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沒有管委會怎麼辦?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與雙北報備流程

公寓沒有管委會怎麼辦?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與雙北報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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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條例施行前就取得建造執照的老公寓也一樣(第 55 條)。小型公寓最簡單的做法是由 2 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書面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公告 10 日生效;想成立管委會,就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委員。完成後向主管機關報備:臺北市送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新北市由區公所收件。臺北市另有補助: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6 樓以上,且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首次報備經同意備查的公寓大廈,6~7 樓補助 6 萬元、8 樓以上 8 萬元。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與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臺北市建管處公寓大廈報備頁面(資料更新 115-09-11)、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標準作業流程說明,以及臺北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補助要點(114 年 8 月 1 日生效)整理。補助要點第 7 點規定預算用罄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前請先向建管處確認。條例第 26 條(住商混合社區分開成立管委會)不在本文範圍。報備資料是否齊全,以臺北市建管處或新北市區公所審查為準。

沒有管委會會怎樣?法律怎麼規定

  • 第 29 條第 1 項: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 第 55 條第 1 項: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權會,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報備。臺北市建管處問答集也據此說明老公寓仍應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
  • 第 29 條第 6 項:沒有管委會也沒有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互推的召集人或申請指定的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連召集人都推不出來,區分所有權人可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 罰則要分清楚:條例對一般公寓「沒有成立」本身並沒有直接的罰鍰條文。第 49 條之 1 的「每一專有部分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只適用於依第 29 條之 1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通知後逾期仍未成立並報備的公寓大廈;第 47 條的 3,000 元至 15,000 元,是處罰違反召集義務的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

管委會還是管理負責人?先看規模

項目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定義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第 3 條第 9 款)未成立管委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第 3 條第 10 款)
怎麼產生召開區權會選任;選任事項要在開會通知載明,不得臨時動議(第 30 條第 2 項)可書面推選:準用施行細則第 7 條,2 人以上書面推選,公告 10 日後生效
誰可以擔任住戶;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例如房客),除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也可被選任(第 29 條第 5 項)同左
任期依區權會或規約定 1~2 年;未規定者 1 年。主任委員、財務與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第 29 條第 3 項)依區權會或規約定 1~2 年;未規定者 1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 29 條第 3 項)
適合戶數多、事務多,需要分工管財務與監察戶數少的公寓,先有一個能對外處理事務的人

臺北市建管處問答集另說明:全棟區分所有權人都是同一人時,也可以由他推選自己為管理負責人,報備程序與管委會相同。

成立流程:從推召集人到送件

  1. 推選召集人並公告:依施行細則第 7 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由區分所有權人 2 人以上書面推選,公告 10 日後生效;被推選人有數人時,以推選人數較多者任之。
  2. 製作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臺北市建管處的成立、報備流程圖列出「申請建物第三類謄本、製作區權人名冊」這一步;名冊要能算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
  3. 二選一:(1) 書面推選管理負責人:2 人以上簽名推選並張貼公告 10 日;(2) 召開區權會成立管委會:開會前 10 日書面通知並載明選任議案,達 2/3 出席、3/4 同意;人數不足可重新召集,以 1/5 出席、過半同意決議,紀錄送達後 7 日內書面反對未超過半數始視為成立(第 32 條),細節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怎麼開。
  4. 製作會議紀錄或推選公告,送件報備: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報備資料為全體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以及區權會會議紀錄或推選書等證明文件。
  5. 機關審核:臺北市審核通過後核發同意備查函及組織報備證明;新北市符合規定者准予備查並核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雙北報備:送哪裡、帶什麼

項目臺北市新北市
受理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受理第一次管理組織報備、變更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區公所收件(條例第 61 條:第 29 條等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區公所辦理)
送件方式櫃檯服務時間上午 08:30-12:30、下午 13:30-17:00;報備頁面另連結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與臺北市建管業務e辦網,可否線上報備請先洽公寓大廈科依 SOP 可採線上報備、書面報備或電子檔報備;書面報備應附掃描電子檔
主要文件建管處提供: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權會會議紀錄、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會議出席委託書、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共用部分點交表等範本申請報備書、檢查表、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會議紀錄、出席人員名冊、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建物使用執照存根影本或合法證明文件(市府可調閱者免附)
重新召集的決議附重新召集決議成立公告、反對意見統計表加附重新召集決議成立公告(表七)、反對意見統計表(表八)
作業時間建管處頁面未列處理天數SOP:收件 1 天、審核 5 天;有缺失時 2 天內以一次告知單通知限期補正;准予備查 1 天;逾期未補正退件
電話02-2720-8889 或 1999 轉各區承辦分機工務局 1999(新北市境內)或 02-2960-3456,或洽所在地區公所

本文建議:送件前用建管處的「報備常見錯誤檢核單」或新北的申請報備檢查表逐項自查,最常被退件的是名冊人數、比例與謄本對不上,或推選公告日期不足 10 日。

臺北市成立管理組織補助

條件內容
補助對象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樓層數 6 樓以上,且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首次報備、經都發局同意備查的臺北市公寓大廈(要點第 2 點)
金額6~7 層樓 6 萬元;8 層樓以上 8 萬元;樓層數以使用執照所載地上樓層數為準,以一次為限(要點第 3 點)
期限與文件首次報備經同意備查後 1 年內,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申請書、同意備查函影本、領據、管理組織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等提出(要點第 4 點)
預算預算用罄即公告停止受理;已申請且符合規定者,都發局得列入下年度優先補助(要點第 7 點)

5 樓以下、沒有電梯的老公寓不符合「6 樓以上」條件,拿不到這筆補助,但依法仍應成立管理組織。新北市本文查證時未找到同類的成立補助,請以工務局公告為準。

成立之後:管委會能做什麼

  • 第 36 條:執行區權會決議、共用部分清潔維護修繕、住戶違規情事的制止、公共基金收支保管等。例如樓梯間堆放鞋櫃雜物,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先制止,相關罰則與檢舉流程見樓梯間放鞋櫃、雜物違法嗎。
  • 第 38 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用管委會名義起訴或被訴,例如催討管理費,見管理費沒繳會怎樣。
  • 第 20 條: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改組、解職時,要移交公共基金、會計憑證、帳簿、印鑑等;拒絕移交經催告 7 日內仍不移交,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 臺北市建管處的公寓大廈報備業務也受理「變更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換人後別忘了辦理。

常見問題

房客可以當管理負責人嗎?

可以。條例第 29 條第 5 項規定,住戶非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區權會的召集人依第 25 條第 3 項要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

我們公寓一直沒有管委會,會被罰 4 萬元嗎?

一般情形不會。第 49 條之 1 的每戶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只針對依第 29 條之 1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通知後在期限內仍未成立並報備的公寓大廈。不過沒有管理組織,公共修繕、催繳費用、申請補助都會卡住,依法也應成立。

召集人一直推不出來怎麼辦?

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第 29 條第 6 項另規定,連召集人都無法產生時,可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臺北市洽建管處公寓大廈科,新北市洽區公所或工務局。

全棟只有我一個屋主,也要報備嗎?

臺北市建管處問答集說明,區分所有權人皆為同一人時,可以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推選自己為管理負責人,報備程序與管委會報備程序相同。

報備被退件怎麼辦?

新北市 SOP 規定,審查有缺失時以一次告知單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才退件;臺北市流程圖同樣是依退件函文內容補正報備資料後再送。照通知列出的項目補齊即可,不必重開會議,除非缺失是會議程序本身。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或新北市各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