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有人受傷時,先救人、報警(110),不要移動車輛和現場痕跡;沒人受傷且車還能開,先拍照或標繪車輛位置,再把車移到路邊。事故 7 日後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現場圖和現場照片,30 日後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肇事原因有爭議,6 個月內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臺北市、新北市每件規費都是 3,000 元。賠償談不攏,可以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本文引用的第 62 條不在該次尚未施行的條文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修正日期 113 年 2 月 17 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修正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與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日期 112 年 1 月 13 日),以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公開資料整理,2026-11-03 查證。過失比例、刑事責任與賠償金額,分別由鑑定會、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國道事故、軍車事故的處理機關不同,不在本文範圍。
現場第一步:先看有沒有人受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把現場該做的事列得很清楚,分成「沒人受傷」與「有人受傷」兩種處理方式:
| 情況 | 該怎麼做 | 沒做到的罰則(道交條例第 62 條) |
|---|
| 無人受傷或死亡,車輛還能行駛 | 放警告標誌 → 拍照或標繪車輛位置與痕跡 → 把車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 報警。這類事故可以用攝影或錄影記錄車輛位置。 | 未依規定處置:1,000~3,000 元;車還能開卻不標繪移置、妨礙交通:600~1,800 元 |
| 有人受傷或死亡 | 立即救護並通知消防機關(119)、通知警察(110),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與現場痕跡證據。 | 3,000~9,000 元;但受傷案件當事人都同意時,應先標繪再把車移到不妨礙交通處 |
| 發生火災 | 迅速撲救防止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 |
依同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無人受傷或死亡、而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可以不通知警察。但強制險主管機關的問答提醒,沒有報案又缺乏現場人證物證,可能拖慢甚至影響保險給付;事後才發現身體不適的情形也不少,拿不準時還是報警比較保險。
警告標誌要放在事故地點後方,距離依辦法第 4 條:
| 路段 | 放在事故後方多遠 |
|---|
| 高速公路 | 100 公尺 |
| 快速道路或速限超過 60 公里 | 80 公尺 |
| 速限超過 50 公里至 60 公里 | 50 公尺 |
| 速限 50 公里以下 | 30 公尺 |
| 交通壅塞或車速低於 10 公里 | 5 公尺 |
遇雨霧視線不清要再拉遠;雙向或多向車流的路口,前方或周邊也要放。
拍照存證怎麼拍才有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建議輕微事故記得「拍 → 移 → 報」,拍照時注意來車:
- 拍全景:以道路標線為基準,把車輛和號誌、標誌、電桿等周邊設施一起拍進去。
- 拍細節:碰撞點、車損部位、掉落物。
強制險網站的事故注意事項另提醒:
- 有人受傷要移車送醫時:先標繪車輛四個車角或輪胎位置,並標明行進方向。
- 找目擊者、記車號:對方逃逸時記下車號、車種、顏色與逃逸方向,報案時提供。
警察到場後,可以當場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處理辦法第 13 條);新北市蘆洲區公所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權益須知」提醒,要協助員警確認煞車痕、刮地痕等現場跡證並拍照留證,現場草圖與筆錄簽名前要詳細閱讀確認,也可以向處理員警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的當事人,要在事故發生或原因消失後 7 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處理辦法第 10 條)。
絕對不要做的事:離開現場
即使覺得「沒事」,自行離開也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提醒,若對方情緒激動或有施暴傾向,可以先避離並立刻報警說明,以免事後被誤判逃逸。相關處罰如下:
| 情形 | 處罰 |
|---|
| 無人傷亡而逃逸 | 1,000~3,000 元,並吊扣駕照 1~3 個月(道交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 |
| 致人受傷而逃逸 | 吊銷駕照(第 62 條第 4 項);刑法第 185 條之 4: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刑法第 185 條之 4: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另規定,駕駛人對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事後資料申請:登記聯單、現場圖、初判表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處理辦法第 13 條,向處理的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
| 資料 | 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 用途 |
|---|
|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事故現場 | 記錄雙方當事人資料;強制險網站提醒報警後要取得這張聯單 |
| 現場圖、現場照片 | 事故 7 日後(可申請閱覽或提供) | 還原車輛位置、撞擊點 |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事故 30 日後 | 警方對可能肇事原因的初步研判,談和解與調解時參考 |
辦法規定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閱覽要在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進行。雙北的申請管道:
- 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說明,事故發生 7 日後可透過「交通事故查詢及申請網」查詢案件進度並申領資料;大隊總機 (02)2375-2100。
-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說明,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向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屬「免費」,電話 02-2225-5999,並提供線上申請連結。
對肇事原因有爭議: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初判表只是警方的初步研判。雙方對誰有過失仍有爭議,可以申請鑑定。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 誰能申請:經警察機關處理的事故,由當事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申請(第 3 條)。
- 期限:距肇事日逾 6 個月不受理(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除外);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要向司法機關聲請囑託,不能自己申請。
- 多久完成: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內,特殊情形可延長一次、最多 2 個月(第 9 條)。
- 不服怎麼辦: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可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第 10、11 條)。
| 臺北市 | 新北市 |
|---|
| 受理單位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 92 號 7~8 樓)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可用「肇事鑑定申請系統」線上申請) |
| 規費 | 鑑定每件 3,000 元、覆議每件 2,000 元(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108 年 8 月 27 日修正) | 每案 3,000 元 |
| 電話 | (02)2365-8270 | (02)8978-6101 分機 510 |
新北市裁決處提醒,鑑定約需 2 個月;如果只是想釐清賠償金額,可以先拿免費的初判表去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就不必再鑑定。臺北市規定不予受理、未經警察處理或跡證不足而決議不予鑑定的案件,規費無息退還。
和解、調解與告訴期限
- 調解免費: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 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民事賠償與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如過失傷害)都可以調解(第 1 條)。
- 去哪裡調解:雙方住同一區,就由該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不同區時,民事由對方住所地、刑事由對方住所地或事故地的調解委員會處理(第 13 條)。新北市另有線上聲請調解系統。
- 調解的效力: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或告訴(第 27 條)。
- 刑事告訴期間: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284、287 條),告訴要在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由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時,可以請公所移送檢察官,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調解條例第 31 條)。
- 民事求償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起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97 條)。
和解時要在和解書寫清楚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沒有約定「不得扣除」時,保險公司會從強制險給付中扣掉加害人已先賠的部分,詳見強制險理賠金額與申請方式。事故後收到交通罰單,查詢與繳納方式見交通罰單怎麼查、怎麼繳;110、119、112 的差別見緊急電話用途整理。
常見問題
小擦撞雙方同意私了,一定要報警嗎?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無人受傷或死亡、而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的事故,可以不通知警察。但強制險主管機關提醒,未報案又缺乏人證物證,可能影響保險給付審查;有人受傷時則一定要報警並保留現場。
初步分析研判表多久可以拿到?
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事故 30 日後可以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是 7 日後。臺北市可用交通警察大隊的交通事故查詢及申請網,新北市裁決處說明初判表可向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免費申請。
車禍鑑定要錢嗎?要多久?
臺北市鑑定每件 3,000 元、覆議 2,000 元;新北市鑑定每案 3,000 元。鑑定會原則上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可延長一次最多 2 個月;要在事故後 6 個月內申請。
對方不肯和解,我還能怎麼做?
可以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免費調解;過失傷害要在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民事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告訴乃論案件聲請調解不成立時,可請公所移送檢察官,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對方撞了就跑,醫療費誰付?
先報 110 並提供車號、特徵與逃逸方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時,受害人可以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在強制險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補償。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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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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