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押金最多幾個月?退租何時退、能扣什麼、不退怎麼辦

租屋押金最多幾個月?退租何時退、能扣什麼、不退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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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租屋押金依法最多 2 個月租金;超過的部分,房客可以拿來抵付房租。押金沒有法定的「退租後幾天內退還」期限,規定是房客返還房屋、清償欠款時,房東就應返還押金或抵扣債務後的剩餘金額,也就是點交當下就該結清。

提醒: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正常使用的耗損當成損壞來扣押金。依民法第 432 條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依約定方法或房屋性質正常使用造成的變更、耗損,房客不負賠償責任。本文整理的是一般住宅租賃;租賃條例第 4 條規定由政府或其專責法人、機構經營管理的租賃住宅不適用該條例,政府社會住宅的押金(保證金)依各社宅出租辦法與招租公告為準。

押金上限:2 個月,兩部法律都這樣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 7 條第 1 項: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土地法第 99 條也規定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並在第 2 項寫明:已交付的擔保金超過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

租賃條例第 3 條把押金定義為「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押金是擔保,不是房東的收入,也不能拿來當最後兩個月的房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第 5 點也要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並在簽約時給付。

租賃條例第 5 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以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一般房東也有拘束力:應記載事項沒寫進契約,依消保法第 17 條仍構成契約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

什麼時候退?點交當下就要結清

租賃條例第 7 條第 2 項: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定型化契約第 5 點第 2 項寫法相同: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

條文沒有給房東「7 天」「一個月」之類的緩衝期。實務上常見的「等下一期電費帳單出來再結」,是雙方可以另外約定的做法,不是法律給房東的權利。本文建議退租前先跟房東確認點交日期,並在點交當天把最後一期水電費用一起算清楚。

點交的方法照租賃條例第 12 條: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一方不會同,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視為完成點交。入住時拍的照片就是退租時的對照組,入住怎麼拍可參考租屋點交檢查清單,退租時用同一份清單逐項比對。

房東可以從押金扣什麼

定型化契約第 5 點第 2 項列出押金可抵充的四種情形,其他項目原則上不能扣:

可扣項目內容依據
房客造成的毀損房客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房屋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不足部分房東可再請求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第 3、4 項;民法第 432 條
任意終止的違約金契約勾選「得」任意終止,一方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就終止,應付的違約金(最高一個月租金)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第 2、3 項
未繳租金與費用、逾期不搬結算後未繳清的租金、第 6 點約定的管理費水電費等;租期結束仍不返還房屋期間的相當月租金與違約金應記載事項第 15 點第 3、4 項
遺留物處理費點交後仍有遺留物,經催告仍不取回視為拋棄,處理費用可從押金扣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租賃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
不能扣:正常耗損依約定方法或依房屋性質使用造成的變更或毀損,例如日常使用的牆面痕跡、設備自然老化應記載事項第 12 點第 3 項但書;民法第 432 條第 2 項但書

房客經房東同意做室內裝修的,返還時要不要回復原狀,看契約第 10 點勾選「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或其他約定。設備自然老化的修繕原則上是房東的責任,細節可以對照租屋修繕權責表。

房東不退押金怎麼辦

以下是本文建議的處理順序,每一步都留書面紀錄:

  1. 先書面催告:用簡訊、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寫明點交日期、應退金額、已繳清的費用,給一個合理期限。
  2. 申請地方政府調處:租賃條例第 16 條,住宅租賃爭議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臺北市地政局的不動產糾紛調處統計就列有「住宅租賃爭議」類別。
  3. 消費爭議申訴:臺北市地政局 112 年 9 月 1 日新聞稿說明,新制下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與爭議處理規定,房客可以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4. 鄉鎮市區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調解,第 35 條準用於直轄市的區;第 23 條規定除勘驗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 小額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押金多半在這個範圍內。

時效也要注意。民法第 456 條: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承租人的賠償請求權,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房東如果退租後很久才說要扣修繕費,可以先確認是否已超過兩年。

常見問題

押金可以收 3 個月嗎?

不行。租賃條例第 7 條與土地法第 99 條都規定上限是 2 個月租金總額。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已經多付的部分,房客可以拿來抵付房租。

押金可以直接抵最後一個月房租嗎?

法規沒有賦予房客單方用押金抵房租的權利,押金是擔保損害賠償與遺留物處理。雙方同意就可以,本文建議寫進契約或留下書面同意紀錄,避免點交時被當成欠租。

房子賣掉了,押金要跟誰拿?

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新屋主繼續存在;應記載事項第 16 點要求原出租人把押金與預收租金移交受讓人,並書面通知承租人。但未經公證、期限逾五年的租約不適用這兩項規定;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另把未經公證、未定期限的租約也排除在買賣不破租賃之外。

提前解約,押金會被全部沒收嗎?

不會自動沒收。契約勾「得」任意終止時,沒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付違約金,最高一個月租金,可從押金扣;有法定事由提前終止則不用賠償。詳見租屋提前解約違約金與通知期限。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租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或消費者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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