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具補助有兩條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到基準表最高補助金額的全額、中低收入戶 75%、一般戶 50%(基準表加註 ※ 的項目,如氣墊床-基礎型,各身分都補全額),每人每 2 年以 4 項為原則;經長照評估為第 2 級以上者,可用長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第一組每 3 年 40,000 元,115 年 7 月 1 日起可擇一改選每 3 年 60,000 元的第二組。兩種管道都要先經核定才能購買:身障輔具辦法第 16 條規定核定前先買的不予補助,臺北市、新北市長照輔具也都要求核定後再購置。
提醒: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與附表基準表的現行版本為 111 年 10 月 20 日修正、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114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其中輔具第二組額度、附表四與附表四之一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辦法第 7 條允許地方政府增列項目或調高金額,新北市另訂有「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實際項目與金額以戶籍地社會局核定為準。
身障管道與長照管道比較
| 項目 |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 | 長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
|---|
| 對象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且符合基準表該項目的補助對象 | 65 歲以上(原住民 55 歲以上)、領有身障證明、失智症、急性後期整合照護收案對象,經照管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 |
| 額度 | 依基準表各項最高補助金額;每人每 2 年以 4 項為原則,同項目在最低使用年限內不重複補助 | 第一組每 3 年 40,000 元;第二組每 3 年 60,000 元(115 年 7 月 1 日起),二擇一 |
| 自付比例 | 低收入戶補最高補助金額全額、中低收入戶補 75%、一般戶補 50%;超過最高補助金額的部分自付 | 第一類 0%;第二類 10%;第三類 30%;超過單項價格上限的部分自付 |
| 法源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
| 先買後補 | 不可(第 16 條) | 不可,須核定後購置或租賃 |
長照的三類身分依給付辦法第 14 條:第一類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資格者;第二類為非第一類、但符合同條第 2 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其餘為第三類。臺北市社會局網頁以「長照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長照中低收入戶 10%、一般戶 30%」描述,指的就是這三類,不等同社會救助法的低收、中低收入戶分類。
兩個管道有重疊時,長照給付辦法第 10 條規定:領有身障證明者依法規購置或租賃的輔具,與長照照顧組合表相同項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不得再用長照額度重複申請。
身障輔具:補助比率與常見項目
補助辦法第 3 條:低收入戶補最高補助金額全額、中低收入戶 75%、一般戶 50%;中央認定的特定輔具項目可不受比率限制:基準表附註一規定,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例如推車、客製型輪椅、氣墊床-基礎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都可補到最高補助金額全額。附表共 242 項,以下摘錄常見項目(下表「可補金額」是本文按比率換算的上限,補助款以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且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實際以核定與購買憑證為準):
| 項目(基準表項次) | 最高補助金額 | 最低使用年限 | 評估 | 一般戶上限(50%) | 中低收入戶上限(75%) |
|---|
| 輪椅-非輕量化量產型(4) | 3,500 元 | 3 年 | 不需評估 | 1,750 元 | 2,625 元 |
| 輪椅-輕量化量產型(5) | 4,000 元 | 3 年 | 不需評估 | 2,000 元 | 3,000 元 |
| 單支拐杖-量產型(42) | 500 元 | 3 年 | 不需評估 | 250 元 | 375 元 |
| 助行器-一般型(44) | 800 元 | 3 年 | 不需評估 | 400 元 | 600 元 |
| 助聽器-中階型(83) | 10,000 元 | 4 年 | 丙類 | 5,000 元 | 7,500 元 |
| 氣墊床-基礎型(121,加註 ※) | 10,000 元 | 3 年 | 甲類 | 10,000 元(※ 項目全額) | 10,000 元(※ 項目全額) |
| 居家用照顧床(123) | 9,000 元 | 5 年 | 甲類 | 4,500 元 | 6,750 元 |
| 電動輪椅-基礎型(14) | 50,000 元 | 5 年 | 甲類 | 25,000 元 | 37,500 元 |
每個項目另有補助對象(障別、程度)與規格限制,例如居家用照顧床限肢體功能受限、翻身或坐起困難者。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罕見疾病或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等先天缺陷疾病者,經評估有必要時不受附表障別與程度限制。
身障輔具申請流程
