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責任歸屬判斷

重點

漏水由誰負責,關鍵是「水從哪裡來」而不是「水漏在哪裡」:來自某一戶自己的設備或管線,由那一戶負責;來自樓板或共同壁內的管線,上下兩戶共同負擔;來自屋頂、外牆或共用管線,由管委會處理。租屋的話,原則上找房東。

原則上由樓上的區分所有權人修繕並負擔費用;造成您家損害時,可向樓上請求賠償。

依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民法第 191 條: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所有人能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等情形者除外)。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

常見例外:若漏水原因其實在樓地板內的共同管線或共用部分,責任依下方其他列判斷,需要抓漏或鑑定確認。

下一步

  1. 拍照錄影、記錄漏水時間與範圍
  2. 書面通知樓上並約時間抓漏
  3. 樓上拒絕配合時,可請管委會協調或向主管機關、法院請求處置

這是一般情形的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案以鑑定結果、規約與調解或法院認定為準。

水源與責任對照表

水從哪裡來常見例子原則上誰負責
樓上住戶家裡的設備或管線樓上浴室防水層破損、樓上馬桶或洗衣機管路、樓上住戶自己的給水管原則上由樓上的區分所有權人修繕並負擔費用;造成您家損害時,可向樓上請求賠償。
樓地板或共同壁裡面的管線埋在您家天花板(樓上地板)裡的管線、兩戶之間共同牆內的管線原則上由樓地板上下方(或共同壁兩側)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維修費用;可歸責於其中一方時由該方負擔。
共用部分:屋頂、外牆、共用排水立管、公共管道間頂樓樓板防水、外牆裂縫滲水、大樓共用排水或給水立管、管道間內的公共管線原則上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因可歸責於某住戶造成者由該住戶負擔。
自己家的設備或管線自家給水管、熱水器接頭、自家浴室防水、冷氣排水管原則上由您自己修繕並負擔費用;若水已經漏到樓下或隔壁,對他戶造成的損害也要負責。
還不確定水從哪裡來天花板有水漬但樓上說沒問題、雨天才漏、位置在牆角先找出漏水源,才能依上面各列的原則判斷責任。抓漏前可以先和對方約定抓漏費用由誰先墊付。
租屋處房客住的房子漏水租屋處漏水,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但契約另有約定、有習慣,或漏水是房客自己造成的(例如使用不當),則不在此限,房客造成他戶損害也要負賠償責任。房東與樓上或管委會之間的責任,由房東去處理。房東不修時,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建議用可留下紀錄的方式),期限過後仍不修,可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或從租金扣除。

依據條文與判斷方式

本工具依下列條文整理一般原則(條文原文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的定義。
  • 第 10 條:專有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修繕並負擔費用;共用部分由管委會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或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可歸責者自負。
  • 第 12 條:共同壁、樓地板及其內管線的維修費用由雙方或上下方共同負擔,可歸責者自負。
  • 第 6 條:因修繕必須進入他戶時不得拒絕,並應以損害最少的方式進行、修復或補償損害。
  • 民法第 184 條、第 191 條:侵權與工作物所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 429 條、第 430 條與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第 9 點、第 11 點:租賃物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可歸責於承租人者除外)與房客的催告權利。

判斷前提是已經知道漏水源。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水從哪裡來」,所以抓漏報告(試水、熱像儀、管線測壓的結果與照片)往往是協調時最重要的證據。

使用情境與限制

  • 先處理安全:天花板鼓起、靠近燈具或插座滲水時,先關閉該區電源。
  • 保留證據:漏水照片與影片、發生日期、與鄰居或管委會的訊息紀錄、抓漏報告與修繕單據。
  • 協調不成: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 規約、約定專用的頂樓平台與頂樓加蓋會改變結果(屋頂構造本身依第 7 條不得約定專用),這些情況請以規約與鑑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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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樓上漏水到我家,誰要負責?

要看水從哪裡來。來自樓上家裡的設備或管線,原則上由樓上修繕並賠償;來自樓板內的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由上下兩戶共同負擔,可歸責於一方時由該方負擔;來自共用管線或屋頂外牆,由管委會處理。

樓上不讓我們進去抓漏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協調後仍不履行,住戶或管委會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

頂樓或外牆漏水是誰的責任?

屋頂與外牆通常屬共用部分,依第 10 條第 2 項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擔;但規約另有規定、頂樓平台經約定專用(屋頂的構造本身依第 7 條不得約定專用),或可歸責於某住戶時,結果會不同。

租屋處漏水要房客付錢嗎?

依民法第 429 條與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第 9 點,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有習慣,或損壞是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造成時不在此限。房東不修,房客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過後可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或從租金扣除(民法第 4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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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歸屬之外,這些文章整理了抓漏、賠償與協調的實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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