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可以免費調解民事事件和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向對方居住地(或兩造同住的那一區)的區公所聲請(細節見下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除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調解不得徵收任何費用;受理後,調解期日自受理聲請之日起不得逾 15 日,當事人聲請延期可延長 10 日;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漏水、噪音、押金、車位、裝修鄰損這類居家糾紛,只要屬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考慮這個管道。本文依 2026-11-07 查證的法規與臺北市、新北市區公所公開頁面整理,兩市做法不同處分開寫。
哪些案件可以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的調解;第 35 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本條例。下表整理可以與不能或不宜調解的情形。
| 情形 | 說明(出處) |
| 可以:民事事件 | 條例第 1 條。臺北市士林區公所頁面舉例:債務、租賃、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糾紛均可聲請調解 |
| 可以: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 條例第 1 條;刑事事件須得被害人同意才能進行調解(第 11 條) |
| 不能: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 | 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
| 需雙方同意 | 條例第 11 條: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
| 宜另找專責單位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調解平台提醒:消費爭議、勞資爭議、三七五減租耕地租佃爭議、公害糾紛、公寓大廈爭議、建築爭議、著作權爭議、土地法上之不動產糾紛、市地重劃爭議、政府採購爭議、性騷擾事件、醫療糾紛等,宜向特別法令所設置的專責單位聲請調解或調處 |
| 不宜:家事事件、內容無法強制執行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頁面:協議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等家事事件,應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調解;調解內容須合法、具體、可能、確定 |
新北市平台用的是「宜」向專責單位聲請,不是「不得」向區公所聲請;漏水、噪音、車位這類居家糾紛若屬公寓大廈管理事務,就可能與專責管道重疊,下文對照表只涵蓋私人之間的損害賠償、租賃與買賣爭議。消費糾紛的申訴與調解管道,請參考《消費糾紛怎麼申訴?1950 專線、線上申訴、調解流程與處理期限》。
向哪個區公所申請、怎麼申請
管轄:先決定向哪一區
條例第 13 條: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也可以由該委員會調解。臺北市士林區與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說明都指出,同一區是以「居住」為準(士林區公所頁面註明非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
臺北市:各區公所自己收件
臺北市由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下表是本文實際開啟的兩個區公所頁面,北投區公所指引使用臺北服務通網路上傳,士林區公所則說明網路或電話屬預約性質,做法有差異,請以你的管轄區公所頁面為準。
| 項目 | 北投區公所(頁面資料更新 2026-11-02) | 士林區公所(頁面資料更新 2025-08-28) |
| 受理時段 | 每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2:00、13:30 至 17:30;建議最遲 17:00 前到場 | 每週一至週五 8:30 至 17:30,12:30 至 13:30 休息,國定假日及天災停止上班日不提供服務 |
| 聲請方式 | 書面聲請:臨櫃填寫、郵寄「聲請調解書」,或透過臺北服務通「民事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調解聲請」網路上傳(填妥並親筆簽名後掃描上傳) | 書面或言詞聲請;頁面說明網路或電話屬預約性質,正式受理仍須親自或郵寄相關佐證資料及證件 |
| 費用 | 不收費 | 聲請調解不收任何費用 |
| 表單 | 列有一般、工程履約爭議、不動產買賣爭議、合會糾紛、車禍、房屋漏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租賃、清償債務等聲請調解書,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書 | 書表至調解委員會索取,或自臺北服務通下載 |
新北市:全市共用線上聲請系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設有「調解行政作業管理系統」,提供全市各區公所線上聲請調解。系統說明要求聲請人填寫線上資料時,務必上傳身分證正反面檔案;承辦調解委員會審查時如有疑義,會用你提供的聯絡資料聯繫確認並請補正證據資料。系統頁面標示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到 12:30、下午 13:30 到 18:00,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三重區公所頁面(更新日期 2026-04-23)的聲請程序同時列有兩種:紙本聲請(由當事人或代理人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及案件相關資料向調解會提出,或下載聲請書郵寄至調解會)與線上聲請,線上聲請由調解會審查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是否受理或需要補件;也可雙方自行約定時間到現場調解。各區受理時間不同,三重區頁面載明聲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8:30 到 17:00,中午 12:00 至 13:00 午休。
流程與要等多久
- 聲請:條例第 10 條:由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調解委員會聲請;書面聲請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 排定調解期日:條例第 15 條: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調解期日自受理聲請之日起不得逾 15 日,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 10 日。實際排到哪天,仍依各區公所的排班。三重區公所頁面說明收案後會排定調解期日,並以雙掛號寄發通知給雙方。
