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怎麼申請?雙北線上申請、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差在哪與不成立後怎麼辦

勞資爭議調解怎麼申請?雙北線上申請、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差在哪與不成立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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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被欠薪、加班費、資遣費或被違法解僱,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臺北市上班找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在新北市上班找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要提出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10 條;新北市勞工局說明申請書要簽名、不得以電話申請),雙北都有線上申請管道。調解方式可選「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人要在收件 3 日內指派、7 日內開始調解、開始後 10 日內提出調解方案。調解成立視為雙方的契約,對方不履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與執行費;調解不成立,可以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與勞動事件法(修正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以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頁(資料更新 115-07-02)、新北勞動雲「勞資爭議調解」頁(頁面未顯示更新日期)整理,2026-11-03 查證。本文以個別勞工的「權利事項」爭議為主;工會或多數勞工對勞動條件的「調整事項」爭議、仲裁與裁決只簡述。調解是協商程序,調解人不判誰對誰錯,個案結果以雙方合意或法院判決為準。

哪些事可以申請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把勞資爭議分成兩類,第 6、7 條規定可走的程序不同:

類型意思例子可走程序
權利事項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爭議勞動部舉例:雇主未依法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無端解僱調解、仲裁或裁決,也可以上法院
調整事項對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勞動部舉例:勞方要求縮短工時、調整工作時間、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資調解、仲裁;勞方原則上應為工會,或未加入工會、相同主張達 10 人以上等

常見的權利事項,例如資遣費算法見資遣費怎麼算、特休未休工資見特休沒休完怎麼折現、試用期被解僱見試用期可以隨時解僱嗎。

雙北怎麼送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調解申請書要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第 10 條規定申請書要寫明當事人姓名、住居所等資料、請求調解事項與選定的調解方式。

項目臺北市(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新北市(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
線上申請台北服務通「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AJ024)或「-調解人」(AJ025);或在勞動局「勞動即時通」註冊登入後線上申請「勞資調解便利通」,可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申請
紙本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到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填寫,或下載申請表填好後傳真 (02)2968-3093 或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7 樓;傳真後請電 (02)2960-3456 分機 6539 確認
調解方式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動局寫「速度較快」)、勞動局指派調解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勞動局寫「期程較久」)獨任調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另列 5 家受託民間團體
承辦與諮詢勞動基準科;代表號 02-2720-8889,1999(限臺北市境內直撥)勞資關係科 (02)2960-3456 分機 6529 等;電話諮詢 02-2965-3900

新北市勞工局的問答寫明:依第 9 條須提出調解申請書並簽名,不得以電話方式申請;用電子郵件寄送的,因申請書上沒有簽名,仍要傳真補正,並在調解會議中提出申請書正本。

調解人和調解委員會:流程與時程

調解人(獨任)調解委員會
組成主管機關指派 1 位調解人,也可委託民間團體指派(第 11 條)委員 3 人或 5 人,主管機關代表 1 人任主席,勞資雙方各選 1 人(第 13 條)
啟動收到申請書 3 日內指派;指派之日起 7 日內開始調解(第 12 條)雙方收到通知 3 日內各自選定委員,未選定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選定或指定之日起 14 日內組成並開會(第 14、15 條)
作成方案開始調解 10 日內作出調解方案(第 12 條第 5 項)受指派調查的委員原則上 10 日內提報;委員會收到後 15 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雙方同意可延長 7 日(第 16 條)
成立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並在調解紀錄簽名(第 19 條準用)同左(第 19 條)

調解委員會有連續 2 次出席委員未過半數、或未能作成調解方案的情形,依第 21 條視為調解不成立。不論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都由主管機關送達雙方(第 22 條)。

申請前準備什麼

  • 要求的金額與計算:先算清楚欠多少,例如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列有勞動部的資遣費、加班費、特別休假線上試算連結。
  • 證據:勞動契約、薪資單或轉帳紀錄、出勤紀錄、解僱或資遣通知、LINE 或電子郵件對話、勞保投保紀錄(查法見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辦)。
  • 委託他人出席:雙北都提供調解委任書表單。
  • 出席:第 63 條第 3 項,勞資雙方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調解期間的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行為;勞方也不得因該事件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雇主違反依第 62 條處 20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勞工違反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調解人、調解委員對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第 24 條)。

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後

結果效力與下一步依據
勞動局調解成立視為雙方的契約(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對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暫免繳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執行費;法院應於 7 日內裁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59 條
勞動局調解不成立:仲裁雙方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也可經雙方書面同意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
勞動局調解不成立:法院勞動調解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應經法院勞動調解;法官不得以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為理由駁回聲請勞動事件法第 16、22 條
法院勞動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
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除聲請人 10 日內表示反對外,續行訴訟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起訴勞動事件法第 29 條;其他不成立情形依第 31 條第 2 項準用

法院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 1 人與勞動調解委員 2 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第 21 條),除有特別情事外應在 3 個月內以 3 次期日內終結(第 24 條)。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可以到法院用言詞聲請,由書記官作筆錄(第 18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的「適當方案」,當事人可在送達或受告知後 10 日內提出異議;未異議視為依方案成立調解(第 29 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第 12 條)。

免費律師諮詢與訴訟補助

管道內容聯絡
臺北市勞動局義務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基隆律師公會輪派,免費諮詢,不代寫書狀;萬華勞動權益中心週一至週五下午 2 時至 5 時現場排隊(可線上預約),另有北投、南港東明、信義就業服務站時段電話諮詢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分機 7019,週一至週五下午 2 時至 5 時,每通限 10 分鐘
新北市勞工涉訟補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後就同一爭議起訴等情形,可申請補助訴訟費用、律師酬金(個別申請每一審級最高 5 萬元,全案不超過 15 萬元)等;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或申請時已設籍新北市 4 個月以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02)2960-3456
勞動部勞工訴訟扶助(委託法扶)終止契約、積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未依法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個人每月收入低於 6 萬 5 千元、名下資產低於 300 萬元法扶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

常見問題

可以打電話給勞動局就申請調解嗎?

不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說明,申請調解須提出調解申請書並在簽名欄簽名,不得以電話方式申請;用電子郵件寄送的仍要傳真補正簽名。臺北市則可用台北服務通或勞動即時通線上申請。

調解人跟調解委員會要選哪一個?

法律規定的時程:調解人收件 3 日內指派、7 日內開始、開始後 10 日內作出方案;調解委員會要先由雙方 3 日內選委員,再於 14 日內開會,調查與開會另有 10 日、15 日期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頁面寫明委託民間團體調解「速度較快」、調解委員會「期程較久」。

公司接到通知卻不來調解會怎樣?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勞資雙方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調解無法成立時,勞資雙方可依第 25 條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或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

調解成立了,公司還是不付錢怎麼辦?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可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暫免繳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執行費,法院應於 7 日內裁定。新北市勞工局另說明,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而勞工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時,可申請勞工涉訟權益補助。

勞動局調解不成立,可以直接到法院告嗎?

勞動事件法第 16 條規定,勞動事件除少數例外,起訴前應經法院勞動調解;直接起訴的視為聲請調解。第 22 條第 3 項並規定,法官不得以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為理由駁回調解聲請,所以勞動局調解不成立後,到法院通常仍會先進行勞動調解。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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