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2026)發生的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另可扣除配偶 553 萬元、每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56 萬元、父母每人 138 萬元、喪葬費 138 萬元;課稅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稅率 10%(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71540 號公告)。申報期限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要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 3 個月為限(第 26 條)。以配偶加 2 位成年子女為例,免稅額加上述扣除額合計 2,136 萬元,遺產總額在這以下就不用繳遺產稅,但仍要申報。
提醒: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寫的 1,200 萬元免稅額、400 萬元配偶扣除額等是基準數;依第 12 條之 1,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時自次年起調整,財政部每年 12 月底前公告次年適用金額。115 年適用金額與 114 年相同。116 年(2027)死亡的案件,請以財政部 115 年底的新公告為準。另外,本法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第 6、17-1、23、26、30、41、51 條(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申報期限條文改為「死亡之次日起算」,分期繳納也不再限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本文已依修正後條文整理。本法第 59 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 115 年 9 月 13 日起生效;第 30 條第 5 項另規定,同條第 1 至 3 項(繳納期限與延期、分期繳納、分期加計利息)的新規定也適用於修正施行前發生、尚未結案的案件,但舊規定較有利者適用舊規定。死亡日在 115 年 9 月 13 日前的案件,申報期限怎麼算請以國稅局通知為準。
115 年遺產稅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
| 項目 | 法條基準數 | 115 年適用金額 |
|---|
| 免稅額(第 18 條) | 1,200 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 | 1,333 萬元 |
| 配偶扣除額(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 | 400 萬元 | 553 萬元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第 2 款) | 每人 40 萬元;未成年者按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 40 萬元 | 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每年加扣 56 萬元 |
| 父母扣除額(第 3 款) | 每人 100 萬元 | 每人 138 萬元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精神衛生法嚴重病人(第 4 款) | 每人再加扣 500 萬元 | 每人 693 萬元 |
|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第 5 款) | 每人 40 萬元;未成年兄弟姊妹每年加扣 40 萬元 | 每人 56 萬元;每年加扣 56 萬元 |
| 喪葬費(第 10 款) | 100 萬元 | 138 萬元 |
| 不計入遺產: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具(第 16 條第 6 款) | 72 萬元以下部分 | 100 萬元以下部分 |
| 不計入遺產:職業上的工具(第 16 條第 7 款) | 40 萬元以下部分 | 56 萬元以下部分 |
法條規定喪葬費「以一百萬元計算」(115 年調整為 138 萬元),是固定金額,不因實際花費多寡而增減。家屬能另外申請的勞保、國保喪葬給付,可參考喪葬補助整理。
稅率級距與試算
遺產稅的算法是: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各項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再套用下表(115 年適用):
| 課稅遺產淨額 | 應納稅額 |
|---|
| 5,621 萬元以下 | 淨額 × 10% |
| 超過 5,621 萬元至 1 億 1,242 萬元 | 562 萬 1,000 元 + 超過 5,621 萬元部分 × 15% |
|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 1,405 萬 2,500 元 +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部分 × 20% |
試算一:被繼承人留下配偶與 2 位成年子女,遺產總額 3,000 萬元、沒有負債。3,000 萬 − 免稅額 1,333 萬 − 配偶 553 萬 − 子女 2 × 56 萬 − 喪葬費 138 萬 = 864 萬元,應納遺產稅 864 萬 × 10% = 86.4 萬元。
試算二:同一家庭若其中一位子女未成年、距成年還有 8 年,該子女可扣 56 萬 + 8 × 56 萬 = 504 萬元,課稅遺產淨額降為 3,000 − 1,333 − 553 − 56 − 504 − 138 = 416 萬元,稅額 41.6 萬元。實際年數計算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另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的人,不適用配偶、子女、父母、身障、受扶養親屬這幾項扣除額(第 17 條第 2 項);拋棄的流程見拋棄繼承怎麼辦。
哪些財產要算進遺產總額
- 範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都要課稅(第 1 條)。
- 估價: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第 10 條)。
- 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課稅(第 15 條),已繳的贈與稅可扣抵(第 11 條第 2 項)。115 年 9 月修正後,這部分受贈財產按比例算出的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第 6 條第 3 項)。贈與稅的規定見贈與稅免稅額整理。
- 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軍公教勞農保險金及互助金;捐贈政府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配偶及子女原有或特有財產經登記或確有證明者等(第 16 條)。
- 可扣除:死亡前應納未納的稅捐、罰鍰、罰金;有確實證明的未償債務;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第 17 條第 1 項第 8、9、11 款)。
申報、繳納期限與罰則
| 事項 | 規定 | 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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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期限 | 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第 23 條 |
| 延長申報 | 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以 3 個月為限(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由稽徵機關核定) | 第 26 條 |
| 繳納期限 |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 第 30 條第 1 項 |
| 分期繳納 |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金,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 第 30 條第 2、3 項 |
|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現金不足部分,可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抵繳 | 第 30 條第 4 項 |
| 未依限申報 | 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 第 44 條 |
|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 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 第 45 條 |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第 8、41、42 條)。所以即使算起來不用繳稅,也要申報取得免稅證明書。
雙北去哪裡申報、要帶什麼
| 被繼承人戶籍 | 受理機關 | 聯絡方式 |
|---|
| 臺北市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2 號) | (02)2311-3711 |
| 新北市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北市有板橋分局,以及三重、中和、新莊、新店、淡水、汐止稽徵所與瑞芳服務處 | 總局 (03)339-6789 |
| 不分縣市 |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 |
財政部「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115 年 10 月 19 日修正)規定,遺產總額 3,500 萬元以下、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等條件的案件,可就近到其他地區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臨櫃申報;但逾期申報、有應納稅額的 2 年內贈與併計案件、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情形不適用。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北區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應附書表」,基本文件包括:
- 遺產稅申報書 1 份(委任他人代辦者附委任書與受任人身分證明)。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例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以及每位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
- 繼承系統表 1 份;有人拋棄繼承者,附法院准予備查的文件。
- 各項遺產與扣除額的證明,例如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持股餘額證明、債務證明;土地、房屋若確認國稅局提供的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與死亡日資料相符,可簽章切結免附。
跨局要點也提到國稅局有「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與「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確認參考清單與死亡日資料相符時,部分存款、股票、保險證明可免附。
常見問題
115 年遺產稅免稅額有調高嗎?
沒有。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免稅額仍為 1,333 萬元,配偶扣除額 553 萬元、喪葬費 138 萬元、稅率級距 5,621 萬元與 1 億 1,242 萬元,都與 114 年相同。
遺產不到免稅額也要申報嗎?
要。第 2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就應申報;而且不動產繼承登記要檢附國稅局核發的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第 42 條)。
申報期限 6 個月從哪天算?
依 115 年 9 月 13 日生效的第 23 條,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例如 115 年 10 月 5 日死亡,從 10 月 6 日起算。來不及可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 3 個月;確切截止日以國稅局寄發的申報通知書為準。
逾期申報罰多少?
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44 條)。已申報但漏報、短報,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45 條)。
過世前把存款轉給子女,可以少繳遺產稅嗎?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會視為遺產併入課稅(第 15 條);超過每年 244 萬元免稅額的贈與,當時也要申報贈與稅。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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