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在自己家裡抽菸,菸害防制法原則上管不到、也沒有罰則: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說明「住宅屬於私領域」,不在法定禁菸場所範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也表示,住戶在家抽菸飄到公共空間,目前沒有法令可予制止。能用的工具是:電梯廂內屬法定禁菸、社區用規約訂公共區域禁菸、民法第 793 條請求禁止煙氣侵入,以及區公所的免費調解。
提醒:電梯廂內吸菸,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可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條文寫「電梯廂內」,國民健康局(現國健署)問答彙集說明不限公共場所的電梯,公寓、社區大樓的電梯也全面禁菸(97 年版問答,條文文字至今未變)。本文建議不要在走廊當面衝突或在群組指名道姓,先記錄、再透過管委會。法規解釋以衛生福利部、各縣市衛生局與公寓大廈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先分清楚菸從哪裡來
同樣是「聞到菸味」,來源不同,能用的法條也不同。下表是本文整理:
| 菸味從哪裡來 | 可以用的途徑 | 依據 |
|---|
| 鄰居在自家室內、陽台、浴室抽菸 | 菸害防制法不管;可請管委會、里長協調,或依民法請求禁止煙氣侵入 | 國健署說明;民法第 793 條、第 800 條之 1 |
| 電梯廂內有人抽菸 | 法定全面禁菸場所,吸菸者可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可向衛生局檢舉 | 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40 條第 2 項 |
| 樓梯間、走廊、大廳、中庭抽菸 | 菸害防制法未明列;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訂入規約,違反時管委會依規約處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16 條第 5 項;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56 題 |
| 孕婦或未滿 3 歲兒童在場的室內 | 法律規定不得吸菸;罰則章未訂對應罰則 | 菸害防制法第 20 條第 2 項 |
| 沿浴室排風、管道間飄進來 | 多屬建築構造問題,可從封閉管道間、加裝逆止閥改善 | 見下方工程文章 |
菸害防制法管哪些地方
菸害防制法現行版本修正日期為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衛福部說明新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第 18 條第 1 項列出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和公寓直接相關的是第 9 款的「電梯廂內」;另外第 1 款包含「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衛福部說明新法起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所以樓上樓下若是在家收托的保母,該處所也屬法定禁菸場所。第 13 款另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公寓的樓梯間、走廊是否屬於此款,本文未查到主管機關針對住宅共用空間的解釋,請洽所在地衛生局。
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第 18、19 條以外的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第 2 項規定孕婦或未滿 3 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本文查閱第七章罰則(第 26 條至第 44 條),吸菸者的罰鍰(第 40 條第 2 項)只針對第 18 條、第 19 條的場所,整章未見第 20 條的對應罰則。
國民健康署的建議很具體:住家周圍有他人吸菸造成困擾,可先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尋求社區住戶禁菸的提案,或請里長協助善意勸導;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告指定非法定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國健署同時提醒,使用風扇、空調、空氣淨化器或通風設備,都不能消除二手菸。
社區規約可以怎麼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第 2 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與「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所以想在樓梯間、中庭、頂樓平台禁菸,要寫進規約,罰則或處理方式也要一併寫清楚。
臺北市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第 56 題回應住戶在家抽菸飄到公共空間的問題:目前並無相關法令可予制止,建議請管委會或里長、鄰長協調勸導,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訂定,在社區公共區域設置吸菸區並自行管理。
決議門檻依條例第 31 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未達出席門檻時,第 32 條允許重新召集,以較低門檻作成決議,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可在 7 日內書面反對。規約寫進去之後,住戶違反時,依第 16 條第 5 項由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民法:煙氣侵入可以請求禁止
民法第 793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 800 條之 1 讓承租人、其他建築物利用人準用,所以租屋族也能主張。
健康受到影響時,還可以依第 18 條請求除去或防止人格權侵害,依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本文理解,是否「輕微」要看頻率、時段與濃度,法院個案判斷,因此第 1 步的記錄很重要。
協調與調解的順序
| 步驟 | 做法 | 依據 |
|---|
| 1. 記錄 | 寫下聞到的日期、時段、位置(陽台、浴室、門縫),可能的話確認來源樓層(本文建議) | — |
| 2. 管委會、里長協調 | 請管委會轉達或在公告欄提醒;或請里長、鄰長善意勸導 | 國健署說明;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56 題 |
| 3. 社區提案 |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把公共區域禁菸或設置吸菸區寫進規約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31 條 |
| 4. 區公所調解 |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0、23、27、35 條 |
| 5. 法律途徑 | 依民法第 793 條請求禁止侵入,或依第 184、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可先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 民法;國健署說明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5 條規定該條例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所以臺北市、新北市都是向住處所在的區公所聲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如果菸味主要是從浴室排風口、管道間飄進來,問題多半出在共用管道間沒有封好、排風沒有逆止閥。工程做法見大樓浴室總飄二手菸與油煙味?公共管道間密封工法與存水彎失效與管道間封板防臭改裝;廚房飄進別家油煙,見共用煙道倒灌與防煙逆止閥。
常見問題
可以檢舉鄰居在陽台抽菸嗎?
依菸害防制法原則上不行。國健署說明住宅屬私領域,不在禁菸場所範疇;例外是該戶屬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在家收托的保母),依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全面禁菸。可以走管委會協調、區公所調解,或依民法第 793 條主張禁止煙氣侵入。
有人在樓梯間抽菸,衛生局會開罰嗎?
樓梯間不在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明列的場所中,是否屬「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本文未查到主管機關解釋,可先向衛生局詢問。社區若已在規約訂定公共區域禁菸,可由管委會依規約處理。電梯廂內則是明列的禁菸場所。
開空氣清淨機能解決嗎?
國健署明確說明,風扇、空調、空氣淨化器或通風設備都不能消除二手菸。清淨機只能降低部分微粒,選購時怎麼看規格,見空氣清淨機 CADR 怎麼看,但不能取代從源頭處理。
我自己想戒菸,有什麼資源?
國健署免費戒菸諮詢專線 0800-63-63-63,也可洽各地衛生局(所)或戒菸服務合約醫事機構。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所在地衛生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或所在地公寓大廈主管單位、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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