- 準備文件:申請表、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附表規定的 3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第 9 條)。臺北市說明,需評估的項目要由身障鑑定醫院醫師開診斷證明、治療師或社會局委託輔具中心開評估報告。
- 送件: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可委由區公所或輔具中心受理(第 17 條)。新北市可向各區公所或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申辦。
- 評估與核定:需評估的項目,評估單位於受理次日起 9 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主管機關收到報告後 10 日內核定,不需評估者自文件備齊起 10 日內核定(第 10、12 條)。行動困難者可安排到宅評估(第 11 條)。
- 核定後 6 個月內購買、請款:現金給付者附購買憑證等文件請款;在特約廠商購買,可由廠商代為請款(第 14 條)。主管機關受理請款後 1 個月內撥款(第 15 條)。
- 不服核定:接到書面通知 15 日內書面申復,以 1 次為限(第 18 條)。
長照輔具:第一組、第二組怎麼選
| 項目 | 第一組 | 第二組(115 年 7 月 1 日起) |
|---|
| 額度 | 每 3 年 40,000 元 | 每 3 年 60,000 元 |
| 可用項目 | 照顧組合表附表四的輔具(E 碼)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F 碼) | EA01 馬桶增高器、便盆椅或沐浴椅;EB01、EB02 單支拐杖;EB03 助行器;FA08 至 FA44 居家無障礙改善;附表四之一智慧科技輔具 EI01 至 EI05 |
| 特別限制 | — | 其中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3 年內以 20,000 元為限 |
依給付辦法附表二備註,長照給付對象只能就第一組或第二組擇一申請;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已獲第一組給付者,要從該照顧計畫核定之日起滿 3 年,才能改申請第二組。智慧科技輔具(如移位類)以租賃為主,須由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告。臺北市社會局網頁把第二組稱為「智慧科技輔具租賃(EI 碼)」,每 3 年最高 6 萬元,與現行 E、F 碼方案擇一。
長照評估與 1966 專線的申請方式,請見 長照服務怎麼申請;家中扶手、防滑等居家改善可參考 雙北樂齡宅修繕。
雙北窗口
| 項目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 身障輔具 | 向社會局申請(申請書可在社會局網站下載);評估由社會局委託的輔具中心開立 | 各區公所或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處理期限 40 天(核定 10 日、請款撥款 30 日) |
| 長照輔具 | 經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不需評估的項目由輔具中心開流水單號,需評估的項目由輔具中心評估後,到特約門市購置,只付自負額,由廠商向社會局核銷 | 經新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第 2 級以上,至輔具評估單位開評估報告(免評估者免附),向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申請;核定後 6 個月內向特約廠商購置或租賃 |
| 輔具中心 | 合宜輔具中心 02-7713-7760(中山區玉門街 1 號,服務北投、士林、中山、大同);西區輔具中心 02-2523-7902(長安西路 5 巷 2 號,服務中正、萬華、大安、松山);南區輔具中心 02-2720-7364(信義區大道路 116 號 3 樓之 2,服務信義、內湖、南港、文山) |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 (02)8286-7045(蘆洲區集賢路 245 號 9 樓);新店中心 (02)2912-1911(新店區北新路一段 281 號) |
| 社會局 |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1358、1617、6964 |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承辦 |
臺北市社會局提醒,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還沒有身障證明的人,可先看 身心障礙證明怎麼申請。
常見問題
先買輪椅再申請補助可以嗎?
不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先購買的輔具不予補助;長照輔具在雙北也都要核定後才能購置或租賃。
一般戶買居家用照顧床可以補多少?
身障基準表居家用照顧床最高補助 9,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一般戶補 50%,上限 4,500 元;中低收入戶補 75%,上限 6,750 元;低收入戶補最高金額全額。需甲類評估人員評估,以核定金額為準。
長照輔具 3 年 4 萬元怎麼用?
長照第 2 級以上者可用第一組額度,每 3 年 40,000 元,用於輔具購置、租賃與居家無障礙改善;一般身分(第三類)自付 30%,第二類 10%,第一類 0%。115 年 7 月 1 日起也可改選第二組 60,000 元,但兩組只能擇一。
身障和長照輔具補助可以同時申請嗎?
可以分別使用,但同一項目不能重複:長照給付辦法第 10 條規定,身障者已依法規購置或租賃與長照組合表相同的輔具、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時,不得再以長照額度申請。
身障輔具每年可以申請幾項?
補助辦法第 7 條規定每人每 2 年度以補助 4 項為原則,同一項目在最低使用年限內不重複補助;依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的項目也併入計算。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或戶籍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