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賣方在土地移轉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繳的稅:一般用地依漲價倍數分 20%、30%、40% 三級累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 10% 優惠稅率。10% 有兩種:「一生一次」(都市土地 3 公畝、非都市土地 7 公畝內,每人一生限用一次)與用過一生一次之後的「一生一屋」(都市土地 1.5 公畝內,且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有這一戶、設籍持有滿 6 年等)。要用 10%,必須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最晚在稅單繳納期限屆滿前補申請。
提醒:出售前 1 年內(一生一屋是 5 年內)只要出租或供營業,就不能用 10%,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也算出租。地價稅的自用住宅 2‰ 與土地增值稅的 10% 是不同稅目:就算地價稅已核准自用住宅稅率,出售時仍要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申請(本文依條文整理)。稅率與要件以財政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最新公告為準。
土地增值稅怎麼算:公式與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移轉現值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 − 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等(土地稅法第 31、32 條)。申報移轉現值通常是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 你持分的土地面積(第 30 條,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
稅率看「漲價總數額」是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的幾倍(第 33 條):
| 級別 | 漲價倍數 | 稅率 | 速算公式(持有未滿 20 年) |
|---|---|---|---|
| 第一級 | 未達 100% | 20% | 漲價總數額 × 20% |
| 第二級 | 100% 以上未達 200% | 30% | 漲價總數額 × 30% − 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 × 0.10 |
| 第三級 | 200% 以上 | 40% | 漲價總數額 × 40% − 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 × 0.30 |
| 自用住宅用地 | 不分倍數 | 10% | 漲價總數額 × 10%(面積限額內) |
長期持有減徵: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就稅額超過最低稅率(20%)的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第 33 條第 6~8 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附件五的速算公式中,第二級的累進差額係數 0.10 依持有年限改為 0.08、0.07、0.06;第三級的 0.30 改為 0.24、0.21、0.18,稅率也同步扣減。
本文試算(非官方範例):某持分土地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 400 萬元,這次申報移轉現值 1,000 萬元,漲價總數額 600 萬元,是 400 萬的 150%,屬第二級。
- 一般稅率、持有未滿 20 年:600 萬 × 30% − 400 萬 × 0.10 = 140 萬元
- 一般稅率、持有超過 20 年:600 萬 × (30% − 10% × 20%) − 400 萬 × 0.08 = 136 萬元
- 自用住宅 10%:600 萬 × 10% = 60 萬元
一生一次:10% 自用住宅稅率的條件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34 條第 1~4 項與施行細則第 4 條,要同時符合:
-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出售前 1 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地上房屋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都市土地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以內的部分;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
- 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但房屋建築完成滿 1 年以上的不受限。
- 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出售前 1 年」的基準日: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的,以訂約日往前推算;逾 30 日才申報的,以申報日往前推算。曾經出租的房子,要停止出租或營業滿 1 年後出售,才能申請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