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要漲房租可以嗎?租約期間不得調漲、續約重議與不定期租約差別

房東要漲房租可以嗎?租約期間不得調漲、續約重議與不定期租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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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租約還沒到期,房東不能漲租: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4 點明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即使契約沒寫這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仍構成契約內容。租期屆滿要續約時,租金由雙方重新約定,租賃條例第 6 條排除土地法第 97 條,法律沒有漲幅上限。如果租期屆滿後房東沒反對、你照常住、照常付租,依民法第 451 條會變成不定期租約,這時房東要調租只能協商,或依民法第 442 條聲請法院增減。

提醒:本文依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近一次修正 114 年 4 月 18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日期 112 年 2 月 8 日)、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日期 104 年 6 月 17 日)、民法(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租賃條文未變動)與土地法(修正日期 113 年 8 月 7 日)整理。租賃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契約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保法相關規定;第 4 條排除休閒旅遊、政府或專責法人經營管理、合作社經營管理、租期未達 30 日的租賃住宅。店面、辦公室等非住宅租賃不在本文範圍。個案爭議以法院、臺北市與新北市地政局及消保官的認定為準。

三種時間點,規則不一樣

時間點房東可以漲租嗎依據
租約期間內(例如 1 年約還沒到期)不可以,不論理由應記載事項第 4 點;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未記載仍構成契約內容)
租期屆滿、重新簽約可以重新議價,法律沒有漲幅上限;房客不同意就不續約租賃條例第 6 條: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
租期屆滿後未續約、繼續住(不定期租約)要協商;談不攏可聲請法院增減租金民法第 451 條、第 442 條
任何時候降租可以臺北市地政局租賃常見糾紛問答:房東願意調降租金不受限制

租期中:為什麼不能漲、常見的變相漲租

應記載事項第 4 點的原文是:承租人每月租金「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臺北市地政局 114 年 10 月版的租賃常見糾紛問答也寫明:租賃期間內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變相漲租的說法規定怎麼說
「管理費漲了,你要多付」應記載事項第 6 點: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管理費時,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費用增加,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以負擔 10% 為限
「房屋稅、地價稅變貴,你分攤」應記載事項第 7 點: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不得記載事項第 5 點:不得記載出租人應負擔的稅賦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你申請租金補貼,所以要漲」內政部說明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不得記載事項第 10 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電費每度改收比較多」應記載事項第 6 點:以度數計費者,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租金補貼資格與金額,見租金補貼怎麼申請。

續約:租金可以重談,但要白紙黑字

  • 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所以 1 年約到期後,房東提出新租金、房客不接受,雙方可以不續約。
  • 租賃條例第 6 條:租賃住宅的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規定。常聽到的「租金不得超過申報總價年息 10%」,不適用於租賃條例範圍內的住宅租賃。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的租屋問答建議:不論哪一方要續約,最好都以書面續約,可以在原書面上更新租賃期間,或另簽一份新的書面。
  • 押金上限仍是 2 個月租金總額(租賃條例第 7 條),租金調高後押金要不要補,依新約約定且不得超過上限;押金細節見租屋押金最多幾個月。

不定期租約:調租與收回都受限制

民法第 451 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很多房東房客「到期沒重簽、照樣轉帳」,就是這種情況。

  • 調租:民法第 442 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定期租約中途不能用這條漲租,不定期租約才可以由法院判斷。
  • 收回: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問答說明,房東要終止不定期租賃,需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的限制,例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違法轉租、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後達 2 個月以上、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違反租賃契約、損壞房屋不賠償等,不可以因為是不定期租賃就隨時終止。
  • 本文建議:房東若想到期調整租金,應在到期前就以文字提出並表示「到期不以原條件續租」;房客則在到期前確認是否續約,避免雙方對契約狀態認知不同。

房東租期中硬要漲,房客可以怎麼做

  1. 照原租金準時付款並留紀錄:租賃條例第 10 條與民法第 440 條,房客遲付租金達 2 個月租額、經催告仍不付,房東可以終止租約。拒絕漲價不等於可以不付租。
  2. 用文字回覆:引用應記載事項第 4 點,表示租期內不同意調漲。
  3. 申訴或調解:內政部說明,房東以調漲租金等方式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可檢具事證向直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或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線上申訴可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消費爭議線上申訴系統。
  4. 申請調處:租賃條例第 16 條,住宅租賃爭議可向直轄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洽地政局 02-2720-8889 轉 7474;新北市地政局的租屋諮詢(「有心.租屋平台」)由地價科承辦(02-2960-3456 分機 3299~3308 等);該局「不動產糾紛調處」頁面由地籍測量科承辦(分機 3326~3327),內容以共有物分割等土地案件為主、未特別說明住宅租賃案件,申請調處前請先電詢受理窗口。

罰則:消保法第 56 條之 1 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臺北市地政局 112 年 9 月 1 日新聞稿也提醒,房東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未依法改正,將處 3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若最後決定不續住、想提前搬走,違約金上限與通知期限見租屋提前解約要賠多少。

常見問題

房東說「不漲租就不續約」,這樣合法嗎?

租期屆滿時,定期租約依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消滅,續約的租金由雙方約定(租賃條例第 6 條),房東可以提出新價格,房客也可以不接受。但如果租約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房東要終止就要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的事由(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問答),不能只因為不同意漲租就要求搬走。

租期中房東說要賣房子,新屋主可以漲租嗎?

應記載事項第 16 點規定,房屋交付後在承租人占有中,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所以新屋主要承受原租約,租期內同樣受第 4 點不得調漲的限制。未經公證且期限逾 5 年的租約不適用此規定。

土地法說租金不能超過申報總價年息 10%,還有用嗎?

租賃條例第 6 條規定,租賃住宅的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 97 條。所以在租賃條例適用範圍內的住宅租賃,不能用這個上限主張減租。

管理費漲了,房東要我全部吸收合理嗎?

若契約約定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應記載事項第 6 點規定,租期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費用增加,承租人就增加部分只負擔 10% 為限;管理費減少時,承租人負擔減少後的金額。

我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要漲租或趕人怎麼辦?

臺北市地政局租賃常見糾紛問答說明,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無須事先取得房東同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契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也說明租期內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可以檢具事證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或地政局申訴,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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