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怎麼算?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10% 自用稅率條件

土地增值稅怎麼算?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10% 自用稅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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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土地增值稅是賣方在土地移轉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繳的稅:一般用地依漲價倍數分 20%、30%、40% 三級累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 10% 優惠稅率。10% 有兩種:「一生一次」(都市土地 3 公畝、非都市土地 7 公畝內,每人一生限用一次)與用過一生一次之後的「一生一屋」(都市土地 1.5 公畝內,且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只有這一戶、設籍持有滿 6 年等)。要用 10%,必須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最晚在稅單繳納期限屆滿前補申請。

提醒:出售前 1 年內(一生一屋是 5 年內)只要出租或供營業,就不能用 10%,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也算出租。地價稅的自用住宅 2‰ 與土地增值稅的 10% 是不同稅目:就算地價稅已核准自用住宅稅率,出售時仍要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申請(本文依條文整理)。稅率與要件以財政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最新公告為準。

土地增值稅怎麼算:公式與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移轉現值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 − 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等(土地稅法第 31、32 條)。申報移轉現值通常是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 × 你持分的土地面積(第 30 條,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

稅率看「漲價總數額」是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的幾倍(第 33 條):

級別漲價倍數稅率速算公式(持有未滿 20 年)
第一級未達 100%20%漲價總數額 × 20%
第二級100% 以上未達 200%30%漲價總數額 × 30% − 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 × 0.10
第三級200% 以上40%漲價總數額 × 40% − 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 × 0.30
自用住宅用地不分倍數10%漲價總數額 × 10%(面積限額內)

長期持有減徵:持有土地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就稅額超過最低稅率(20%)的部分,分別減徵 20%、30%、40%(第 33 條第 6~8 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附件五的速算公式中,第二級的累進差額係數 0.10 依持有年限改為 0.08、0.07、0.06;第三級的 0.30 改為 0.24、0.21、0.18,稅率也同步扣減。

本文試算(非官方範例):某持分土地調整後前次移轉現值 400 萬元,這次申報移轉現值 1,000 萬元,漲價總數額 600 萬元,是 400 萬的 150%,屬第二級。

  • 一般稅率、持有未滿 20 年:600 萬 × 30% − 400 萬 × 0.10 = 140 萬元
  • 一般稅率、持有超過 20 年:600 萬 × (30% − 10% × 20%) − 400 萬 × 0.08 = 136 萬元
  • 自用住宅 10%:600 萬 × 10% = 60 萬元

一生一次:10% 自用住宅稅率的條件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34 條第 1~4 項與施行細則第 4 條,要同時符合:

  1.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出售前 1 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地上房屋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以內的部分;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
  5. 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但房屋建築完成滿 1 年以上的不受限。
  6. 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出售前 1 年」的基準日: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的,以訂約日往前推算;逾 30 日才申報的,以申報日往前推算。曾經出租的房子,要停止出租或營業滿 1 年後出售,才能申請 10%。

一生一屋:用過一生一次後還能再用 10%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已經用過一生一次的人,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仍可適用 10%:

條件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面積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都市 1.5 公畝、非都市 3.5 公畝
不得出租營業期間出售前 1 年內出售前 5 年內
其他房屋不限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沒有這戶以外的房屋
持有與設籍設籍即可本人持有土地 6 年以上;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設籍的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次數一生一次符合條件即可,不受一次限制

怎麼申請、期限與雙北窗口

  • 申報現值:買賣雙方應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第 49 條第 1 項)。
  • 申請 10%: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自用住宅,並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沒註明的,可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逾期就不能用(第 34 條之 1)。
  • 核定與繳納:稅捐機關收件後 7 日內核定,申請自用稅率的可延長為 20 日(第 49 條第 2 項);收到繳納通知書後 30 日內繳納(第 50 條)。繳清後才能辦移轉登記。

新北市:新北市稅捐處公告的應備文件包括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資料影本、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設籍人租賃關係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一生一屋另附第 34 條第 5 項申明書。處理天數一般案件 14 天、會勘案件 20 天。新北市稅捐處網站也有「是否享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查調與節稅健檢。臺北市: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辦,總處電話 02-2394-9211;本文未查到臺北市公開的處理天數,申請前可先電話確認應備文件。

如果打算換屋,也可以先用一般稅率繳,再申請重購退稅,保留一生一次的機會,見重購退稅怎麼申請。房地合一稅計算時會扣掉土地漲價總數額,見房地合一稅怎麼算;地價稅自用 2‰ 的申請見地價稅自用住宅 2‰ 怎麼申請。

常見問題

土地增值稅誰繳?

買賣(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也就是賣方繳;贈與(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的人繳(土地稅法第 5 條)。繼承移轉免徵(第 28 條)。

一生一次和一生一屋差在哪?

一生一屋是用過一生一次後才能用,面積上限減半,要求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沒有這戶以外的房屋、設籍持有滿 6 年、出售前 5 年內沒出租營業。

忘了申請自用稅率怎麼辦?

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補申請;過了期限就只能按一般稅率。

長期持有 20 年減徵,自用 10% 也能再減嗎?

不行。減徵只針對超過最低稅率 20% 的部分,自用 10% 已低於最低稅率。

最後更新:2026-11-0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02-2394-9211、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02-8952-8200、免付費 0800-580739),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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