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罰多少?行人優先新制罰鍰、記點與路口規則

未禮讓行人罰多少?行人優先新制罰鍰、記點與路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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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開車或騎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可供行人穿越的路口,遇到有行人穿越卻沒有暫停讓行人先過,依道交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處 1,200~6,000 元。統一裁罰基準表的期限內金額是機車 1,200 元、汽車 6,000 元;機車 1 年內第 2 次以上也是 6,000 元。經當場舉發記違規點數 3 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此肇事致人受傷,處 18,000~36,000 元並吊扣駕照 1 至 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處 36,000 元並吊銷駕照。

提醒:「有沒有讓」在執法上看車頭是否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以及和行人的距離,這是警政署的執法認定原則,不是條文本身;個案是否違規,最後以裁決機關與法院認定為準。本文罰鍰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與統一裁罰基準表整理,以最新公告為準。

法律怎麼規定「禮讓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是行為規範,共 4 項:

  • 第 1 項: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 第 2 項: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第 3 項:行近沒有劃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同樣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第 4 項: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也就是說,沒有斑馬線的路口一樣要讓,綠燈右轉、左轉遇到正在過馬路的行人也要停。道交條例第 3 條第 8 款寫明「汽車(包括機車)」,第 44 條處罰的「汽車駕駛人」因此也包括機車騎士,以下罰則機車、汽車都適用。

罰鍰、記點與吊扣一覽

違規行為道交條例法定罰鍰期限內金額其他處分
行近未設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600~1,800 元機車或小型車 1,200 元、大型車 1,400 元記 1 點
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可供行人穿越的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第 44 條第 2 項1,200~6,000 元機車 1,200 元、汽車 6,000 元;1 年內 2 次以上 6,000 元記 3 點、道安講習
遇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不暫停讓行第 44 條第 3 項2,400~7,200 元機車 2,400 元、汽車 7,200 元;1 年內 2 次以上 7,200 元記 3 點、道安講習
有前兩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第 44 條第 4 項18,000~36,000 元輕傷 18,000 元吊扣駕照:第 2 項 1 年、第 3 項 2 年;道安講習
有前兩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第 44 條第 4 項36,000 元36,000 元吊銷駕照;重傷 4 年內、死亡 5 年內不得再考領(第 67 條)
轉彎時不注意來往行人第 48 條第 1 款600~1,800 元900 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1,800 元)記 1 點

第 44 條第 4 項是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公布、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的版本,修正前是 7,200~36,000 元、致傷吊扣 1 年。記點依處理細則第 2 條,以「當場舉發」為要件;道交條例第 63 條規定,1 年內記點每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道交條例第 24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處 1,800 元;再通知後逾期 6 個月以上仍不參加,吊扣駕照 6 個月。

執法怎麼認定:車頭進入斑馬線+約 3 公尺

以下是警政署 112 年 5 月推動路口安全大執法時公布的取締認定原則,屬執法認定標準,不是法律條文,警政署日後可能調整;本文未查到 112 年之後的官方修正版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轉載):

  • 路口沒有人指揮時:車輛「前懸」(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而且與行人行進方向的距離在 1 個車道寬(約 3 公尺)以內,即為取締認定基準。
  • 路口有人指揮時:例如學校導護志工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行人通過時,汽機車應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交通部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引述臺北市區監理所)。

交通部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 112 年 8 月引述臺北市區監理所的說明也相同:以車輛前端距離斑馬線上行人不足 3 公尺做為違規取締基準。以下是本文建議,不是官方規定:與其目測 3 公尺,不如看到行人已經踏上斑馬線、或站在路緣準備過,就在停止線前停下,等行人走過你的車道再開。

情境依規定與認定原則
右轉時行人正在走斑馬線應暫停讓行人先過(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 2 項)
路口沒有畫斑馬線,行人正在過馬路一樣應暫停讓行(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 3 項)
車頭還沒進入斑馬線就停下依認定原則,未符合「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的取締基準
巷弄行人優先區依速限減速,並暫停讓行人先行(安全規則第 103 條第 4 項)

行人也有義務:亂穿越罰 500 元

行人路權不是行人可以隨意穿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的地方,必須經由這些設施穿越,不得在其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行人優先區除外);沒有這些設施的路口,要在人行道延伸線內,或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或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3 公尺以內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的路段不得穿越。

道交條例第 78 條規定,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例如闖紅燈)、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等,處 500 元罰鍰。使用行動輔具的人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而走在車道上,不予處罰。

雙北民眾檢舉未停讓行人

道交條例第 7 條之 1 把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列為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用行車紀錄器或手機錄影都可以,但違規行為終了日起超過 7 日的檢舉不予舉發。記點以當場舉發為要件,行政院 113 年修法說明也寫明記點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所以民眾檢舉成立的案件只罰鍰、不記點。

城市檢舉管道承辦單位與電話
臺北市臺北市交通違規檢舉專區(prsweb.tcpd.gov.tw)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 2375-2100
新北市新北市交通違規檢舉系統(tvrs.ntpd.gov.tw)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 2225-5999

機車在路口左轉的規定見機車兩段式左轉怎麼看;收到罰單要查詢或繳費,見交通罰單怎麼查、怎麼繳。

常見問題

未禮讓行人罰多少?

依道交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處 1,200~6,000 元。統一裁罰基準表期限內金額:機車 1,200 元、汽車 6,000 元;機車 1 年內有 2 次以上,罰 6,000 元。

未禮讓行人記幾點?

經當場舉發記違規點數 3 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初次領照未滿 1 年的新手,3 點的項目不在加記 1 點的範圍內。1 年內記點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

行人還在對向車道,我也要停嗎?

依警政署的認定原則,取締基準是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與行人行進方向的距離在 1 個車道寬(約 3 公尺)以內。行人還在對向遠處時,不一定構成違規;但安全規則第 103 條的要求是「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本文建議看到行人在斑馬線上就先停。

被行車紀錄器檢舉未禮讓行人,會記點嗎?

不會記點,但會罰鍰。記點以當場舉發為要件(道交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行政院 113 年 3 月修法說明也明確寫出記點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

行人闖紅燈罰多少?

依道交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行人不依號誌指示,處 500 元。

最後更新:2026-11-0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監理機關。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