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民國 115 年(2026 年)7 月 1 日起發生的事故,死亡給付每人 300 萬元,失能依 15 個等級給付、最高 300 萬元,傷害醫療費用最高 20 萬元,三項合計每人每次事故最高 320 萬元;6 月 30 日以前發生的事故仍適用舊標準(死亡 200 萬元、合計 220 萬元)。不論加害人有沒有過失,受害人都可以向肇事車的保險公司請求,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保險人起 2 年內要行使。強制險只賠人的傷亡,不賠車損。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發布、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以及金管會委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的強制險網站問答整理,2026-11-03 查證。給付金額依「事故發生日」判斷新舊標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第 3 項);個案的失能等級、醫療費用是否必要合理,由承保產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審核。商業車險(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不在本文範圍。
強制險給付多少:115 年 7 月新舊標準
| 給付項目 | 101 年 3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發生的事故 | 115 年 7 月 1 日起發生的事故 |
|---|
| 死亡給付(每人) | 200 萬元 | 300 萬元 |
| 失能給付 | 依 15 等級,最高 200 萬元 | 依 15 等級,最高 300 萬元 |
| 傷害醫療費用 | 最高 20 萬元(檢據核實) | 最高 20 萬元(檢據核實) |
| 每人每次事故合計上限 | 220 萬元 | 320 萬元 |
金管會保險局在 115 年 2 月預告修正時說明,強制險保額自 101 年調升為 200 萬元後已逾 13 年未調整,這次是在「不增加投保大眾保險費負擔下」調高。各失能等級金額如下(給付標準第 3 條;舊標準取自 115 年 2 月 25 日版本):
| 失能等級 | 舊標準 | 115 年 7 月 1 日起 |
|---|
| 第 1 級 | 200 萬元 | 300 萬元 |
| 第 2 級 | 167 萬元 | 250 萬元 |
| 第 3 級 | 140 萬元 | 210 萬元 |
| 第 4 級 | 123 萬元 | 185 萬元 |
| 第 5 級 | 107 萬元 | 160 萬元 |
| 第 6 級 | 90 萬元 | 135 萬元 |
| 第 7 級 | 73 萬元 | 110 萬元 |
| 第 8 級 | 60 萬元 | 90 萬元 |
| 第 9 級 | 47 萬元 | 70 萬元 |
| 第 10 級 | 37 萬元 | 55 萬元 |
| 第 11 級 | 27 萬元 | 40 萬元 |
| 第 12 級 | 17 萬元 | 25 萬元 |
| 第 13 級 | 10 萬元 | 15 萬元 |
| 第 14 級 | 7 萬元 | 10 萬元 |
| 第 15 級 | 5 萬元 | 8 萬元 |
同時有多項失能時,會依給付標準第 4 條升等計算;原本已有失能而加重者,給付加重後等級扣除原等級的差額(第 5 條)。
醫療給付包含哪些、有哪些上限
20 萬元醫療給付以「必須且合理的實際支出」為限,包含急救、診療、接送與看護費用。以健保身分就醫時,健保給付範圍內的自付額,以及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等非健保項目都可申請,但有個別上限(給付標準第 2 條):
| 項目 | 上限 |
|---|
| 自付病房費差額 | 每日 1,500 元 |
| 住院膳食費 | 每日 180 元 |
| 看護費(住院期間;居家看護須醫師證明必要) | 每日 1,200 元,最多 30 日 |
| 往返門診、轉診、出院的接送費 | 合計 2 萬元 |
| 義肢器材及裝置 | 每一上肢或下肢 5 萬元 |
| 義齒 | 每缺損一齒 1 萬元,5 齒以上合計 5 萬元 |
| 義眼 | 每顆 1 萬元 |
| 其他非健保醫療材料與裝具 | 2 萬元 |
強制險網站問答補充,親屬看護沒有收費而拿不到收據時,可以立據載明看護人姓名與受害人關係。
誰可以申請、向誰申請
- 不必先證明對方有過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也不必先經對方同意或先和解。
- 受害人是「乘客或車外第三人」:第 13 條定義汽車交通事故為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問答舉例,機車騎士天雨路滑自己摔傷,不是本法所稱受害人,不能申請;但駕駛閃坑洞撞電桿,車上乘客可以申請。
- 兩車互撞:雙方都受傷時,各自向「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請求。
- 受害人死亡:由遺屬請求,順位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同順位平均分配(第 11 條)。問答引財政部函,這筆保險金不屬受害人遺產。
-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肇事車逃逸無法查究、未投保、未經車主同意被使用(例如失竊車),或屬拼裝車等無須投保的車輛時,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第 40 條)。
