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七天鑑賞期怎麼算?哪些商品不能退、運費與退款期限

網購七天鑑賞期怎麼算?哪些商品不能退、運費與退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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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向「企業經營者」網購,收到商品後 7 日內(從收貨隔天算第 1 天),可以把商品退回或用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不必說理由、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業者收到退貨後 15 日內要把錢退給你。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9-2 條的規定,一般俗稱「七天鑑賞期」,法律上其實是「解除權」,消保處的說明稱為「猶豫期間」。但生鮮、客製化商品、報紙雜誌、拆封的影音或軟體、線上數位內容、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國際機票這 7 類,業者事先告知後可以排除。

提醒:7 天是讓你考慮要不要買,不是免費試用期。只要在第 7 天內「寄出商品」或「發出書面通知」就算數,不必等對方收到;但如果不是為了檢查而把商品用壞了,可能就不能無條件退。向不是企業經營者的一般人買二手物,不一定適用。個案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的說明為準。

7 天怎麼算:從收貨隔天起算,寄出就算數

情況怎麼算依據
一般網購、電視購物、型錄郵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
第 1 天是哪天「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收貨當天不算,隔天才是第 1 天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消保處問答 056
第 7 天才寄回來得及嗎7 日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不以業者 7 日內收到為必要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4 項;消保處問答 056
還沒收到貨就不想要收貨前也可以用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業者沒告訴你怎麼退7 日改從業者提供解除契約資訊的隔天起算;但從原本 7 日起算已超過 4 個月,解除權消滅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3 項
業者規定「只能 3 天」「要扣手續費」違反第 19 條的約定無效,仍可依法解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5 項;消保處問答 057

試算(本文舉例,不是官方範例):11 月 3 日收到包裹,11 月 4 日是第 1 天,第 7 天是 11 月 10 日,在 11 月 10 日當天寄出或發出書面通知都還在期限內。第 7 天如果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民法第 122 條規定以休息日的次日代替;不過消保處問答沒有針對 7 日解除權另外說明,建議還是提早處理,不要卡在最後一天。

退的方式只有兩種:直接把商品退回,或用書面通知。消保處說明,不可以只用口頭(例如只打電話)通知解除契約。用平台的退貨功能、寄回商品並保留寄件單據,都比口頭通知更容易舉證;需要正式通知時,可以參考存證信函怎麼寄。

哪些商品不能退:行政院公告的 7 種例外

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時不適用 7 日解除權,由行政院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準則第 2 條列出 7 款,而且必須「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才可以排除;消保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也要求業者以通訊交易訂約時,就以書面(網路交易應以可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排除 7 日解除權」這項資訊:

準則第 2 條原文常見例子(本文舉例,個案仍以業者告知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生鮮蔬果、冷藏蛋糕、短效期食品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照你提供的照片印製的商品、刻名字的物品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單期雜誌、報紙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拆封的 CD、藍光片、盒裝軟體(未拆封仍可退)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電子書下載、線上課程序號、遊戲點數等,前提是你事先同意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已拆封的貼身衣物、化妝品等(未拆封仍可退)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線上買的國際線機票

另外,準則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通訊交易,改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的規定。消保處問答舉的例子包括藝文票券、公路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旅遊、旅客訂房,所以線上訂房、買演唱會票的退費規則要看各自的應記載事項,不是一律 7 天。

常見誤解:網站寫「福利品恕不退換」「拆封一律不退」,如果商品不屬於上面 7 款,業者自己加的限制可能違反第 19 條第 5 項而無效。但第四款影音軟體、第六款個人衛生用品,拆封後經業者告知,確實可以排除。

運費誰付、多久退款:第 19-2 條的兩個 15 天

步驟期限與規定依據
你用書面通知解除(沒有直接寄回)除雙方另有個別磋商外,業者應於收到通知的隔天起 15 日內,到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第 1 項
業者退款業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你退回的商品,或收到解除服務契約通知的隔天起 15 日內,返還你已支付的對價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第 2 項
退貨費用條文寫明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
回復原狀的約定比民法第 259 條對消費者更不利的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 19-2 條第 3 項

下單時已付的首次運費算不算「已支付之對價」而要一起退,本文沒有查到消保處的明確說明;遇到爭議,建議先撥 1950 詢問所在地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以直接打臺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02-2720-8889 分機 7812,或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02-2968-3092。

商品狀態方面,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因為檢查的必要,或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解除權不消滅。反過來說,消保處問答說明,不是為了檢查,或可歸責於消費者自己而讓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就不能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本文說明:拆開包裝確認外觀、規格,一般屬於檢查;穿出門、用到磨損,就很難說是檢查,個案仍由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

哪些交易適用 7 天、哪些不適用

  • 適用: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等方法,讓消費者在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訂立的契約(消保法第 2 條第 10 款);訪問交易指業者未經邀約,在你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等地訂立的契約(第 11 款)。
  • 不適用:到實體店面看過再買。消保處問答 059 說明,7 日解除權只適用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其他買賣型態只能依民法等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例如商品有瑕疵時的瑕疵擔保。
  • 網拍、社群賣家:行政院消保會 94 年的函釋(當時條文稱「郵購買賣」)表示,網路拍賣的賣方如屬企業經營者(得為個人)、買方屬消費者,且符合要件,就有 7 日規定的適用。賣家是不是「以營業為目的」,要看個案。
  • 買來營業用:消保法的「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而交易者;行政院消保會線上申訴系統說明,為營業或投資目的購買而生的爭執,不屬於消費爭議。

以下是本文建議,不是官方規定:退貨前先截圖保存商品頁、訂單與業者的退貨說明;寄回時用有追蹤號碼的方式,保留寄件收據;和「客服」聯絡時只走平台內建管道。詐騙集團常假冒平台客服說「訂單錯誤要解除」,相關手法見詐騙簡訊、電話怎麼分辨。業者拒絕退貨或超過 15 天不退款,可以依消費糾紛申訴流程處理。

常見問題

七天鑑賞期是可以免費試用 7 天嗎?

不是。消保處把這段期間說明為讓消費者詳細考慮的「猶豫期間」。為了檢查而拆封不影響退貨,但不是為了檢查而讓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就不能主張無條件解除。

第 7 天才寄回去,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消保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在 7 日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記得保留寄件收據,證明寄出日期。

網站寫「拆封不退」合法嗎?

要看商品種類。已拆封的影音商品、電腦軟體、個人衛生用品,在業者事先告知的前提下可以排除 7 日解除權;其他商品如果不在準則第 2 條的 7 款內,業者限制解除權的約定依第 19 條第 5 項無效。

退貨運費要自己出嗎?

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寫明,消費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如果業者要求你付退貨運費或手續費,可以撥 1950 諮詢或提出申訴。

業者多久要退錢?

依第 19-2 條第 2 項,業者應在取回商品、收到你退回的商品或收到解除服務契約通知的隔天起 15 日內退還。

最後更新:2026-11-0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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