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梯間放鞋櫃、雜物違法嗎?罰 4 萬起與檢舉流程

樓梯間放鞋櫃、雜物違法嗎?罰 4 萬起與檢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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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違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禁止住戶在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巷弄、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或設置門扇;經管委會制止仍不改,主管機關可依第 49 條處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可連續處罰。臺北市的裁罰基準第一次罰 4 萬元,第二次加倍。鞋櫃算不算雜物,主管機關看的是有沒有妨礙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

提醒:堵住逃生通道不只是罰錢。刑法第 189 條之 2 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的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建議不要自行搬走或丟棄鄰居的東西,以免另生糾紛;先找管委會,制止不聽再報主管機關。是否違規以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為準。

法條怎麼寫:哪些地方不能放東西

法規資料庫顯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行版本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第 16 條第 2 項全文列舉的處所是: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禁止的行為是: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書只開了兩個口: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兼作停車空間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樓梯間與共同走廊沒有任何例外。

另外,第 7 條第 2 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本文理解: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也不能把樓梯間或走廊劃給某一戶專用來放鞋櫃;第 9 條第 3 項也規定,共用部分的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

適用範圍不限大樓。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39 題說明,條例沒有限定建築物構造與規模,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可區分為數部分、且有共用部分,連棟式平房到高層建築都適用。四、五層樓的老公寓也一樣。

鞋櫃、腳踏車、盆栽算雜物嗎

條例沒有列「雜物」清單。臺北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1 日的訴願決定引用內政部 97 年 6 月 30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5010 號函所附會議紀錄:第 16 條第 2 項的立法意旨是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避免住戶在列舉處所有妨礙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的使用行為;住戶的使用行為有妨礙「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目的時,即以違反該項規定處理。

依這個判斷標準,本文理解:鞋櫃、成堆的鞋子、腳踏車、嬰兒車、盆栽、紙箱、回收物,只要長期放在樓梯間或走廊、占用了通行或避難空間,就有被認定違規的風險,和東西貴不貴、是不是「自家門口」沒有直接關係。上述訴願案的地點是建物的退縮空地(同屬第 16 條第 2 項列舉處所),住戶擺放攤車並堆放大量雜物,主張旁邊「仍保有行人通行空間」,訴願仍遭駁回,維持 4 萬元罰鍰。這不是樓梯間鞋櫃的案例,但判斷標準相同。

罰則一次看

違規行為處罰依據
在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巷弄、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或門扇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49 條第 1 項第 4 款
同上,臺北市裁罰基準第一次 4 萬元;第二次為第一次的 2 倍;第三次起以法定上限 20 萬元計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項次 13、第 3 點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的住戶堆置雜物,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致死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至 500 萬元罰金;致重傷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得併科 50 萬至 250 萬元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的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3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7 年以下,致重傷 5 年以下刑法第 189 條之 2
管委會、管理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制止住戶違規,顯然影響住戶權益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條例第 48 條第 4 款、第 36 條第 5 款

臺北市的統一裁罰基準修正日期為民國 94 年 6 月 3 日,114 年的訴願決定仍依此基準項次 13 裁處,可見現行仍在使用。其他縣市的裁罰額度請以當地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怎麼處理、怎麼檢舉

步驟誰做、怎麼做依據
1. 記錄現況拍下物品位置、日期,量一下剩餘通道寬度(本文建議)—
2. 向管委會反映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條例第 16 條第 5 項、第 36 條第 5 款
3. 制止不聽,報主管機關管委會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臺北市由都市發展局主管,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處條例第 16 條第 5 項;臺北市府 104 年 3 月 26 日公告
4. 沒有管委會的公寓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可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直接報主管機關條例第 59 條;臺北市建管處問答第 30 題
5. 主管機關查處臺北市實例(退縮空地堆置雜物案):函請違規住戶 20 日內書面陳述意見並自行改善,再派員現勘,未改善者裁罰並限 15 日內改善臺北市政府 114.12.01 府訴三字第 1146087184 號訴願決定

條例第 16 條第 5 項的順序是「先制止、後報請」。臺北市法規委員會 92 年 10 月 20 日函轉述內政部 90 年會議結論: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的公寓大廈,住戶在公寓大廈的行為仍適用本條例,住戶得直接申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該函引用的是舊版條號)。臺北市民可以撥 1999(外縣市撥 02-2720-8889)或上臺北市陳情系統反映;新北市與其他縣市的陳情管道,見1999 市民熱線能做什麼。

管委會收到反映卻不處理,條例第 48 條第 4 款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 36 條第 5 款「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住戶也可依第 59 條列舉事實報主管機關。

為什麼樓梯間一定要淨空

以下是本文建議,不是法規條文:火災時不能搭電梯,樓梯間是主要的垂直逃生路線,紙箱、鞋櫃、腳踏車在濃煙中會絆倒人,也會讓防火門關不上。平常保持樓梯間淨空、防火門關閉;家中裝好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規定見住警器安裝規定與位置),並備一支滅火器(選購見家用滅火器怎麼選)。管委會要處理欠繳費用、規約修改等其他問題,可參考管理費沒繳會怎樣。

常見問題

鞋櫃緊貼自家門口、不擋路也不行嗎?

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禁止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沒有「不擋路就可以」的例外。主管機關依內政部函示,看的是是否妨礙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個案認定。本文建議收進室內,或改用門內鞋櫃。

可以在樓梯間加裝鐵門或柵欄嗎?

不行。第 16 條第 2 項同時禁止在這些處所「設置柵欄、門扇」,違反者同樣適用第 49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罰鍰。

全體住戶都同意放鞋櫃,可以嗎?

本文理解不行。第 7 條第 2 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權會決議不能讓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的行為合法化。

被檢舉後多久要改善?

依主管機關通知。上述臺北市訴願案(退縮空地堆置雜物)中,市府先函請住戶 20 日內陳述意見並檢附已自行改善的證明,現勘仍未改善才裁罰,並限文到 15 日內改善完畢;逾期未辦理將續處。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或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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