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只能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列出的違規,停車類只有 5 種:(1) 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2) 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停車(前兩種都排除機車及騎樓)、(3)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逆向臨停)、(4) 違規停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5) 併排停車;而且違規行為終了日起超過 7 日的檢舉不予舉發。紅線、黃線、公車站或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消防栓前違停,不在民眾檢舉清單內,當場看到請撥 110 或 1999 請警方到場處理。台北市用「臺北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新北市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線上檢舉。
提醒:檢舉要具名並提供身分證字號,匿名或無法確認身分不予舉發。7 日從違規當天算起(含當日),例如 9 月 1 日的違規,最晚 9 月 7 日要送達受理機關。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道交條例第 7-1 條為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113 年 6 月 30 日施行),實際受理方式以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最新公告為準。
哪些違停可以檢舉?一張表看懂
| 違規情形 | 條文 | 罰鍰 | 民眾可檢舉嗎 |
|---|---|---|---|
| 汽車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 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 | 可以(機車及騎樓除外) |
|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逆向臨停) | 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 |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 | 可以 |
| 汽車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 | 可以(機車及騎樓除外) |
| 違規停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以最高額 1,200 元處罰 | 可以 |
| 併排停車 | 第 56 條第 2 項 | 1,8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 可以 |
| 紅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 | 不在第 7-1 條清單 |
| 黃線(禁止停車標線)停車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4 款 |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 | 不在第 7-1 條清單 |
| 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臨停 | 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 | 不在第 7-1 條清單 |
| 消防栓前停車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3 款 |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 | 不在第 7-1 條清單 |
注意條文用字:第 7-1 條第 1 項第 15 款只列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中的「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同一款的併排臨時停車、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沒有列入;逆向「停車」(第 56 條第 1 項第 6 款)也不在清單內。第 16 款同樣只取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中「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同一款其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例如紅線)停車不在清單內。以上依條文字面整理,個案是否受理以受理機關認定為準。
道交條例第 3 條的定義:「臨時停車」是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未滿 3 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停車」是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紅線、黃線的差別見紅線、黃線可以臨停嗎。第 7-1 條另外也列了闖紅燈、未禮讓行人等行車違規,共 18 款,例如未禮讓行人罰多少。
檢舉要準備什麼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0 條,檢舉要敘明:
-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與違規事實。
- 違規車輛車牌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的特徵,並附上違規證據(照片或影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線上檢舉系統的注意事項另外寫明:
- 違規停車要證明「停著」:需提供停放逾 3 分鐘以上、車輛前後或 2 張以上畫面,或能明確證實車輛無法保持立即行駛的影像。
- 入鏡重點:車牌與違規事實(例如停在人行道上、併排)要同時拍進去。
- 原始檔:數位相機照片要提供原始檔,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不要用網址連結或網路影片當證據,會被視為資料不齊全要補正。
- 實名: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要提供真實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必要時會通知到場說明。
- 不實檢舉有刑責:偽造、變造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