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公共基金欠繳已逾 2 期或達相當金額,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後仍不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向法院起訴,請求欠款加遲延利息;管委會不可以擅自斷水斷電。管理費怎麼算、空屋與車位要不要繳,條例只定原則,實際以各社區的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
提醒:欠費經強制執行後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 1%,管委會可依區權會決議訴請強制遷離或命出讓(條例第 22 條)。對管理費金額不滿,應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不要自行停繳。本文整理公開法規與主管機關問答,個案以規約、法院判決與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或所在地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管理費怎麼算:條例原則與規約範本的四種方式
法規資料庫顯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行版本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辦理,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修繕費因可歸責於特定住戶所致者,由該住戶負擔。
內政部依條例第 60 條訂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17 條列了四種管理費分擔基準,社區訂規約時勾選其一:
| 規約範本選項 | 怎麼算 | 備註 |
|---|---|---|
| 1. 按應有部分比例 | 各區分所有權人依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 範本註明「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 |
| 2. 區權會決議 |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 | 金額與方式由會議決定 |
| 3. 每坪+每車位定額 | 依建物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每坪每月定額;停車位每位每月定額 | 定額標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
| 4. 其他 | 規約另寫分擔方式 | 例如店面、住家不同費率,須寫進規約 |
範本第 17 條也寫明「管理費以足敷第十八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管理費的用途包括管理服務人報酬、共用部分管理維護費、共用部分火險與責任險保費、管理組織事務費、稅捐、諮詢律師或建築師的費用等。公共基金則另設專戶,用於計畫性修繕、意外急修及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或改良。條例第 18 條規定公共基金來源之一是「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所以「每坪收多少才合理」這類問題,法律沒有標準答案,看的是貴社區規約勾了哪一種、區權會決議了多少。想查規約和收支,條例第 35 條讓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報表與欠繳情形,管委會不得拒絕。
欠繳怎麼處理:從催告到強制執行
條例第 21 條的條件有三個:欠繳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第 54 條規定條例所定的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口頭或群組訊息提醒不算。
| 步驟 | 做法 | 依據 |
|---|---|---|
| 1. 書面催告 | 欠繳已逾 2 期或達相當金額,以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臺北市建管處建議用存證信函或法院認證函,以主任委員名義寄出 | 條例第 21 條、第 54 條;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33 題 |
| 2. 聲請支付命令 | 金額明確的欠款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後 20 日內可不附理由異議,未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民事訴訟法第 508、516、521 條 |
| 3. 起訴請求給付 | 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可起訴請求欠款及遲延利息;標的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 | 條例第 21 條、第 38 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
| 4. 強制執行 |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支付命令另見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
| 5. 強制遷離或出讓 | 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 1%,促請改善 3 個月仍未改善,依區權會決議訴請強制遷離;區分所有權人可被訴請出讓,判決確定 3 個月內不出讓得聲請拍賣 | 條例第 22 條第 1、2 項 |
遲延利息的利率,規約範本第 17 條「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一欄留空,讓社區自己填「年息 %」。規約沒寫時,本文理解應回到民法:第 233 條規定金錢債務遲延,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第 203 條規定法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另外,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條文文字是「公共基金」;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33 題把這條列為處理拒繳的方式之一(該問答引用的是第 5 款,現行條文為第 6 款)。實際是否裁罰,由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