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明(民法第 117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司法院說明聲請費用為 1,500 元。法院審查合法後予以備查,並通知拋棄人與已知的其他繼承人、對外公告(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拋棄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民法第 1175 條),你不繼承任何遺產,也不承擔任何債務;但你的應繼分會轉給同順序或下一順序的親屬,所以拋棄後要用書面通知他們。
提醒:本文依民法第 1138、1148、1153、1156、1174~1176-1 條現行條文整理。民法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的是第 1223 條(特留分),自公布 6 個月後施行,與拋棄繼承程序無關。聲請費用:拋棄繼承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所定非財產權聲請費用原額為 1,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 條再加徵十分之五,所以臺北、士林、新北、基隆地院實收 1,500 元,與司法院「如何辦理拋棄繼承」的說明一致。各法院對附件(例如印鑑證明)的要求可能不同,送件前請先向法院確認。
先想清楚:現在繼承本來就是「限定責任」
民法 98 年修正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第 1153 條第 1 項)。也就是說,就算沒有拋棄繼承,原則上也不必拿自己的財產替過世的家人還債。司法院的說明把現行制度分成兩種:
|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 拋棄繼承 |
|---|
| 遺產 | 全部繼承(含不動產、存款等) | 完全不繼承 |
| 債務 | 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不夠還的不必用自己財產還(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 完全不承擔(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 |
| 要不要去法院 | 不必;可選擇在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 1156 條) | 必須在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 |
| 對其他親屬的影響 | 無 | 應繼分轉給同順序或下一順序繼承人(民法第 1176 條) |
要注意: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視為所得遺產(民法第 1148 條之 1),也會算進「以遺產為限」的範圍。以下是本文建議:如果遺產明顯小於債務、又不想處理債權人催討與遺產清算,拋棄繼承比較單純;如果有房子或存款想保留,就不能拋棄,因為拋棄是全部不繼承。
3 個月怎麼算?誰要跟著拋棄
期限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不一定是死亡當天(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因為別人拋棄才輪到你繼承的人,從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另算 3 個月(民法第 1176 條第 7 項)。司法院書狀範例也把「接獲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書,始知悉繼承開始」列為勾選事由。
配偶以外的繼承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 1138 條)。拋棄後應繼分怎麼移轉,依民法第 1176 條:
| 誰拋棄 | 應繼分歸誰 |
|---|
| 第一順序(子女)中有人拋棄 | 歸其他同為繼承的人 |
| 子女全部拋棄(親等近者均拋棄) | 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也就是孫子女、外孫子女 |
| 第二至第四順序中有人拋棄 | 歸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 |
| 與配偶同為繼承的同一順序全部拋棄,且無後順序繼承人 | 歸配偶 |
| 配偶拋棄 | 歸與其同為繼承的人 |
| 先順序全部拋棄 | 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 |
| 第四順序全部拋棄,或次順序有無不明 | 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 |
所以父母留下債務時,常見做法是子女拋棄後,孫子女(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再來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在各自的 3 個月內辦理。每一輪都要等前一順位通知後才開始起算。
要去哪個法院:雙北對照
拋棄繼承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3 款),看的是過世的人最後住所,不是你住哪裡。下表依司法院「各法院資訊」頁所列各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的事務分配區域整理,家事事件實際收件窗口請以各法院公告為準:
| 被繼承人最後住所 | 管轄地方法院 | 總機 |
|---|
| 臺北市中正、萬華、大安、中山、松山、信義、文山區;新北市新店、坪林、石碇、烏來、深坑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02)2314-6871 |
| 臺北市士林、大同、北投、內湖、南港區;新北市石門、八里、淡水、三芝、汐止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02)2831-2321 |
| 新北市板橋、永和、中和、三峽、鶯歌、樹林、土城、三重、蘆洲、新莊、泰山、五股、林口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在板橋院區) | (02)2261-6714;板橋院區 (02)2961-7322 |
| 新北市金山、萬里、瑞芳、貢寮、雙溪、平溪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02)2465-2171 |
要準備的文件與費用
司法院「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列出的應備文件:
- 聲請狀:可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或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書狀範例為二者勾選,依法院要求準備)。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司法院書狀範例有格式可參考)。
- 已通知因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者的證明,例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存證信函及回執。
- 其他法院請你提出的文件;書狀範例在證物欄列有「其他(如印鑑證明)」,印鑑證明怎麼申請可參考印鑑證明申請流程。
聲請狀依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第 1 項應寫明: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年月日時及地點、知悉繼承的時間,以及其他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費用:司法院說明為新臺幣 1,500 元(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的 1,000 元,再依臺灣高等法院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 條加徵十分之五)。法院審查流程是書面審查,文件不足會命補正,合法者發函准予備查,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第 2、3 項)。
拋棄之後:通知、遺產稅與管理義務
- 書面通知: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4 條第 3 項)。司法院把「已通知的證明」列為應備文件,因此建議先寄出通知,再把回執附進聲請狀。
- 繼續管理:你手上若管理著遺產(例如房屋鑰匙、存摺),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要以處理自己事務的同等注意繼續管理(民法第 1176 條之 1)。
- 遺產稅扣除額: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扣除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子女拋棄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卑親屬扣除額以拋棄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同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
- 遺產稅申報:其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期限與免稅額請看遺產稅免稅額與申報期限。
常見問題
超過 3 個月還能拋棄繼承嗎?
民法第 1174 條規定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聲明,不合法的聲明法院會裁定駁回(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第 3 項)。逾期未拋棄的繼承人仍適用限定責任,對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可以只拋棄債務、保留房子嗎?
不行。拋棄繼承是遺產與債務全部不繼承(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想保留遺產就是一般繼承,對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子女都拋棄了,孫子也要辦嗎?
要。第一順序親等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76 條第 5 項),孫子女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另有 3 個月可拋棄(同條第 7 項)。
拋棄繼承費用多少?
聲請費 1,500 元: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原額 1,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 條加徵十分之五,司法院說明也是 1,500 元。另外要自付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費用。
父母住新北汐止,要去哪個法院?
看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依司法院各法院資訊,新北市汐止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的事務分配區域,拋棄繼承向士林地院聲明,總機 (02)2831-2321。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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