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不能臨停也不能停車,全天 24 小時都禁止;黃線禁止停車,但可以臨時停車,也就是為了上下客或裝卸物品、停不到 3 分鐘、駕駛保持隨時可以開走的狀態。黃線的禁停時間原則是每日上午 7 時到晚間 8 時,現場有標字或附牌另外寫時間就照附牌。紅線臨停,期限內到案罰 300 元;在紅線或黃線停車,機車 600 元、小型車 900 元起跳。
提醒:就算是黃線或沒畫線,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消防栓與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一樣不能臨停。路段的實際限制以現場標誌、標線與附牌為準;罰鍰金額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的統一裁罰基準表為準。
紅線、黃線差在哪
紅線、黃線的定義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9 條的禁止臨時停車線是紅色實線,第 168 條的禁止停車線是黃色實線。對照如下:
| 項目 | 紅線(禁止臨時停車線) | 黃線(禁止停車線) |
|---|
| 法源 | 設置規則第 169 條 | 設置規則第 168 條 |
| 可以臨時停車嗎 | 不可以 | 可以(仍要遵守其他禁止臨停的地點) |
| 可以停車嗎 | 不可以 | 不可以 |
| 禁止時間 | 全日 24 小時;要縮短須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 每日上午 7 時至晚間 8 時;要延長或縮短須以標字或標誌附牌標示 |
| 同義的標誌 | 「禁 26」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第 79 條),藍底紅邊紅色交叉 | 「禁 25」禁止停車標誌(第 78 條),條文寫明「臨時停車不受限制」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第 1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與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都不得停車。所以紅線兩者皆禁,黃線只禁停車。
什麼才算「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 3 條的定義:
- 臨時停車: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 停車: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交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另有例外:接送未滿 7 歲的兒童、行動不便的人上下車,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限制。以下是本文的理解,不是官方解釋:要符合「臨停」,目的必須是上下客或裝卸貨,而且車子要能立即開走;人下車去買東西、領包裹而車上沒人,通常已經不是「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可能被認定為停車。
即使不是紅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下列地方也不能臨時停車:
-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
- 道路交通標誌前;併排臨時停車。
臨停時要順著行車方向緊靠路邊:汽車輪胎外側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 60 公分(大型車 1 公尺),機車不得超過 40 公分。
罰多少:紅線、黃線與常見違停
下表的「期限內」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裡,在應到案期限內繳納或到案的金額;逾期越久金額越高,最多到法定上限。
| 違規行為 | 道交條例 | 法定罰鍰 | 期限內金額 |
|---|
| 在紅線(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 第 55 條第 1 項第 3 款 | 300~600 元 | 300 元 |
| 在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臨時停車 | 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300~600 元 | 機車 500 元、汽車 600 元 |
| 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臨時停車 | 第 5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300~600 元 | 機車 500 元、汽車 600 元 |
| 併排臨時停車 | 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 | 300~600 元 | 機車 500 元、汽車 600 元 |
| 在紅線停車(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以外的禁止臨停處所)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600~1,200 元 | 機車 600 元、小型車 900 元、大型車 1,200 元 |
| 在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停車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600~1,200 元 | 機車 900 元、汽車 1,200 元 |
| 在黃線(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4 款 | 600~1,200 元 | 機車 600 元、小型車 900 元、大型車 1,200 元 |
| 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600~1,200 元(依法以最高額處罰) | 1,200 元 |
| 併排停車 | 第 56 條第 2 項 | 1,800~3,000 元 | 機車 1,800 元、小型車 2,000 元 |
記點: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 條,經當場舉發的「在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機車及騎樓除外)、「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併排停車」各記違規點數 1 點。道交條例第 63 條規定,1 年內記點每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一般紅線、黃線違停本身不在記點清單內。
拖吊:道交條例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違規停車時警察或交通助理人員可以責令駕駛移車;駕駛不移或不在車內,可以代為移置。在臺北市,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附表,移置費機車 200 元、小客(貨)車 1,500 元;保管費每半日機車 50 元、小客車 200 元(逾 5 日每半日機車 75 元、小客車 300 元),移置到保管場未滿 1 小時免收保管費。新北市的拖吊與保管費本文未能讀到現行條文,請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告為準。
收到罰單後怎麼查、怎麼繳,見交通罰單怎麼查、怎麼繳;在畫格的路邊停車位停車,則見路邊停車費怎麼繳、怎麼查。出門前可以先用台北即時停車位查附近空位。
雙北檢舉違停:哪些可以、哪些不行
民眾能檢舉哪些違規,是道交條例第 7 條之 1 逐項列舉的,和停車有關的只有這幾項:
- 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
-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 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 併排停車。
一般的紅線、黃線違停、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停車,不在第 7 條之 1 的清單裡,民眾拍照檢舉依法不能據以舉發。此外,違規行為終了日起超過 7 日才檢舉,也不予舉發。以下是本文建議:遇到擋住出入口或造成危險的違停,可以打 110 請警察到場處理,由員警現場稽查。
| 城市 | 線上檢舉管道 | 承辦單位與電話 |
|---|
| 臺北市 | 臺北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prsweb.tcpd.gov.tw)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 2375-2100 |
| 新北市 | 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系統(tvrs.ntpd.gov.tw)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 2225-5999 |
線上檢舉的操作步驟、要附哪些資料,整理在雙北違規停車怎麼檢舉。
常見問題
黃線晚上可以停車嗎?
設置規則第 168 條規定,黃線的禁止時間原則是每日上午 7 時至晚間 8 時,所以晚上 8 時到隔天早上 7 時,黃線本身不禁止停車。但如果現場有標字或附牌延長時間,就照附牌;消防栓前、公車站 10 公尺內等地點任何時間都不能停;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也不能停,除非主管機關在現場另設標誌、標線規定可停(道交條例第 56 條最後一項)。
紅線臨停一下下也會被罰嗎?
會。紅線是禁止臨時停車線,全日 24 小時有效,臨停依道交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 300~600 元,期限內到案 300 元。如果人離開車子,可能改以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停車處罰,小型車期限內 900 元。
機車可以停在黃線上嗎?
不可以。黃線禁止停車適用所有車種,基準表裡機車在黃線停車期限內罰 600 元。機車只能在黃線短暫臨停上下客或裝卸物品。
接送小孩在黃線停超過 3 分鐘會被罰嗎?
道交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接送未滿 7 歲兒童或行動不便的人上下車,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限制。但紅線仍不能臨停,其他禁止臨停的地點也不適用這個例外。
鄰居一直停黃線,拍照檢舉有用嗎?
一般黃線停車不在道交條例第 7 條之 1 可檢舉的項目,民眾檢舉無法據以開單。如果是停在人行道、併排停車或占用身障車位,就可以在 7 日內向臺北市或新北市警察局線上檢舉。
最後更新:2026-11-0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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