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半夜大聲放音樂、唱歌、吵鬧,當下正在發生就打 110 請警察到場;警察勸阻後仍不停止的,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鍰。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法管的是工廠、營業場所、工程、擴音設施等可量測的音源,一般住家的說話聲、腳步聲、拖椅子這類「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法律明定交由警察機關處理。長期性的腳步聲、生活噪音,則要靠管委會、區公所調解或民事途徑。
提醒: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在 114 年 6 月 11 日修正,罰鍰上限是 1 萬元,「噪音或深夜喧嘩」改列第 2 款(舊版是第 3 款,部分子法與舊判決仍寫第 3 款)。是否構成「妨害公眾安寧」要由警察個案認定,不是聽到聲音就一定開罰。本文談的是非裝修的日常居家噪音;裝修施工、樓板衝擊音、冷氣室外機另有專文。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先分清楚是哪一種噪音、該找誰
| 噪音類型 | 主要依據 | 找誰 |
|---|
| 深夜喧嘩、大聲唱歌、音響、派對(正在發生)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 | 110 報案,由轄區派出所處理 |
| 腳步聲、跳動、拖椅子、關門聲(長期)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民法第 793 條 | 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法院 |
| 室內裝修、敲打施工 | 另見專文 | 鄰居裝修吵到受不了 |
| 樓板衝擊音、木地板聲響問題 | 另見專文 | 樓板隔音法規整理 |
| 冷氣室外機等設備聲 | 另見專文 | 冷氣室外機太吵被檢舉怎麼辦 |
報警之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怎麼處理
第 72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1 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第 2 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 第 3 款: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要注意三個構成要件:
- 噪音的範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定義,這裡的噪音是「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也就是說,不用量分貝、不必超過環保標準。
- 妨害公眾安寧:條文要求妨害的是「公眾」安寧,是否構成由警察依現場情況個案判斷,聲音大小、時段、持續多久、影響多少住戶都會被考量(後者為本文理解)。
- 不聽禁止:法條寫的是「不聽禁止者」,所以通常是警察到場勸阻,對方不理會或警察離開又再犯,才進入處罰。
處分程序:第 72 條只處罰鍰,依同法第 43 條,警察機關訊問後就可以直接作成處分書;被處罰人不服,依第 55 條可在處分書送達翌日起 5 日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為什麼環保局通常不受理住家噪音
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把「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管制對象是第 9 條列的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以及第 8 條在公告時段、地區不得從事的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的商業行為。
同法第 6 條明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鄰居講話、走路、小孩奔跑、深夜唱歌這類聲音,多半時有時無、很難在稽查員到場時量到,所以歸警察處理。屬於餐廳、KTV、工地、機器設備等可量測音源的,才是環保局的範圍。家裡用擴音設備長時間播放是否算噪音管制法的「擴音設施」,要由環保局個案認定;本文建議深夜正在發生的情況,仍先打 110。
公寓大樓:管委會可以做什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時,依同條第 5 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仍不遵從的,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依第 47 條第 2 款,可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實務上的意義是:先透過管委會書面制止、留下紀錄,之後要報主管機關或走調解、訴訟時才有依據。沒有管委會的老公寓,可以找管理負責人,或直接走下面的調解與民事途徑。
長期噪音:調解與民法第 793 條
民法第 793 條:土地所有人對於他人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所以日常生活難免的輕微聲響不一定能禁止,越接近深夜、越持續、越大聲,越有主張空間。
區公所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臺北市、新北市各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第 35 條準用於直轄市的區),民事糾紛可以書面或言詞聲請(第 10 條),但要對方同意才能進行(第 11 條)。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任何費用(第 23 條)。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就該事件起訴(第 27 條)。
110 和 1999 怎麼選、要準備什麼
| 情況 | 建議管道 | 說明 |
|---|
| 深夜正在吵、需要人到場制止 | 110 | 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由警察到場勸阻與查處 |
| 餐廳、KTV、工地、設備噪音 | 環保局或 1999 | 可量測音源,屬噪音管制法範圍 |
| 想陳情、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 1999 | 雙北 1999 是市政陳情與轉派窗口,不是報案專線 |
| 長期鄰里糾紛 | 管委會、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書面制止紀錄、調解 |
1999 的撥打方式與台北、新北差別,見1999 市民熱線能做什麼。
蒐證建議(本文建議,不是官方規定):記錄每次發生的日期、時間、持續多久;用手機錄音錄影,盡量拍到時間;請其他受影響的住戶一起作證;保留向管委會反映與報警的紀錄。錄影錄音請在自己家中或公共區域進行,不要侵入他人住處;在家門口加裝監視器蒐證前,也要先了解隱私相關規定。
常見問題
鄰居半夜吵可以報警嗎?
可以。深夜喧嘩、大聲音響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的範圍,打 110 由警察到場;對方經勸阻仍不停止、妨害公眾安寧的,可處 1 萬元以下罰鍰。
樓上腳步聲很吵可以檢舉嗎?
環保局通常無法用噪音管制法處理,因為腳步聲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較可行的是透過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制止,或到區公所調解;若是地板材質造成的衝擊音,另見樓板隔音法規。
晚上幾點以後算深夜?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沒有定義「深夜」幾點開始;而且依條文文字,第 2 款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製造噪音的部分沒有限定時段。重點是是否妨害公眾安寧且不聽禁止,由警察個案判斷。
鄰居噪音罰款多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是 1 萬元以下罰鍰(114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寓大廈住戶違反第 16 條喧囂規定,經管委會制止不從、報主管機關後,依第 47 條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被警察開單不服怎麼辦?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可在處分書送達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的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最後更新:2026-11-0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轄區警察機關(110)、臺北市或新北市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