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後可查的喪葬給付主要有三種:勞保被保險人本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可領平均月投保薪資 5 個月的喪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2);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死亡,被保險人可領 3 個月,子女死亡領 2.5 個月或 1.5 個月(第 62 條);國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領月投保金額 5 個月,115 年(2026)為 105,515 元(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低收入戶另有地方補助:臺北市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核撥 40,000 元,新北市急難救助的喪葬救助低收入戶最高 30,000 元。勞保、國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都是 5 年,雙北補助則要在死亡後 3 個月內申請。
提醒:勞工保險條例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1 日版本;本文的勞保喪葬津貼指普通事故,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因職業災害死亡改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本文未整理。國保月投保金額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21,103 元,給付以死亡當月的月投保金額計算。新北市金額依新北市社會局網站法規區所載「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文內載 107 年 4 月 2 日修正),申請前請向區公所確認現行版本。公教保、軍保、農保另有規定,本文不涵蓋。
一張表看懂
| 給付 | 誰過世 | 誰領 | 金額 | 期限 |
|---|
| 勞保本人死亡喪葬津貼 | 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 | 支出殯葬費的人 | 平均月投保薪資 5 個月;遺屬不符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改發 10 個月 | 5 年(勞保條例第 30 條) |
| 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 | 父母、配偶 3 個月;年滿 12 歲子女 2.5 個月;未滿 12 歲子女 1.5 個月 | 5 年 |
| 國保喪葬給付 | 國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65 歲前)死亡 | 支出殯葬費的人 | 月投保金額 5 個月,115 年為 105,515 元 | 死亡次日起 5 年內 |
| 臺北市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 | 臺北市低收入戶成員 | 協助殮葬的親屬;無親屬時協助殮葬的人 | 親屬 40,000 元;無親屬由他人協助 25,000 元 | 死亡後 3 個月內 |
| 新北市急難救助:喪葬救助 |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戶內人口(向社會局或區公所申請) | 低收入戶最高 30,000 元;一般市民最高 20,000 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最高 10,000 元 | 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 |
勞保喪葬津貼怎麼算
勞保局說明,喪葬津貼按「死亡當月(含)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家屬死亡給付也是按家屬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以下以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 30,000 元試算,實際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 情形 | 月數 | 假設 30,000 元時 |
|---|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有符合條件的遺屬) | 5 個月 | 150,000 元 |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無遺屬或遺屬都不符條件) | 10 個月 | 300,000 元 |
| 被保險人的父母或配偶死亡 | 3 個月 | 90,000 元 |
| 被保險人年滿 12 歲的子女死亡 | 2.5 個月 | 75,000 元 |
| 被保險人未滿 12 歲的子女死亡 | 1.5 個月 | 45,000 元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遺屬另可依條件請領遺屬年金,或(98 年 1 月 1 日前有勞保年資者)擇一請領遺屬津貼;依第 63 條之 3,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有 2 人以上符合時應共同具領或協議一人代表。
本人死亡要準備: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與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支出殯葬費者為當序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受領人時,可用切結書代替)。申請書原則上要投保單位蓋章,投保單位已歇業、解散等情形可說明原因自行請領。
家屬死亡最方便的辦法:被保險人與死者都是本國籍時,先到戶政事務所辦死亡登記,可同時帶被保險人本人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由戶政機關通報勞保局申請;本人無法親自去,可填委託書由受託人代辦。也可用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手機認證線上申請,或寄書面申請書(不需投保單位蓋章)。
國保喪葬給付:105,515 元怎麼來
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 個月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以一人為限。勞保局舉例:115 年 1 月 15 日在國保加保期間死亡,21,103 元 × 5 = 105,515 元;112 年 10 月 31 日死亡、115 年才申請,仍按死亡時的 19,761 元計算為 98,805 元。在國保退保期間或 65 歲以後死亡,死亡時已不是國保被保險人,不能請領。
應備文件: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貼申請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存簿封面影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不必附戶籍謄本);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須蓋開立單位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估價單、請款單或契約書還要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章。以掛號寄勞保局國民年金組(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2 號)或送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勞保和國保可以一起領嗎
勞保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勞保局國民年金 FAQ 針對「死者在國保加保期間死亡、同時符合勞保死亡給付」整理了擇領表:
| 已領的勞保死亡給付 | 還可領的國保給付 |
|---|
| 家屬死亡給付 | 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 |
| 家屬死亡給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 喪葬給付 |
| 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給付 |
|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 喪葬給付 |
| 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 無 |
舉例來說,過世的人是國保被保險人,配偶有勞保:配偶可依勞保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3 個月,支出殯葬費的人仍可申請國保喪葬給付,符合條件的遺屬也可申請國保遺屬年金。個案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雙北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臺北市依「臺北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須知」(11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的親屬,向社會局申請,核撥 40,000 元;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殮葬的受保護安置市民完成殮葬的安置機構,也是向社會局申請、核撥 40,000 元。
- 低收入戶死亡者沒有親屬殮葬、由其他人協助完成殮葬,向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申請,核撥 25,000 元。
- 死亡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附申請書、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公墓、骨灰存放、樹葬灑葬或海葬等證明、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親屬申請要再附親屬關係證明,安置機構申請要附受保護安置的證明文件。逾期或經通知補正未補正可被駁回。
-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1609。
新北市依「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 4、5 點,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可申請喪葬救助:低收入戶最高 30,000 元,一般市民最高 20,000 元,死者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最高 10,000 元。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附急難救助申請表、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向新北市社會局或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備齊文件起 3 日內核定。
要注意第 12 點:已就同一救助事項向市府其他機關申請、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取得保險給付、或已依法取得損害賠償金者,不得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除外)。也就是說,已領勞保喪葬津貼或國保喪葬給付的家庭,原則上不能再申請新北市喪葬救助。另有意外事故致死救助(低收入戶 50 萬元、中低收入戶 30 萬元、一般市民 15 萬元,死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自殺、酒駕等情形不予救助。新北市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電話 (02)2960-3456 轉 5675、5677。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把「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列為急難救助事由,依第 23 條,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臺北市一般市民的急難救助標準本文未查證。低收入戶資格怎麼認定見 雙北低收入戶門檻。喪事之後常見的法律程序還有 拋棄繼承 3 個月期限 與 遺產稅申報。
常見問題
勞保喪葬津貼可以領幾個月?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可領平均月投保薪資 5 個月;遺屬都不符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時領 10 個月。被保險人的父母或配偶死亡領 3 個月,年滿 12 歲子女 2.5 個月,未滿 12 歲子女 1.5 個月。
115 年國保喪葬給付多少?
國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按死亡當月月投保金額發 5 個月;115 年 1 月 1 日起月投保金額 21,103 元,喪葬給付為 105,515 元。112 至 114 年死亡者按 19,761 元計為 98,805 元。
喪葬補助申請期限多久?
勞保、國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都是 5 年(勞保條例第 30 條、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臺北市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與新北市急難救助喪葬救助都要在死亡後 3 個月內申請。
領了勞保喪葬津貼還能申請新北市喪葬救助嗎?
原則上不行。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取得保險給付者不得申請該要點的救助,但意外事故致死救助不受此限。
父母過世,我有勞保可以領什麼?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死亡,可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按父母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3 個月。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在戶政事務所同時通報申請,帶自己的存摺影本即可。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與戶籍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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