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勞工的勞保、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都要在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勞工退休金要在到職之日起 7 日內申報,雇主每月提繳不得低於工資 6%。不確定有沒有被保,可以用勞保局 e 化服務、勞動保障卡、郵局金融卡 ATM 或到勞保局辦事處臨櫃查詢。雇主未加保,勞保按應負擔保費處 4 倍罰鍰、就保處 10 倍罰鍰、職災保險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因此受的損失由雇主依給付標準賠償;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同樣會被罰。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該次修正第 29、66、69 條,與本文引用條文無關)、就業保險法(修正日期 111 年 1 月 12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布日期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日期 108 年 5 月 15 日)、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以及勞保局各說明頁整理,2026-11-03 查證。個案是否屬應加保對象、罰鍰與給付,由勞保局等主管機關認定;健保只列期限與罰則,其餘不在本文範圍。
先看公司規模:哪些保險一定要保
最常被誤會的是「公司不到 5 人就不用保」。不到 5 人的公司,勞保可以不強制,但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仍是強制的:
| 保險或制度 | 強制對象 | 不到 5 人的公司 | 依據 |
|---|
| 勞工保險 |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工廠等的員工 | 可以準用條例自願參加;參加後不得中途退保 | 勞保條例第 6、8 條 |
| 就業保險 |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勞工(本國籍,或與國人結婚獲准居留工作的外國人等) | 仍要加保;勞保局說明,因僱用不滿 5 人而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的,應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就保 | 就保法第 5、6 條;勞保局就保加保說明 |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 | 仍要加保 | 職災保險法第 6、12 條 |
| 勞工退休金 | 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等 | 仍要提繳 | 勞退條例第 6、7、14 條 |
| 全民健康保險 | 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的受僱者 | 仍要投保 | 健保法第 15 條 |
就保法第 5 條另規定,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雇主者,不得參加就業保險;已領勞保老年給付的人也不得參加。
加保期限與保險效力
| 項目 | 雇主期限 | 晚報的後果 |
|---|
| 勞保 | 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 | 保險效力自通知翌日起算,不會往前追溯;雇主依第 72 條處罰(勞保條例第 11 條) |
| 就保 | 到職當日申報 | 效力自申報翌日起算;雇主依第 38 條處罰(就保法第 6 條第 3 項) |
| 職災保險 | 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 | 勞保局說明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零時起算,延遲申報不影響效力;勞工發生職災仍可請領,勞保局再向雇主追回給付 |
| 勞退 | 到職之日起 7 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 |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勞退條例第 49 條) |
| 健保 | 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 | 追繳保費,並按應繳保費處 2 倍至 4 倍罰鍰(健保法第 84 條) |
勞保局「工作加保及提繳勞退」頁寫明:到職當日要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兼職工作和試用期也一樣。試用期的其他權益見試用期可以隨時解僱嗎。
怎麼查自己有沒有被加保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料僅限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也只能查員工在該單位的資料。本人可用的管道:
| 管道 | 怎麼做 | 可以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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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個人申報及查詢」 | 以行動電話認證(本國人月租型門號)、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金融電子憑證登入 | 投保年資與詳細投保資料;同系統也可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明細 |
| 勞動保障卡 | 向合作金融機構(土地銀行、台北富邦、台新、玉山、第一銀行)申辦,透過發卡銀行 ATM 或網路 ATM 查詢 | ATM 可列印最近 6 筆勞保異動與勞保總年資 |
| 中華郵政金融卡 | 本人帶身分證、儲金簿、原留印鑑及金融卡到郵局申請並簽同意書 | 郵局實體 ATM 列印最近 6 筆勞保異動與總年資 |
| 電話 | 勞保局 (02)2396-1266 轉 3111,說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與最近服務單位 | 勞保投保總年資 |
| 臨櫃 | 帶本人有照片的身分證件正本到勞保局各辦事處 | 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與總年資 |
雙北臨櫃:勞保局臺北市辦事處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02-2321-6884),新北市辦事處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02-8995-2100),平日 8:30 至 17:30。
高薪低報:投保薪資報太低也違法
