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辦?到職當日加保、怎麼查投保紀錄、高薪低報與申訴管道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辦?到職當日加保、怎麼查投保紀錄、高薪低報與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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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受僱勞工的勞保、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都要在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勞工退休金要在到職之日起 7 日內申報,雇主每月提繳不得低於工資 6%。不確定有沒有被保,可以用勞保局 e 化服務、勞動保障卡、郵局金融卡 ATM 或到勞保局辦事處臨櫃查詢。雇主未加保,勞保按應負擔保費處 4 倍罰鍰、就保處 10 倍罰鍰、職災保險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因此受的損失由雇主依給付標準賠償;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同樣會被罰。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該次修正第 29、66、69 條,與本文引用條文無關)、就業保險法(修正日期 111 年 1 月 12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布日期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日期 108 年 5 月 15 日)、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以及勞保局各說明頁整理,2026-11-03 查證。個案是否屬應加保對象、罰鍰與給付,由勞保局等主管機關認定;健保只列期限與罰則,其餘不在本文範圍。

先看公司規模:哪些保險一定要保

最常被誤會的是「公司不到 5 人就不用保」。不到 5 人的公司,勞保可以不強制,但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仍是強制的:

保險或制度強制對象不到 5 人的公司依據
勞工保險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工廠等的員工可以準用條例自願參加;參加後不得中途退保勞保條例第 6、8 條
就業保險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勞工(本國籍,或與國人結婚獲准居留工作的外國人等)仍要加保;勞保局說明,因僱用不滿 5 人而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的,應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就保就保法第 5、6 條;勞保局就保加保說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仍要加保職災保險法第 6、12 條
勞工退休金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等仍要提繳勞退條例第 6、7、14 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的受僱者仍要投保健保法第 15 條

就保法第 5 條另規定,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雇主者,不得參加就業保險;已領勞保老年給付的人也不得參加。

加保期限與保險效力

項目雇主期限晚報的後果
勞保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保險效力自通知翌日起算,不會往前追溯;雇主依第 72 條處罰(勞保條例第 11 條)
就保到職當日申報效力自申報翌日起算;雇主依第 38 條處罰(就保法第 6 條第 3 項)
職災保險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勞保局說明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零時起算,延遲申報不影響效力;勞工發生職災仍可請領,勞保局再向雇主追回給付
勞退到職之日起 7 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勞退條例第 49 條)
健保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追繳保費,並按應繳保費處 2 倍至 4 倍罰鍰(健保法第 84 條)

勞保局「工作加保及提繳勞退」頁寫明:到職當日要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兼職工作和試用期也一樣。試用期的其他權益見試用期可以隨時解僱嗎。

怎麼查自己有沒有被加保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料僅限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也只能查員工在該單位的資料。本人可用的管道:

管道怎麼做可以看到
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個人申報及查詢」以行動電話認證(本國人月租型門號)、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金融電子憑證登入投保年資與詳細投保資料;同系統也可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明細
勞動保障卡向合作金融機構(土地銀行、台北富邦、台新、玉山、第一銀行)申辦,透過發卡銀行 ATM 或網路 ATM 查詢ATM 可列印最近 6 筆勞保異動與勞保總年資
中華郵政金融卡本人帶身分證、儲金簿、原留印鑑及金融卡到郵局申請並簽同意書郵局實體 ATM 列印最近 6 筆勞保異動與總年資
電話勞保局 (02)2396-1266 轉 3111,說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與最近服務單位勞保投保總年資
臨櫃帶本人有照片的身分證件正本到勞保局各辦事處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與總年資

雙北臨櫃:勞保局臺北市辦事處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02-2321-6884),新北市辦事處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02-8995-2100),平日 8:30 至 17:30。

高薪低報:投保薪資報太低也違法

勞保條例第 14 條規定,月投保薪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薪資在 2 月至 7 月調整的,要在當年 8 月底前通知勞保局,8 月至次年 1 月調整的,次年 2 月底前通知。職災保險法第 17 條也有相同期限。勞退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勞保局查證後可逕行更正,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投保薪資報低,影響的是以「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的給付,例如職災保險現金給付(職災保險法第 28 條)、失業給付與勞保老年給付(見勞保老年給付跟勞退新制差在哪)。勞工因此受的損失,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就保法第 38 條第 3 項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罰則一覽

違規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勞退
未辦投保或申報提繳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保費的 4 倍罰鍰,勞工損失依給付標準賠償(第 72 條第 1 項)同期間應負擔保費的 10 倍罰鍰,勞工損失依給付標準賠償(第 38 條第 1 項)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第 96 條)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按月處罰(第 49 條)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短報保費金額 4 倍罰鍰,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第 72 條第 3 項)短報保費金額 4 倍罰鍰,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第 38 條第 3 項)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第 98 條)勞保局查證後逕行更正(第 15 條第 3 項)
雇主應負擔的保費(提繳)沒有負擔應負擔保費 2 倍罰鍰,並退還勞工(第 72 條第 2 項)應負擔保費 2 倍罰鍰,並退還勞工(第 38 條第 2 項)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第 97 條;受僱勞工的職災保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雇主提繳不得低於工資 6%(第 14 條);未按時提繳或繳足,每逾 1 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至 1 倍為止(第 53 條)

勞退條例第 31 條另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的,勞工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職時起 5 年。

發現沒被保,下一步怎麼做

  1. 留證據:勞動契約、錄取通知、薪資單或轉帳紀錄、出勤打卡紀錄,證明你何時到職、領多少薪水。
  2. 先查再談:用上面的管道列印投保紀錄,請公司補辦加保與補正投保薪資。
  3. 向勞保局反映:勞保局納保組的勞(就、災)保承保一般性法令諮詢為 (02)2396-1266 轉 3111,未開戶單位催保業務為分機 2443。勞退條例第 40 條規定,勞工發現雇主違反勞退條例時,可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做出不利處分。
  4.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諮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02-2720-8889、1999(限臺北市境內直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02-2960-3456、02-2965-3900;全國可撥勞動部 1955。
  5. 求償:未加保或高薪低報造成的損失,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部說明,雇主未依勞保條例、職災保險法、就保法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受損失的勞動事件,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後,符合資力條件者可申請勞工訴訟扶助(法扶專線 412-8518)。

未加保期間如果發生職災,仍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流程見上班受傷怎麼申請職災。

常見問題

公司說試用期過了才幫我保,合法嗎?

不合法。勞保局說明到職當日要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兼職工作和試用期也一樣。勞保條例第 11 條、就保法第 6 條、職災保險法第 12 條都規定到職當日申報;健保法第 15 條規定 3 日內投保。

公司只有 3 個人,可以不保勞保嗎?

勞保條例第 6 條強制加保的是僱用 5 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未滿 5 人的員工依第 8 條可準用自願參加。但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不看人數:勞保局說明,因僱用不滿 5 人而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的雇主,應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就業保險,並辦理職災保險投保手續(職災保險法第 12 條同樣規定到職當日)。

現在才補保,之前沒保的期間可以補回來嗎?

勞保條例第 11 條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到職當日通知的,保險效力自通知翌日起算,不會往前追溯。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要被處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由投保單位依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公司叫我自己去職業工會加保,可以嗎?

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職業工會加保對象,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人。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的員工,依同條第 2 款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

向勞保局或勞動局申訴,公司會不會報復?

勞退條例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就雇主違反勞退條例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做出任何不利處分。其他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也禁止雇主因該爭議終止契約或為其他不利行為。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部 1955 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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