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免稅額每年多少?115 年 244 萬、父母贈與子女與 30 日申報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多少?115 年 244 萬、父母贈與子女與 30 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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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115 年適用,財政部公告),一年指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按 10%、15%、20% 累進課稅,贈與人要在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24 條)。父母各有自己的 244 萬元免稅額,一年合計可贈與 488 萬元不用繳稅;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總金額 100 萬元以內也不計入(第 20 條)。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不是收錢的人(第 7 條)。

提醒:法條第 22 條寫的 220 萬元是基準數,依第 12 條之 1 隨物價指數調整;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115 年適用免稅額 244 萬元,與 114 年相同(臺北國稅局 115 年 10 月 30 日新聞稿亦說明 114、115 年均為 244 萬元)。116 年(2027)的免稅額以財政部 115 年底公告為準。婚嫁贈與 100 萬元是法條固定金額,不在物價調整項目內。贈與不動產另涉土地增值稅、契稅,本文不展開。

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與稅率

課稅贈與淨額(115 年)應納稅額
2,811 萬元以下淨額 × 10%
超過 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281 萬 1,000 元 + 超過 2,811 萬元部分 × 15%
超過 5,621 萬元702 萬 6,000 元 + 超過 5,621 萬元部分 × 20%

計算方式: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 − 第 21 條扣除額(贈與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 免稅額 244 萬元 = 課稅贈與淨額,再套上表(第 19 條)。一年內有 2 次以上贈與,要合併計算,再減掉已繳的贈與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5 條)。

試算一:父親 115 年匯給兒子 500 萬元,當年沒有其他贈與:(500 萬 − 244 萬) × 10% = 25.6 萬元。

試算二(臺北國稅局案例):甲 114 年 8 月 10 日贈與兒子 100 萬元,115 年 8 月 9 日贈與女兒 144 萬元,又於 115 年 10 月 1 日贈與另一兒子 244 萬元。因為採曆年制,115 年度贈與總額是 388 萬元,只能減一次 244 萬元,應納贈與稅 (388 萬 − 244 萬) × 10% = 14.4 萬元。

父母贈與子女:常見情況怎麼算

情況規定條文
父母各自贈與免稅額以贈與人計算,父、母各 244 萬元;受贈人是誰、有幾位都不影響第 22 條
子女結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
支付生活費、學費、醫藥費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
替子女出錢買房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購置的是不動產時,以該不動產計算贈與額第 5 條第 3 款
未成年子女名下買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除外第 5 條第 5 款
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間買賣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價款不是出賣人借給或擔保借得的,不在此限第 5 條第 6 款
免除子女欠的債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以贈與論第 5 條第 1 款

贈與財產的價值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第 10 條)。不動產贈與除了贈與稅,還有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可參考土地增值稅怎麼算與買房稅費整理。

婚嫁 100 萬元的適用時間點,法條只寫「於子女婚嫁時」,實際認定請以財政部解釋與國稅局說明為準。結婚登記的流程見結婚登記要帶什麼。

夫妻之間與其他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第 20 條列出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這些贈與不必依第 24 條申報: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 捐贈依法登記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財團法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受贈人 5 年內未繼續農用要追繳)。
  • 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不過,地政機關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要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繳清證明、免稅證明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第 41 條第 2 項、第 42 條)。所以夫妻互贈房地、父母贈與未超過免稅額的不動產,實務上仍要向國稅局申請相關證明,才能辦過戶。

申報期限、繳納與罰則

事項規定條文
誰申報贈與人;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 7 條
申報期限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第 24 條第 1 項
向哪裡申報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第 24 條第 2 項
延長申報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以 3 個月為限第 26 條
繳納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可申請延期 2 個月或分 18 期以內繳納第 30 條
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44 條
漏報、短報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45 條

北區國稅局列出的贈與稅申報應附文件:贈與稅申報書、贈與(或買賣)契約書及立契時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財產及扣除減免的證明文件;委託申報者另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

還要留意: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會併入遺產課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以扣抵(第 15 條、第 11 條第 2 項),詳見遺產稅免稅額與申報期限。

雙北申報窗口

贈與人戶籍受理機關電話
臺北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2 號)(02)2311-3711
新北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北市有板橋分局,以及三重、中和、新莊、新店、淡水、汐止稽徵所與瑞芳服務處總局 (03)339-6789
不分縣市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

常見問題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 244 萬元嗎?

是以「贈與人」計算,115 年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不論送給幾個人都合併計算。爸爸、媽媽各有 244 萬元,同一年合計 488 萬元。

免稅額是從第一次贈與那天起算一年嗎?

不是。臺北國稅局說明「每年」「一年內」均為曆年制,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 12 月與隔年 1 月各贈與一次,會分屬兩個年度。

一年給小孩 200 萬元要申報嗎?

若當年度贈與總額未超過 244 萬元,依第 24 條不必申報贈與稅。但贈與的是不動產,過戶時要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證明(第 42 條),仍須向國稅局申報取得免稅證明。

夫妻互相贈與要繳贈與稅嗎?

不用。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贈與的若是不動產,辦過戶時仍要向國稅局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逾期沒申報贈與稅會怎樣?

依第 44 條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並補繳稅款。例如應納 25.6 萬元,罰鍰上限為 51.2 萬元。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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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