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過戶要由買賣雙方共同填寫過戶登記書,帶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行照、雙方身分證明,以及新車主名下有效的強制險保險證,到公路監理所站辦理;監理機關審核後換發新行照,依 115 年費額表,行照規費汽車 200 元、機車 150 元。過戶前,車上的交通違規罰鍰、牌照稅與當年度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都要先繳清;汽車出廠 10 年以上、機車出廠 5 年以上,要先通過臨時檢驗。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修正日期 115 年 5 月 21 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修正日期 115 年 5 月 29 日)整理,2026-11-03 查證。規費依 115 年(2026 年)版本,日後可能調整;營業車、計程車、有動產擔保設定的車輛另有規定,不在本文範圍。實際應備文件以監理所站審核為準,出發前可先電洽。
過戶前先清掉這幾筆欠款
|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交通違規罰鍰 | 辦理過戶前,要繳清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所有違反道交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的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 條 |
| 使用牌照稅 | 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監理機關會查驗已納當期稅款 | 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 |
| 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 | 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自用車與機車每年 7 月一次徵收 |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6、7 條 |
| 強制險罰鍰 | 依強制險法所處罰鍰未繳納前,監理機關不受理異動登記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 |
罰單可以先在監理服務網查詢,方法見交通罰單怎麼查、怎麼繳;牌照稅與養管費的繳納月份見牌照稅、汽燃費幾月繳。
應備文件清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2 條規定,過戶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過戶登記書,並繳驗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與行車執照;第 16 條規定身分證明文件:
- 汽車過戶登記書:買方(受讓人)與賣方(讓與人)共同填寫。
- 原領之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遺失要先申請補發(道安規則第 34 條)。
- 行車執照:過戶後會換發新的行照。
- 雙方身分證明:個人繳驗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證件無法清楚辨認時,加驗駕照、健保卡或護照等第二證件。公司行號要繳驗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文或登記證明書與統一編號。
- 新車主的強制險保險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車輛所有權移轉時要先辦理保險契約的訂立或變更,否則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停駛中車輛除外)。強制險網站提醒,到監理機關辦理手續時,保險證有效期間需超過 30 日以上。
規費與檢驗費
| 項目 | 115 年規費 | 說明 |
|---|
| 換發汽車行車執照 | 200 元 | 過戶後換發新行照(道安規則第 22 條) |
| 換發機車行車執照 | 150 元 | 重型及輕型機車 |
| 小型汽車檢(覆)驗 | 450 元/次 | 出廠 10 年以上過戶須臨時檢驗 |
| 重型及輕型機車檢(覆)驗 | 200 元/次 | 出廠 5 年以上過戶須臨時檢驗 |
以上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辦法規定費額表得每 3 年檢討調整一次。牌照稅、養管費依車種與排氣量另計,不是過戶規費。
什麼時候要先驗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規定,汽車出廠 10 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應申請臨時檢驗;機車自 95 年 6 月 15 日起,出廠 5 年以上過戶也要臨時檢驗。車輛曾因車禍重大損壞送修、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也屬應臨時檢驗的情形。微型電動二輪車出廠 5 年以上過戶,則要實車查核,見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規定。
委託代辦:找車商或找親友
| 代辦方式 | 要多準備的文件(道安規則第 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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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汽車買賣業(車商)代辦 | 原車主證明文件影本,加上委託書或當地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的證明書;並繳驗車商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與代辦人身分證。車商須依法登記並經監理機關登記列管。 |
| 機車委託車商代辦 | 證明書也可以由當地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開具,但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的負責人須為同一人。 |
| 委託親友等其他人代辦 | 除車主身分證明外,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以及車主有效的駕照、健保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這些證件可用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的文件代替。 |
稅費怎麼分、舊車主強制險怎麼退
- 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原車主已繳納全期牌照稅時,新車主免納當期稅。
- 公路養管費:過戶前要先把當年度費額與欠費繳清,買賣雙方如何分攤由雙方自行約定。
- 舊車主的強制險:依強制險法第 21 條,車輛所有權移轉且新的投保義務人已投保而造成重複投保時,原要保人可以終止契約,保險公司要退還未到期保費。
沒辦過戶、或車主過世怎麼辦
- 責任仍跟著登記車主:強制險法第 6 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未投保時,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的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車子交出去前務必完成過戶。
- 異動不申報的罰鍰:過戶屬於應申請的異動登記(道安規則第 15 條);道交條例第 16 條規定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處汽車所有人 900~1,800 元。
- 繼承車輛: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內辦理異動登記,不能如期辦理者可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 6 個月一次;逾期監理機關會逕行註銷牌照(道安規則第 33 條)。原車主死亡日起停徵養管費,繼承人自繼承日起徵(養管費辦法第 7 條)。
雙北監理所站
| 監理所站 | 地址 | 電話 |
|---|
| 臺北市區監理所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 21 號 | 02-2763-0155 |
| 士林監理站 |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五段 80 號 | 02-2831-4155 |
| 臺北區監理所 |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 248 巷 7 號 | 02-2688-4366 |
| 蘆洲監理站 | 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 163 號 | 02-2288-6883 |
| 板橋監理站 |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 116 號 | 02-2222-7835 |
依道安規則第 31 條,過戶的監理機關與車籍管轄不同時,辦妥後會把車籍資料移轉給管轄機關列管。
常見問題
買賣雙方一定都要到監理站嗎?
不一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6 條允許委託車商代辦,或委託親友代辦;委託親友時,要另帶代辦人身分證與車主有效的駕照、健保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也可用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的文件代替。
原車主還有罰單沒繳,可以先過戶嗎?
不行。道交條例第 9-1 條規定,辦理車輛過戶前要繳清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的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也規定牌照稅與罰鍰未繳清前不得過戶。
過戶那年的牌照稅誰要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16 條第 2 項,原車主已繳納全期牌照稅時,新車主免納當期稅;當年度養管費則要在過戶前繳清,買賣雙方怎麼分攤可自行約定。
家人過世,名下的車要多久內處理?
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1 年內辦理異動登記,可書面申請延長 6 個月一次;逾期監理機關會逕行註銷牌照。養管費自原車主死亡日起停徵、繼承日起徵。
車子開了 12 年要賣,過戶前要驗車嗎?
要。道安規則第 45 條規定汽車出廠 10 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應申請臨時檢驗;115 年小型汽車檢驗規費每次 450 元。機車則是出廠 5 年以上就要。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各公路監理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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