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沒繳會怎樣?催告提告流程與空屋、車位、租客誰繳

管理費沒繳會怎樣?催告提告流程與空屋、車位、租客誰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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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管理費、公共基金欠繳已逾 2 期或達相當金額,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後仍不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向法院起訴,請求欠款加遲延利息;管委會不可以擅自斷水斷電。管理費怎麼算、空屋與車位要不要繳,條例只定原則,實際以各社區的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

提醒:欠費經強制執行後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 1%,管委會可依區權會決議訴請強制遷離或命出讓(條例第 22 條)。對管理費金額不滿,應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不要自行停繳。本文整理公開法規與主管機關問答,個案以規約、法院判決與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或所在地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管理費怎麼算:條例原則與規約範本的四種方式

法規資料庫顯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行版本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辦理,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修繕費因可歸責於特定住戶所致者,由該住戶負擔。

內政部依條例第 60 條訂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17 條列了四種管理費分擔基準,社區訂規約時勾選其一:

規約範本選項怎麼算備註
1. 按應有部分比例各區分所有權人依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範本註明「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
2. 區權會決議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金額與方式由會議決定
3. 每坪+每車位定額依建物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每坪每月定額;停車位每位每月定額定額標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
4. 其他規約另寫分擔方式例如店面、住家不同費率,須寫進規約

範本第 17 條也寫明「管理費以足敷第十八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管理費的用途包括管理服務人報酬、共用部分管理維護費、共用部分火險與責任險保費、管理組織事務費、稅捐、諮詢律師或建築師的費用等。公共基金則另設專戶,用於計畫性修繕、意外急修及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或改良。條例第 18 條規定公共基金來源之一是「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所以「每坪收多少才合理」這類問題,法律沒有標準答案,看的是貴社區規約勾了哪一種、區權會決議了多少。想查規約和收支,條例第 35 條讓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報表與欠繳情形,管委會不得拒絕。

欠繳怎麼處理:從催告到強制執行

條例第 21 條的條件有三個:欠繳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第 54 條規定條例所定的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口頭或群組訊息提醒不算。

步驟做法依據
1. 書面催告欠繳已逾 2 期或達相當金額,以書面定相當期間催告。臺北市建管處建議用存證信函或法院認證函,以主任委員名義寄出條例第 21 條、第 54 條;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33 題
2. 聲請支付命令金額明確的欠款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後 20 日內可不附理由異議,未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 508、516、521 條
3. 起訴請求給付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可起訴請求欠款及遲延利息;標的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條例第 21 條、第 38 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4. 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支付命令另見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5. 強制遷離或出讓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 1%,促請改善 3 個月仍未改善,依區權會決議訴請強制遷離;區分所有權人可被訴請出讓,判決確定 3 個月內不出讓得聲請拍賣條例第 22 條第 1、2 項

遲延利息的利率,規約範本第 17 條「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一欄留空,讓社區自己填「年息 %」。規約沒寫時,本文理解應回到民法:第 233 條規定金錢債務遲延,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第 203 條規定法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另外,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條文文字是「公共基金」;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33 題把這條列為處理拒繳的方式之一(該問答引用的是第 5 款,現行條文為第 6 款)。實際是否裁罰,由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管委會不能做的事

  • 斷水斷電:臺北市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第 9 題寫明,住戶積欠管理費時,管委會應依第 21 條辦理,不可以擅自對住戶斷水斷電。
  • 拒絕欠費住戶查帳:內政部 106 年 8 月 22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13001 號函指出,住戶未繳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應依第 21、22 條以催告、訴請給付、訴請遷離等方式處理,不宜剝奪其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資料的權利。
  • 在群組公開點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 年 12 月 6 日國署建管字第 1130120012 號函回應「利用 App、通訊群組、公眾信箱張貼催繳管理費」的問題,說明管委會在「住宅行政」特定目的內、符合法定情形時,得於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住戶個資,但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文建議催繳只寫門牌與金額、不寫姓名,正式催告仍走書面。

門禁磁扣、電梯能不能因欠費停用,本文未查到主管機關的明確解釋,條例對欠費只規定第 21、22 條的程序。規約若另有約定也可能引發爭議,最穩妥的做法是循法院途徑。

空屋、車位、租客、買二手屋:誰要繳

情況要不要繳依據
空屋、沒人住條例沒有空屋減免的規定;共用部分費用原則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要減收,須規約或區權會另有規定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汽機車位看規約。範本選項 3 讓停車位按每位每月定額分擔;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也屬「住戶」規約範本第 17 條;條例第 3 條第 8 款
租客住在裡面承租人屬「住戶」,第 21 條可對住戶請求;但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承租人拒繳時屋主仍應繳。房東與房客怎麼分,看租約條例第 3 條第 8 款、第 21 條;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1 題
買二手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欠繳費用情形等文件,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或規約所定的權利義務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35 條
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住戶義務,並準用第 21 條、第 22 條條例第 24 條第 2、3 項

租屋族要注意:條例處理的是社區和住戶之間的關係,房東、房客之間誰付管理費,是租約的約定。本文建議簽約時把管理費、車位費寫清楚;押金能不能拿來抵欠繳管理費,見租屋押金最多幾個月、可以扣什麼。公共電費、加壓馬達電費這類共用支出怎麼分攤,可參考公寓水塔加壓馬達電費誰付;共用管線漏水的修繕費用分擔,見大樓公共管道間漏水責任判定。

欠費多久會過時效

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按月或按季收取的管理費是否屬於這類定期給付,條文沒有直接寫,本文理解實務上常以此規定處理,但個案仍以法院認定為準。對管委會來說,長期欠費不要拖過 5 年才處理;對住戶來說,時效抗辯要自己在訴訟中主張。

常見問題

管理費太貴,我可以不繳嗎?

不建議。金額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應在會議中表決或提案修改。條例第 2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目的及理由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議。自行停繳仍可能被依第 21 條起訴。

沒有管委會的老公寓,欠費可以追嗎?

第 21 條的請求主體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條例第 29 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未推選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的召集人或申請指定的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本文建議先完成管理組織報備,再依程序催告。

遲延利息怎麼算?

先看規約中「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那一欄有沒有填利率(範本第 17 條)。規約沒定時,依民法第 233 條與第 203 條,以年息 5% 計算。

新買的房子,前屋主欠的管理費要我繳嗎?

條例第 24 條要求繼受人在繼受前向管委會請求閱覽第 35 條文件,其中包含「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前手欠款最後由誰負擔,涉及買賣契約與法院見解,本文建議交屋前向管委會取得無欠費證明,或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由賣方結清。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單位,或向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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