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受傷或得到職業病,有兩層保障:一是向勞保局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二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負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雇主已付的保險給付可以抵充。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從不能工作的第 4 日起發給,前 60 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 60 日按 70% 發給,合計最長 2 年;看診時持投保單位填發的職業傷病門診單,免繳健保部分負擔。上下班在適當時間、走應經途中發生事故,也可能被視為職業傷害。保險給付請求權是 5 年,向雇主請求補償的期限是 2 年。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布日期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保局說明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 年 7 月 31 日),以及勞保局刊載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114 年 5 月 26 日修正發布)與勞保局給付說明頁整理,2026-11-03 查證。是不是職業災害,由勞保局依審查準則個案認定;職業病鑑定、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與民事損害賠償不在本文範圍。本文金額例子都是假設數字。
先分清楚:保險給付和雇主補償是兩件事
| 項目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保局) | 雇主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 |
|---|
| 法源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 條起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
| 保費 | 受僱勞工的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第 19 條) | 雇主自行負擔 |
| 醫療 | 至健保特約醫院診所診療,費用由保險支付,不得請領現金(第 38 條) | 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
| 不能工作 | 傷病給付:第 4 日起,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第 3 個月起按 70%,最長 2 年(第 42 條;勞保局給付說明以「前 60 日、超過 60 日」計算) | 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 請求期限 | 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第 37 條) | 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第 61 條) |
| 兩者關係 | — | 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的保險補償,雇主可以抵充(第 59 條但書) |
實務上的意思是:勞保局發的是按「投保薪資」計算的保險金;如果你的實際工資比投保薪資高,雇主依第 59 條第 2 款要按「原領工資」補償,扣掉保險已給付的部分後,差額仍由雇主負擔。
受傷當下:先就醫,拿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 就醫:勞保局說明,持投保單位填發的「職業傷病門診單」或「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連同健保卡與身分證件到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免繳健保部分負擔,住院另有 30 日內的膳食費補助。
- 公司不填書單:職災保險法第 39 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時,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勞保局說明各地辦事處也可請領。
- 先用健保身分看了:勞保局說明,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能在就醫之日起 10 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書單的,可在門診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 5 年內),填「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向勞保局申請核退。
- 留證據:事故經過、目擊同事、出勤與請假紀錄、薪資紀錄,之後申請給付都用得到。
傷病給付怎麼算、怎麼申請
職災保險法第 42 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可請領傷病給付。勞保局的給付標準頁寫法是:第 4 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前 1 日,前 60 日按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 60 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的 70% 發給,合計最長 2 年。平均日投保薪資是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第 28 條第 3 項)。
本文試算(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 36,000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200 元):
| 不能工作期間 | 可領日數 | 傷病給付 |
|---|
| 30 日 | 第 4 日至第 30 日,共 27 日 | 27 × 1,200 = 32,400 元 |
| 90 日 | 前 60 日全額,後 27 日按 70% | 60 × 1,200 + 27 × 840 = 94,680 元 |
申請文件(勞保局「請領手續」頁,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到勞保局):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給付(補助)收據。
- 傷病診斷書正本;住院且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人照護、要一併申請住院照護補助的,診斷書要記載入出院日期與需人照護。
-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雇主或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
- 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加附「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有警察處理的,可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
申請原則上經由投保單位提出。勞保局說明,不能工作期間在退保後 1 年內,或投保單位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無法蓋章的,可說明原因自行申請。傷病給付可以分次請領,也可以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都要在 5 年時效內辦。勞保局個人 e 化服務可以查詢近 5 年的職災給付請領資料;該服務 2026-08-31 更新的功能表中,線上申辦項目列的是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沒有列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勞保局「請領手續」頁列的送件方式是郵寄或送件到勞保局。
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職災
勞保局刊載的審查準則第 4 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兩份以上工作往返勞動場所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第 17 條列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
-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
- 未領有駕駛車種的駕駛執照駕車
- 駕照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處分仍駕車
-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 闖越鐵路平交道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 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的路肩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 不按遵行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申請時要附上下班途中事故陳述書;勞保局的醫療給付應備書件另要求附駕駛人駕照正背面影本。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本身沒有定義哪些事故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對上下班途中事故是否也要負補償責任,若有爭議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雇主還要負什麼責任
- 醫療費用:勞基法第 59 條第 1 款,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第 2 款,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的,雇主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 失能與死亡:第 3 款失能補償依勞保條例有關標準;第 4 款死亡時給 5 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另一次給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 不得在醫療期間終止契約:第 13 條,第 59 條的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的除外。違反第 13 條依第 78 條第 2 項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59 條依第 79 條第 1 項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 承攬:第 62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再承攬的,承攬人、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
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第 61 條第 2 項)。若職災後被資遣,資遣費與預告的規定見資遣費怎麼算,離職後的失業給付見失業給付怎麼申請。
公司沒幫我保職災保險怎麼辦
勞保局說明,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的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延遲申報不影響保險效力;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加保而勞工發生職災的,勞工仍可請領給付,勞保局再向雇主追回給付金額。職災保險法第 36 條也規定,投保單位依處分繳納後,可抵充其依勞基法第 59 條應負的補償。投保單位未依第 12 條辦理投保,依第 96 條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上一段是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的情形。勞保局另說明,未加入職災保險的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職災保險法第 6 條的強制對象是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核發聘僱許可雇主的勞工),在職災保險法施行後因職災致失能、程度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 1 至第 10 等級的,可向勞保局申請「未加保勞工職災失能補助」,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除以 30,再乘各等級給付日數計算,第 1 等級 1,800 日、第 10 等級 330 日。勞保、就保、職災保險的加保規定與怎麼查詢,見公司沒幫我保勞保怎麼辦。
雙北與全國洽詢窗口
| 機關 | 用途 | 電話與地址 |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職災保險給付;傷病給付分機 2236,醫療給付 2272,一般法令諮詢 3666 | (02)2396-1266 |
| 勞保局臺北市辦事處 | 臨櫃送件、查詢 | 02-2321-688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 |
| 勞保局新北市辦事處 | 臨櫃送件、查詢 | 02-8995-210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 |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雇主補償爭議、申訴、調解 | 02-2720-8889;1999(限臺北市境內直撥) |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勞工法令諮詢、申訴、調解 | 02-2960-3456;02-2965-3900;1999(外縣市撥 02-2960-3456) |
| 勞動部 |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1955 |
常見問題
職災傷病給付從哪一天開始算?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規定,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請領。勞保局說明,前 60 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 60 日按 70% 發給,最長 2 年,且必須是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
公司不肯幫我填職災門診單怎麼辦?
第 39 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醫療書單時,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勞保局說明各地辦事處都可請領。傷病給付原則經投保單位申請,退保後 1 年內或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等無法蓋章時可自行申請,其他情形可先電洽勞保局 (02)2396-1266 轉 3666。
下班後先去辦私事再回家,路上受傷算職災嗎?
審查準則第 4 條保障的是適當時間、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的應經途中;第 17 條規定,「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是否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由勞保局依個案事實認定。
職災給付最晚多久內要申請?
職災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37 條)。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的權利,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基法第 61 條)。
職災休養期間,公司可以把我資遣嗎?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第 59 條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只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的例外。違反者依第 78 條第 2 項可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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