- 對方酒駕:保險公司仍要給付,之後再向駕駛人代位求償(第 29 條)。
- 不賠的情形:受害人故意(例如意圖自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第 28 條);車損、房屋等財物損失也不在強制險範圍。
申請步驟與時限
- 事故當下:把傷者送醫、報警處理(第 34 條)。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於 5 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受害人也可以直接書面通知。現場處理方式見車禍怎麼處理。
- 確認肇事車的保險公司:向對方索取強制險保險證資訊;強制險網站另設有「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服務。
- 備齊文件送件: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由主管機關公告,常見的是事故證明、診斷證明書與醫療收據;實際清單以保險公司通知為準。
- 等待給付:保險公司要在交齊文件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可歸責保險公司而延遲者,按年利一分加計遲延利息(第 25 條)。
- 死亡或失能可先請領:死亡案件可請求先給付保險金的二分之一;失能案件可就已審定的等級先請領(第 35 條)。
時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事故發生起逾 10 年亦同(第 14 條)。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後到收到決定通知前的期間不計入時效。
和解前要先弄清楚強制險怎麼算
強制險給付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加害人被求償時可以扣除(強制險網站問答引第 32 條)。另依第 31 條,加害人已先賠一部分時,保險公司只給付扣除該金額後的餘額,先賠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額內還給加害人;但雙方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問答舉例:雙方先以 2 萬元(含強制險各項給付)和解,之後保險公司核定醫療給付 10 萬元,受害人只能再領 8 萬元;如果和解書載明「不含強制險給付」,受害人可領足 10 萬元。和解金額包含車損時,也建議在和解書分開記載。
沒保強制險會怎樣:罰鍰與後果
| 情形 | 罰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 |
|---|
| 汽車未投保或期滿未續保(路邊稽查、警察執勤或違規併同舉發) | 3,000~15,000 元 |
| 機車 | 1,500~3,000 元 |
| 微型電動二輪車 | 750~1,500 元 |
| 未投保汽車肇事 | 9,000~32,000 元 |
- 罰鍰可申請分期;收到通知單 15 日內要到案聽候裁決,認為違規屬實也可直接繳納結案(第 49、50 條)。
- 罰鍰未繳清前,監理機關不受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第 51 條)。
- 保險期滿逾 6 個月仍未續保,可移請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第 51 條之 1)。
過戶時新車主必須先投保或辦理變更,監理機關才會受理過戶(第 23 條),詳見汽機車過戶怎麼辦;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投保規定見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與強制險。
常見問題
自己騎車自摔受傷,強制險有賠嗎?
沒有。強制險保障的是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強制險網站問答明確舉例,機車騎士天雨路滑自行摔傷不能申請保險給付。若車上有乘客受傷,乘客可以申請。
事故發生在 115 年 6 月,可以領 300 萬元嗎?
不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給付標準修正後,只有修正生效日以後發生的事故依新規定辦理;新標準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6 月 30 日以前的事故仍依死亡 200 萬元、合計 220 萬元的舊標準。
撞我的車沒保強制險或逃逸了,怎麼辦?
可以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額以強制險保險金額為限(第 40 條);請求時效自知有損害並確認肇事車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時起算(第 14 條第 4 項)。
機車被撞壞的修理費可以申請強制險嗎?
不行。強制險只針對身體傷害、失能或死亡;汽機車、房屋等財物損失要向肇事者求償或由商業車險處理。
對方是酒駕,保險公司會拒賠嗎?
不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定,被保險人酒駕致事故,保險公司仍應負給付責任,給付後可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承保的產物保險公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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