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時,賣舊屋和買新屋的時間在 2 年內,可以分別申請退還兩種稅:土地增值稅向稅捐處申請(土地稅法第 35 條),房地合一稅向國稅局申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先賣後買要在新屋完成登記次日起 5 年內申請)。兩種退稅的新屋都要列管 5 年,5 年內出租、營業、移轉或戶籍遷空,會被追繳。先買後賣也可以,兩種退稅都適用。
提醒: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是兩套規定:算法不同、2 年的起算點不同、能不能用配偶名義買也不同,不要混在一起看。個案適用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及財政部各國稅局的審核為準。
兩種重購退稅比一比
| 項目 |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 |
|---|---|---|
| 法源 | 土地稅法第 35~37 條 |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
| 2 年怎麼算 | 先賣後買: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重購;重購如期(訂約 30 日內)申報以立契日為準,逾期以申報日為準。先買後賣:重購土地完成登記日起 2 年內出售(出售如期申報以立契日為準,逾期以申報日為準) | 出售與重購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相差 2 年以內 |
| 退多少 |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 − 已繳土增稅」的部分,在已繳稅額內退還 | 已繳稅額 × 重購價額 ÷ 出售價額 |
| 所有權人 | 出售與重購須為同一人 | 配偶一方出售、另一方名義重購也可以 |
| 舊屋不得出租營業 | 出售前 1 年內 | 出售前 1 年內 |
| 新屋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 700 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出售的土地不受面積限制 | 法條未設面積限制 |
| 申請期限 | 土地稅法未另訂申請期限(見下方說明) | 先賣後買:重購完成登記次日起 5 年內;先買後賣:出售申報時一併扣抵 |
| 向誰申請 | 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臺北市:臺北國稅局;新北市:北區國稅局) |
| 列管 | 重購土地完成登記起 5 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追繳 | 重購後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追繳 |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條件與算法
臺北市稅捐處整理的要件,要同時符合:
- 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
-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
-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同一人。
- 出售與新購土地上的房屋都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重購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出售土地不受此限。
- 出售土地在出售前 1 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
- 先購後售的,重購時必須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
這裡的「地價」是兩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土地稅法第 36 條),也就是申報移轉現值,不是成交價。財政部範例:賣出土地現值 100 萬元、繳增值稅 30 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 100 萬元,30 萬元全退;買入現值 80 萬元,退 10 萬元;買入現值低於 70 萬元,沒有退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提醒:重購退稅沒有次數限制;出售時若還沒用過一生一次自用稅率,可以先按一般稅率繳,再申請重購退稅,把一生一次留到以後。自用稅率條件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一生一屋。
申請: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檢附原出售及重購土地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文件影本,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重購土地在不同縣市的,由受理機關函請重購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期限:土地稅法第 35 條與施行細則第 55 條都沒有另訂申請期限。財政部 90 年 11 月 28 日函處理的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就已出售、重購的案件,認為退稅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同法第 131 條規定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文沒有查到稅捐機關對現行案件申請期限的明確公告,以上時效說明是本文理解,不是官方規定;本文建議重購完成後盡早申請,並先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處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