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企業經營者」網購,收到商品後 7 日內(從收貨隔天算第 1 天),可以把商品退回或用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不必說理由、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業者收到退貨後 15 日內要把錢退給你。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9-2 條的規定,一般俗稱「七天鑑賞期」,法律上其實是「解除權」,消保處的說明稱為「猶豫期間」。但生鮮、客製化商品、報紙雜誌、拆封的影音或軟體、線上數位內容、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國際機票這 7 類,業者事先告知後可以排除。
提醒:7 天是讓你考慮要不要買,不是免費試用期。只要在第 7 天內「寄出商品」或「發出書面通知」就算數,不必等對方收到;但如果不是為了檢查而把商品用壞了,可能就不能無條件退。向不是企業經營者的一般人買二手物,不一定適用。個案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的說明為準。
7 天怎麼算:從收貨隔天起算,寄出就算數
| 情況 | 怎麼算 | 依據 |
|---|---|---|
| 一般網購、電視購物、型錄郵購 | 收受商品後 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 |
| 第 1 天是哪天 | 「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收貨當天不算,隔天才是第 1 天 | 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消保處問答 056 |
| 第 7 天才寄回來得及嗎 | 7 日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不以業者 7 日內收到為必要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4 項;消保處問答 056 |
| 還沒收到貨就不想要 | 收貨前也可以用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
| 業者沒告訴你怎麼退 | 7 日改從業者提供解除契約資訊的隔天起算;但從原本 7 日起算已超過 4 個月,解除權消滅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3 項 |
| 業者規定「只能 3 天」「要扣手續費」 | 違反第 19 條的約定無效,仍可依法解除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5 項;消保處問答 057 |
試算(本文舉例,不是官方範例):11 月 3 日收到包裹,11 月 4 日是第 1 天,第 7 天是 11 月 10 日,在 11 月 10 日當天寄出或發出書面通知都還在期限內。第 7 天如果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民法第 122 條規定以休息日的次日代替;不過消保處問答沒有針對 7 日解除權另外說明,建議還是提早處理,不要卡在最後一天。
退的方式只有兩種:直接把商品退回,或用書面通知。消保處說明,不可以只用口頭(例如只打電話)通知解除契約。用平台的退貨功能、寄回商品並保留寄件單據,都比口頭通知更容易舉證;需要正式通知時,可以參考存證信函怎麼寄。
哪些商品不能退:行政院公告的 7 種例外
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時不適用 7 日解除權,由行政院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準則第 2 條列出 7 款,而且必須「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才可以排除;消保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也要求業者以通訊交易訂約時,就以書面(網路交易應以可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排除 7 日解除權」這項資訊:
| 準則第 2 條原文 | 常見例子(本文舉例,個案仍以業者告知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
|---|---|
|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生鮮蔬果、冷藏蛋糕、短效期食品 |
|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 照你提供的照片印製的商品、刻名字的物品 |
|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 單期雜誌、報紙 |
|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已拆封的 CD、藍光片、盒裝軟體(未拆封仍可退) |
|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電子書下載、線上課程序號、遊戲點數等,前提是你事先同意 |
|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已拆封的貼身衣物、化妝品等(未拆封仍可退) |
|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線上買的國際線機票 |
另外,準則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通訊交易,改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的規定。消保處問答舉的例子包括藝文票券、公路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旅遊、旅客訂房,所以線上訂房、買演唱會票的退費規則要看各自的應記載事項,不是一律 7 天。
常見誤解:網站寫「福利品恕不退換」「拆封一律不退」,如果商品不屬於上面 7 款,業者自己加的限制可能違反第 19 條第 5 項而無效。但第四款影音軟體、第六款個人衛生用品,拆封後經業者告知,確實可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