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氣室外機被鄰居檢舉,處理單位不只一個:有管理委員會的大樓先由管委會依規約處理;噪音超標的陳情,臺北市環保局公開表示會派員到場量測;警察依《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處理的是「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適用哪一類管制區、哪一個標準值,請向轄區環保局確認。先找原因(風扇、壓縮機、共振、支架),再依調整使用、保養、請安裝商檢查支架的順序改善。
安全警告:室外機多半在高處或窗外,不要探身出窗、踩在窗台或冷氣架上檢查清潔,不要自己拆外殼、補冷媒或動電源線。支架鬆動或鏽蝕要找安裝商或冷氣技師,見室外機外掛架鏽蝕與加固。
誰會來處理:管委會、環保局或警察
| 情境 | 處理單位與依據 | 本文查到的重點 |
|---|---|---|
| 住家冷氣噪音超標的陳情 | 環保局(依各縣市公開說明;《噪音管制法》第 9 條) | 臺北市環保局 112 年 6 月 23 日新聞稿:「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冷氣機運轉音量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如環保局派員量測超過標準,經限期改善仍超標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000元至3萬元罰鍰」,並請民眾撥 1999。實際適用哪一個標準值,本文沒有查到條文說明,請向轄區環保局確認 |
|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 | 警察機關(《噪音管制法》第 6 條) |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
| 有管理委員會的公寓大廈 | 管理委員會;不遵從再報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 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違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 店面、餐廳等營業場所 | 環保局(《噪音管制法》第 9 條) | 管制區內營業場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營業場所不得超過 30 日)仍未符合,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第 24 條) |
| 民事 | 法院(《民法》第 793 條) |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囂、振動等侵入時,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
《噪音管制法》第 3 條說: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第 9 條列出的對象是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但臺北市環保局公開說明冷氣機運轉音量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並派員量測;一般住家的冷氣室外機適用哪一個標準值、要不要量測,本文沒有查到條文說明,請向轄區環保局確認。個案由主管機關認定。
《噪音管制標準》第 5 條原表(營業場所)
下表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噪音管制標準》第 5 條「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單位為 dB(A)。該標準修正日為民國 102 年 8 月 5 日(查證日 2026-10-28)。管制區是第一類到第四類,由各縣市劃定公告;時段依第 2 條區分:日間為各類管制區 07:00–19:00;晚間第一、二類 19:00–22:00,第三、四類 19:00–23:00;夜間第一、二類 22:00 至翌日 07:00,第三、四類 23:00 至翌日 07:00。
| 管制區 | 20Hz–200Hz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20Hz–20kHz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
| 第一類 | 32 | 32 | 27 | 55 | 50 | 40 |
| 第二類 | 37 | 32 | 27 | 57 | 52 | 47 |
| 第三類 | 37 | 37 | 32 | 67 | 57 | 52 |
| 第四類 | 40 | 40 | 35 | 80 | 70 | 65 |
測量規則在第 3 條:20Hz 至 20kHz 在陳情人指定其居住生活的地點測量;20Hz 至 200Hz 的低頻在陳情人指定的室內地點測量,室內門窗要關閉。
你家所在地屬哪一類管制區,不能憑感覺猜。《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2 條把第二類定義為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的地區,第三類為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使用的地區;第 4 條的粗分類沒有直接寫住宅區,其他使用區依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因此請依管制區與時段,查環境部及各縣市環保局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