天數與薪資一覽
| 假別 | 天數 | 薪資 | 依據 |
|---|
| 分娩產假 | 8 星期 | 勞基法:受僱滿 6 個月工資照給,未滿減半 | 勞基法第 50 條、性平法第 15 條第 1 項 |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 4 星期 | 同上 | 同上 |
|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 | 1 星期 | 勞基法無規定,勞動部解釋雇主無給薪義務;可改請普通傷病假 | 性平法第 15 條第 1 項 |
|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 | 5 日 | 同上 | 性平法第 15 條第 1 項 |
| 產檢假 | 7 日 | 薪資照給 | 性平法第 15 條第 4、6 項 |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7 日 | 薪資照給 | 性平法第 15 條第 5、6 項 |
| 安胎休養 | 依醫師診斷 | 併入住院傷病假;1 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 | 性平法第 15 條第 3 項、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
產假怎麼算:連續計算、何時開始
- 依曆連續計算: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產假期間應依曆連續計算,中間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都算在 8 星期內。
- 最遲從分娩日起算: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5 日函釋,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當天上完班才分娩或流產的,可從次日起算。也就是說,產假可以在分娩前開始請,但最晚從分娩當天開始算。
- 產假期間不得解僱:勞基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0 條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 育嬰留停中又生產: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留停期滿前分娩,復職後仍在產假期間內,雇主仍應給產假,但可扣除分娩日到復職前的日數。
- 改調較輕工作:勞基法第 51 條,懷孕期間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可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減少工資。
本文試算:月薪 36,000 元、已受僱 1 年的員工請 8 星期產假,依勞基法第 50 條工資照給,雇主照常支付這段期間的薪資;若到職未滿 6 個月,則減半發給。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產假薪資依相關法令或勞動契約約定。勞保生育給付是另外向勞保局請領的保險給付,金額與雙北加碼見生育補助 2026。
流產的 1 星期、5 日產假有薪水嗎
勞動部(前勞委會)91 年 7 月 10 日令說明: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或未滿 2 個月流產,可依性平法請 1 星期或 5 日產假,雇主不得拒絕;但勞基法沒有這兩種產假的規定,所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請這兩種產假,雇主沒有給付薪資的義務,也不得因此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勞工若改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 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雇主要折半發給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規定,因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產檢假 7 日:怎麼請、誰付薪水
- 天數與薪資:性平法第 15 條第 4、6 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產檢假 7 日,薪資照給。
- 請假單位:勞動部 111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008 號令,受僱者有產檢事實及需求,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擇定後不得變更。
- 證明: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必要時雇主可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雇主補助:性平法第 15 條第 7、8 項與勞保局說明,雇主給付第 6、7 日產檢假薪資後,可向勞保局申請補助,按實際給付金額核實發給,核定後次月底撥付;依其他法令本來就應給逾 5 日有薪產檢假的雇主不適用。
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什麼時候要請完
- 天數與薪資:性平法第 15 條第 5、6 項,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薪資照給。
- 期限: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陪產檢在配偶妊娠期間請;陪產的部分,應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兩者合計 7 日。
- 請假單位:上述 111 年 1 月 18 日令同樣適用於陪伴配偶產檢、分娩,可選半日或小時。
- 配偶在國外生產:勞動部 110 年 4 月 13 日函,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受僱者即使沒有出境,仍可請陪產假。
- 雇主補助:第 6、7 日的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雇主同樣可向勞保局申請核實補助。
雇主拒絕、扣全勤怎麼辦
| 違規情形 | 罰則 | 依據 |
|---|
| 未依第 50 條給產假或產假工資 |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 勞基法第 78 條第 2 項 |
| 產假期間終止契約(第 13 條) |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 勞基法第 78 條第 2 項 |
| 工作規則或契約約定懷孕、分娩應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懷孕、分娩為由解僱 |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該約定無效、解僱不生效力 | 性平法第 11 條第 2、3 項、第 38-1 條第 1、6 項 |
| 拒絕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停等請求,或視為缺勤影響全勤、考績 |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 性平法第 21 條、第 38 條 |
申訴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02-2720-8889(臺北市境內可撥 1999);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總機 (02)2960-3456(新北市境內可撥 1999)、勞資關係科服務台諮詢專線 02-2965-3900;也可撥勞動部免付費諮詢專線 1955。
產後還有哪些權益
- 哺(集)乳時間:性平法第 18 條,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集)乳,除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 60 分鐘;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再給 30 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 育嬰留職停薪:任職滿 6 個月、子女滿 3 歲前可申請,115 年起可以日申請,津貼 8 成,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怎麼申請。
- 減少或調整工時:性平法第 19 條,僱用 30 人以上的雇主,員工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可請求每天減少 1 小時工時(不得請求報酬)或調整工作時間;未滿 30 人須雙方合意。
- 家庭照顧假:性平法第 20 條全年 7 日,併入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可擇定以小時為單位。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4 條),會影響特休取得日,見特休假幾天怎麼算。
常見問題
產假 8 週包含假日嗎?
包含。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產假依曆連續計算,8 星期即 56 日,中間的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都算在內。
產假可以提前請嗎?
可以在分娩前開始請,但勞動部 111 年函釋說明產假最遲自分娩之日起算;當天上完班才分娩的,可從次日起算。
產檢假可以請半天或幾個小時嗎?
可以。勞動部 111 年 1 月 18 日令規定,有產檢事實及需求可選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選定後不得變更。產檢假共 7 日、薪資照給。
先生的陪產假要在什麼時候請完?
陪產檢及陪產假共 7 日,陪產檢在太太懷孕期間請;陪產要在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完(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薪資照給。
到職未滿 6 個月生產,產假有薪水嗎?
有,但減半。勞基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工作滿 6 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減半發給;8 星期產假的天數不受影響。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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