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北市遛狗不牽繩,可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在新北市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狗大便不撿,依廢棄物清理法處 1,2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原本上限是 6,000 元)。全國性的動物保護法本身只要求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要有 7 歲以上的人陪同;比特犬等具攻擊性的狗,則必須由成年人陪同,並用 1.5 公尺以內的繩鍊牽引加戴口罩,或改用金屬箱籠裝載,違反最重可罰 15 萬元。
提醒:罰鍰是法定範圍,實際金額由動物保護處或環保局依個案裁處。廢棄物清理法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公布後,第 50 條罰鍰上限提高到 10 萬元,但環境部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查證時仍是 110 年 3 月 18 日版本,實際裁罰額度以臺北市、新北市環保局最新做法為準。
罰則一覽:遛狗常見違規罰多少
| 違規行為 | 依據 | 罰鍰 |
|---|
|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沒有 7 歲以上的人陪同 | 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9 款 |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 |
|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無成年人陪同或未採防護措施 | 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5 款 |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
| 臺北市:攜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未用鍊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 |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10 條、第 28 條 |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並命限期改善 |
| 新北市:攜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未依體型種類用鏈繩、箱籠等 |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0 條 |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得按次處罰 |
| 臺北市公園:攜不具攻擊性動物入園未採適當防護 |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5 條 |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
| 臺北市公園:攜具攻擊性動物入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防護 |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4 條 |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 狗在道路或公共場所便溺,飼主未清除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第 50 條 | 1,2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動物保護法:只規定「7 歲以上的人陪同」
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違反者依第 31 條第 1 項第 9 款,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動物保護法現行版本是 110 年 5 月 19 日修正。
也就是說,「一定要牽繩」不是動物保護法對一般犬的全國性規定,而是雙北各自用自治條例要求。另外,動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飼主應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依第 32 條,狗無故咬傷人,或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狗再次侵害他人自由或財產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該動物。
具攻擊性的狗:成年人陪同、1.5 公尺繩加口罩或箱籠
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哪些算具攻擊性、要採什麼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公告。現行規定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111 年 3 月 30 日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的「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 具攻擊性之寵物:危險性犬隻,以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的犬隻。
- 危險性犬隻: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西藏獒犬、鬥牛獒犬、義大利獒犬、波爾多獒犬)。
- 防護措施(擇一):以長度不超過 1.5 公尺的繩或鍊牽引,且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的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111 年修正前的舊規定還包括上述品種的混血犬與史大佛夏牛頭犬,而且繩鍊與口罩兩者都要、沒有箱籠選項;農業部網站上仍可讀到當時的修正草案對照表,其中「現行規定」欄指的是修正前的舊規定。違反者依第 29 條第 1 項第 5 款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依該對照表的說明,美國比特鬥牛犬與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已在 110 年 10 月 26 日公告列入「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雙北規定:臺北市與新北市都要求牽繩或箱籠
臺北市: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104 年 5 月 19 日修正)第 10 條規定,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未採取防護的寵物,動保處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違反者依第 28 條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臺北市的公園另適用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113 年 1 月 12 日修正),帶不具攻擊性動物入園未採適當防護措施,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新北市: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111 年 2 月 23 日公布)第 7 條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寵物的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管控寵物行動。例外有兩種:進入專供動物使用的場所(例如寵物運動場)並依場所規範辦理的,不受限制;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不適用。違反者依第 20 條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住在公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規約另有禁止飼養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管委會制止不從、報主管機關後,依第 47 條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狗大便不撿:廢棄物清理法怎麼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沒有清除的,依第 50 條第 1 款處罰;同法第 27 條也禁止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污染地面、水溝、牆壁、電桿、樹木、道路等,違反同樣依第 50 條處罰。
第 50 條在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公布後,罰鍰是「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修正前是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獎金發給基準表」把「遛狗(或其他寵物)糞便未隨手清理」列為第一項檢舉項目,援引的就是第 11 條第 6 款與第 50 條(該表罰鍰欄查證時仍列修正前的 1,200 元至 6,000 元)。
撿起來的狗便怎麼丟,依各市一般垃圾規定處理,專用垃圾袋的價格與買法見雙北專用垃圾袋多少錢。
怎麼檢舉、要附什麼
- 遛狗沒牽繩、具攻擊性犬未防護: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或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檢舉,也可打 1999 轉派。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25 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向動保處檢舉,動保處對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
- 狗便不撿:向環保局檢舉。本文建議附上能看出行為人、時間、地點的照片或影片,較容易查處。
- 被狗咬傷:先就醫,涉及人身安全時可報警(110);也可向動保單位通報,依動物保護法第 7 條、第 32 條處理。
另外別忘了,狗本身也要依法辦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期限與罰則見寵物登記怎麼辦。
常見問題
遛狗不牽繩違法嗎?
在臺北市、新北市都違反地方自治條例:臺北市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新北市處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動物保護法本身對一般犬只要求 7 歲以上的人陪同。
狗大便沒撿罰多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與第 50 條,處 1,2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後的上限),實際金額由環保局裁處。
小孩可以自己遛狗嗎?
動物保護法要求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要由 7 歲以上的人陪同;若是具攻擊性的犬隻,則必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防護措施。
哪些狗出門要戴口罩或裝箱籠?
依 111 年 3 月 30 日修正公告的現行規定,具攻擊性寵物是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 6 類危險性犬隻,以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紀錄的犬隻。出門要成年人陪同,並用 1.5 公尺以內的繩鍊牽引加戴透氣口罩,或改用具防曬及通風功能的金屬箱籠裝載。
新北市寵物運動場內可以放繩嗎?
可以。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進入專供動物使用的場所並依場所使用規範辦理者,可不受牽繩規定限制。
最後更新:2026-11-0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或兩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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