勞保條例第 14 條規定,月投保薪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薪資在 2 月至 7 月調整的,要在當年 8 月底前通知勞保局,8 月至次年 1 月調整的,次年 2 月底前通知。職災保險法第 17 條也有相同期限。勞退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勞保局查證後可逕行更正,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投保薪資報低,影響的是以「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的給付,例如職災保險現金給付(職災保險法第 28 條)、失業給付與勞保老年給付(見勞保老年給付跟勞退新制差在哪)。勞工因此受的損失,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就保法第 38 條第 3 項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罰則一覽
| 違規 | 勞保 | 就保 | 職災保險 | 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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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辦投保或申報提繳 | 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離職日止應負擔保費的 4 倍罰鍰,勞工損失依給付標準賠償(第 72 條第 1 項) | 同期間應負擔保費的 10 倍罰鍰,勞工損失依給付標準賠償(第 38 條第 1 項) |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第 96 條)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按月處罰(第 49 條) |
|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 短報保費金額 4 倍罰鍰,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第 72 條第 3 項) | 短報保費金額 4 倍罰鍰,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第 38 條第 3 項) |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第 98 條) | 勞保局查證後逕行更正(第 15 條第 3 項) |
| 雇主應負擔的保費(提繳)沒有負擔 | 應負擔保費 2 倍罰鍰,並退還勞工(第 72 條第 2 項) | 應負擔保費 2 倍罰鍰,並退還勞工(第 38 條第 2 項) |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第 97 條;受僱勞工的職災保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 雇主提繳不得低於工資 6%(第 14 條);未按時提繳或繳足,每逾 1 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 滯納金,至 1 倍為止(第 53 條) |
勞退條例第 31 條另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的,勞工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職時起 5 年。
發現沒被保,下一步怎麼做
- 留證據:勞動契約、錄取通知、薪資單或轉帳紀錄、出勤打卡紀錄,證明你何時到職、領多少薪水。
- 先查再談:用上面的管道列印投保紀錄,請公司補辦加保與補正投保薪資。
- 向勞保局反映:勞保局納保組的勞(就、災)保承保一般性法令諮詢為 (02)2396-1266 轉 3111,未開戶單位催保業務為分機 2443。勞退條例第 40 條規定,勞工發現雇主違反勞退條例時,可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做出不利處分。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諮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02-2720-8889、1999(限臺北市境內直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02-2960-3456、02-2965-3900;全國可撥勞動部 1955。
- 求償:未加保或高薪低報造成的損失,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部說明,雇主未依勞保條例、職災保險法、就保法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受損失的勞動事件,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後,符合資力條件者可申請勞工訴訟扶助(法扶專線 412-8518)。
未加保期間如果發生職災,仍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流程見上班受傷怎麼申請職災。
常見問題
公司說試用期過了才幫我保,合法嗎?
不合法。勞保局說明到職當日要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兼職工作和試用期也一樣。勞保條例第 11 條、就保法第 6 條、職災保險法第 12 條都規定到職當日申報;健保法第 15 條規定 3 日內投保。
公司只有 3 個人,可以不保勞保嗎?
勞保條例第 6 條強制加保的是僱用 5 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未滿 5 人的員工依第 8 條可準用自願參加。但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不看人數:勞保局說明,因僱用不滿 5 人而未成為勞保投保單位的雇主,應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就業保險,並辦理職災保險投保手續(職災保險法第 12 條同樣規定到職當日)。
現在才補保,之前沒保的期間可以補回來嗎?
勞保條例第 11 條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到職當日通知的,保險效力自通知翌日起算,不會往前追溯。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要被處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由投保單位依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公司叫我自己去職業工會加保,可以嗎?
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職業工會加保對象,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人。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的員工,依同條第 2 款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
向勞保局或勞動局申訴,公司會不會報復?
勞退條例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就雇主違反勞退條例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做出任何不利處分。其他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也禁止雇主因該爭議終止契約或為其他不利行為。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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