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能隨時解僱。勞動部說明,現行勞動法令沒有明文規範試用期,但雇主在試用期內或屆期要終止契約,仍要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的情事,不得以試用為由約定可任意隨時終止。試用結果「不適任」,雇主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資遣,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並要依年資預告、給資遣費與謀職假。年資從到職日起算,試用期的工資、工時、休假與勞健保、勞退都和一般勞工一樣。
提醒:本文依勞動部「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更新日期 2025-09-04)、「預告期間天數計算」(更新日期 2025-09-10),以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日期 108 年 5 月 15 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1 日,該次修正第 29、66、69 條,與本文無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日期 112 年 6 月 28 日)整理,2026-11-03 查證。勞動部的說明屬行政機關見解;法院對試用期終止的個案判斷可能不同,個別爭議以法院判決為準。本文金額例子都是假設數字。
試用期在法律上是什麼
| 問題 | 勞動部說明(2025-09-04 版) |
|---|
| 法律有沒有規定試用期多久? | 現行勞動法令沒有明文規範;勞資雙方可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合意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
| 試用期適用勞基法嗎? | 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都有勞基法等勞動法令適用,與一般勞工沒有不同 |
| 可以約定試用期沒有加班費、低於最低工資嗎? | 事前約定無須給付加班費或合意未達法定最低工資,該約定無效 |
|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 屬契約約定,有延長必要時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不得片面延長 |
| 試用期算不算年資? | 依勞基法第 84-2 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試用期起就開始累計年資 |
115 年的基本工資數額與加班費算法,見2026 基本工資多少。
公司要用什麼理由才能終止契約
| 終止依據 | 常見情形 | 預告與資遣費 |
|---|
| 勞基法第 11 條(預告終止) | 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 | 要依第 16 條預告,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或勞基法第 17 條給資遣費 |
| 勞基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 | 訂約時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等 | 不用預告,依第 18 條不得請求預告工資與資遣費;第 1、2、4 至 6 款要在雇主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
| 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 | 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 要預告並給資遣費 |
勞動部的例子是:試用結果為「不適任」「未通過」時,雇主仍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不得命勞工自請離職,並按年資辦理資遣預告、給付資遣費與謀職假。被要求簽「自願離職」前,先想清楚:自請離職依第 18 條不能請求資遣費。
預告期間怎麼算
| 繼續工作期間 | 雇主至少預告 | 依據 |
|---|
| 未滿 3 個月 | 法無明文,看雙方事前有無約定;約定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顯失公平 | 勞動部「預告期間天數計算」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前 | 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前 | 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3 年以上 | 30 日前 | 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 |
- 怎麼數天數:勞動部說明,預告期間從雇主通知勞工的次日起算,依曆計算到勞工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包含例假日(勞動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令釋)。
- 沒預告或天數不足: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勞動部說明,未遵守預告期間不會使資遣通知無效,但要補發不足天數的工資。
- 謀職假:第 16 條第 2 項,接到預告後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找工作,每星期不超過 2 日的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試用期被資遣,資遣費怎麼算
適用勞退新制的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以比例計給,最高 6 個月,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工作未滿 6 個月的,是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換句話說,做不到 3 個月雖然預告期間法無明文,資遣費仍按比例計算。
本文試算(假設每月平均工資 36,000 元,全部為新制年資):
| 已工作期間 | 計算 | 資遣費 |
|---|
| 2 個月 | 36,000 × 0.5 × 2/12 | 3,000 元 |
| 3 個月 | 36,000 × 0.5 × 3/12 | 4,500 元 |
| 6 個月 | 36,000 × 0.5 × 6/12 | 9,000 元 |
資遣費、平均工資認定與罰則的完整說明見資遣費怎麼算。
勞健保與勞退:試用期第一天就要保
勞保局「工作加保及提繳勞退」頁寫明:到職當日要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兼職工作和試用期也一樣。各項法定期限如下:
| 項目 | 法定期限 | 依據 |
|---|
| 勞工保險 | 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晚報的,保險效力自通知翌日起算 | 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 |
| 就業保險 | 到職當日申報;晚報的,效力自申報翌日起算 | 就業保險法第 6 條第 3 項 |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到職當日辦理投保,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13 條 |
| 全民健康保險 | 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辦理投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5 條 |
| 勞工退休金 | 到職之日起 7 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雇主每月提繳不得低於工資 6%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8 條 |
如果公司以「過了試用期才保」為由沒保,查詢與申訴方法見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辦。
被解僱後要做的事
- 要求書面:請公司寫明終止日期與依據的條款,並依勞基法第 19 條請求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 確認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把因勞基法第 11 條離職列為非自願離職,但能否請領還要看就業保險年資等條件,見失業給付怎麼申請。
- 談不攏:可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諮詢。
試用期是自己想走
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應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的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10 日前、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20 日前、3 年以上者 30 日前。依第 18 條,自請離職不能請求預告工資與資遣費。若是雇主有不依約給付工資、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第 14 條情形,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
常見問題
合約寫「試用期內雙方可隨時終止、不付資遣費」有效嗎?
勞動部說明,雇主在試用期內或屆期終止契約,仍需有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的情事,不得以試用為由與勞工約定得任意隨時終止契約;以不能勝任資遣的,應依年資預告並給資遣費與謀職假。
做不到 3 個月就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未滿 1 年以比例計給。至於預告期間,勞動部說明工作未滿 3 個月的法無明文,依雙方事前約定,約定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顯失公平。
公司說試用期先不保勞健保可以嗎?
不可以。勞保局說明到職當日要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也一樣;勞動部也說明試用期應依法辦理勞健保、提撥退休金。勞保條例第 11 條規定到職當日申報,健保法第 15 條規定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投保。
試用期薪水可以比較低嗎?
勞動部說明試用期勞工的工資等勞動條件適用勞基法,與一般勞工沒有不同;如合意未達法定最低工資或約定不給加班費,該約定無效。基本工資數額見本站基本工資文章。
公司說試用期要再延長 3 個月,我一定要同意嗎?
不一定。勞動部說明試用期間屬契約約定,如有延長必要,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不得片面為之;而且試用期起就開始累計年資。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02-2720-8889、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02)2960-3456 或勞動部 1955 專線。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