- 調解:條例第 7 條: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第 17 條: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第 19 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
- 成立:條例第 25 條:調解成立時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於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公所。
- 送法院核定:條例第 26 條: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審核認為應予核定的,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後發還公所送達當事人;若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法院應通知公所理由。
費用、不到場的後果
- 費用:條例第 23 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 不到場:條例第 20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條例第 22 條同時規定,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所以不到場本身沒有罰則,後果是調解不成立。
- 刑事案件的差別:條例第 31 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公所依其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因為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第 20 條),被害人聲請調解後對方不到場時,公所依聲請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
調解成立的效力與不成立之後
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條例第 27 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第 29 條: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的民事調解,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應於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為之。
不成立之後的路
- 條例第 30 條: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
- 如果對方欠你一筆確定的錢:《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如果金額不大:《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起訴前是否還要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列有幾類事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例如不動產所有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以及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第 406 條規定,法院認調解的聲請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等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如何銜接,請向法院服務台確認,本文不替個案判斷。
雙北常見居家糾紛:各自要準備什麼
下表第二欄是臺北市北投區公所頁面實際列出的聲請調解書名稱(聲請時以你的管轄區公所提供的表單為準,新北市有全市線上系統,三重區公所頁面另列紙本聲請,其他區請看你的管轄區公所頁面)。第三欄「建議準備」是本文的整理,不是官方清單,目的是讓你在條例第 10 條要求的「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時有憑據可以說明。
| 糾紛 | 北投區公所列出的相關表單 | 建議準備(本文整理,非官方清單) |
| 漏水 | 房屋漏水聲請調解書 | 漏水位置與時間的照片或影片、修繕或鑑定估價單、與對方往來的訊息或存證信函 |
| 押金糾紛 | 租賃聲請調解書(亦有清償債務聲請調解書) | 租賃契約、押金收據或匯款紀錄、退租與點交紀錄、對方扣款的說明 |
| 噪音 | 列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書與一般聲請調解書;噪音適用哪一種,本文未確認 | 發生日期與時段紀錄、錄音或錄影、報警或管委會處理紀錄 |
| 車位 | 列有不動產買賣爭議、租賃聲請調解書;車位糾紛適用哪一種,本文未確認 | 買賣或租賃契約、權狀或車位編號資料、雙方往來紀錄;新北市平台提醒涉及不動產糾紛時,帶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或鑑界圖(均限三個月內) |
| 裝修造成鄰損 | 列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書 | 損害現場照片、裝修時間與施工單位資料、修復估價單 |
漏水責任怎麼判斷、法律依據是什麼,可看《樓上漏水樓下被殃?修繕費誰賠、3 步驟自保》並用《漏水責任判斷工具》初步評估;噪音可看《鄰居半夜很吵怎麼辦?音響、唱歌、腳步聲的法規與檢舉管道》;押金可看《租屋押金最多幾個月?退租何時退、能扣什麼、不退怎麼辦》;要先寄存證信函,見《存證信函怎麼寄?郵局格式、費用、份數與法律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標示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訴訟法》為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常見問題
調解委員會申請要錢嗎?
不用。條例第 23 條規定除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臺北市北投區、士林區公所與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頁面也都寫不收費。
對方不去怎麼辦?
依條例第 20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的,可另定調解期日。不成立後可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再考慮支付命令或訴訟。刑事案件由被害人聲請的,調解不成立會依條例第 31 條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已經告訴。
調解書有強制力嗎?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條例第 27 條)。未經法院核定前,還不具有這樣的效力。
可以請別人代理出席嗎?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調解平台說明,當事人或負責人無法出席者,應出具委任書委任年滿 18 歲的成年人代理出席。其他情形請依各區公所通知為準。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