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房地合一 2.0)是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就「賺到的錢」課所得稅: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自住房地符合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等條件,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課 10%。不論賺或賠,都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提醒:持有期間是從「取得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算到「出售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不是簽約日、也不是交屋日。差一天就可能從 35% 跳到 45%,賣屋前請先查清楚登記日期。稅率與申報規定以財政部及各國稅局最新公告為準。
持有期間稅率表(個人)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現行稅率如下。這組稅率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房地合一 2.0),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出售的,適用 1.0 的舊稅率。
| 持有期間或情形 | 境內居住個人 | 非境內居住個人 |
|---|---|---|
| 2 年以內 | 45% | 45% |
|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 35% | 35% |
|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 20% | 35% |
| 超過 10 年 | 15% | 35% |
| 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持有 5 年以下出售 | 20% | — |
| 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土地取得起 5 年內完成並銷售 | 20% | — |
| 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分回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 5 年以下 | 20% | — |
|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 |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 10% | —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出的「非自願性因素」包括: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地買房設籍居住後,因調職或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因無力清償債務被強制執行;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須出售負擔醫藥費;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等。
持有期間怎麼算:財政部說明,取得日原則上是前次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交易日是出售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可以把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4 項);取得配偶贈與的,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之日。
稅額怎麼算?公式與試算
財政部公布的公式:
- 房地交易所得 =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 課稅所得 = 房地交易所得 − 交易日前 3 年內的房地交易損失 − 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 × 適用稅率
可列入成本的,包括買進時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以及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和使用期間能增加房屋價值、非 2 年內耗竭的改良修繕費。出售時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可列為費用;沒有單據時,國稅局可按成交價額 3% 計算費用,最高 30 萬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持有期間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房貸利息,不能列為費用。買進時要繳哪些稅費,可以看買房要繳哪些稅費。
本文試算(非官方範例):小王 112 年 3 月完成登記買進,115 年 10 月完成登記賣出,持有 3 年多,適用 35%。成交價 1,800 萬元、取得成本 1,500 萬元、出售費用 4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30 萬元:
- 交易所得 = 1,800 − 1,500 − 40 = 260 萬元
- 課稅所得 = 260 − 30 = 230 萬元
- 應納稅額 = 230 萬 × 35% = 80.5 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是賣方另外繳土地增值稅的部分,所以要從房地合一的課稅所得扣掉,避免重複課稅;土地增值稅怎麼算見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