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包遺失,先停用「別人拿到就能直接花錢」的卡:信用卡打發卡銀行掛失(掛失後被冒用由銀行負擔,掛失前自負額最高 3,000 元),金融卡(提款卡)打存款銀行掛失(掛失前被冒用、銀行已付款,原則上視為已付給你);接著辦身分證掛失,再補領身分證(規費 200 元)、健保卡(工本費 200 元)與其他證件。同時到附近派出所報案留下紀錄;有人撿到交給警察的話,依民法招領期間是 6 個月,期間內你都可以認領。
提醒:本文的信用卡、金融卡規則來自金管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103 年 9 月 12 日修正)與「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100 年 10 月 24 日修正),各銀行契約可在上限內自訂,以你的約定條款為準。身分證、健保卡、護照的規費與流程依內政部戶政司、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收費標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整理,若有調整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掛失順序清單:先錢、再證件
以下順序是本文建議,依據是「哪一張被冒用會直接造成金錢損失」;規費與費用上限出自各主管機關規定。
| 順序 | 項目 | 怎麼辦 | 費用 | 延伸閱讀 |
|---|
| 1 | 信用卡 | 打卡背或銀行 APP 客服電話掛失;所有信用卡都要逐家打 | 掛失手續費由銀行約定,上限 200 元 | 信用卡被盜刷怎麼辦 |
| 2 | 金融卡(提款卡) | 依約定方式向存款銀行掛失 | 補發新卡由銀行約定,上限 100 元 | 本文下一節 |
| 3 | 身分證 | 先掛失(戶政司網站有自然人憑證版與免自然人憑證版線上入口),再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補領;年滿 14 歲須本人親自辦理 | 補領每張 200 元 | 身分證遺失怎麼補辦 |
| 4 | 健保卡 | 申請補發;補卡前看病的方式見延伸閱讀 | 每張 200 元 | 健保卡遺失怎麼補發 |
| 5 | 悠遊卡等電子票證 | 記名卡的掛失方式見延伸閱讀 | 依各票證公司約定 | 悠遊卡退卡與記名掛失 |
| 6 | 駕照、行照 | 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 以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公告為準 | — |
| 7 | 護照(國內遺失) |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到遺失地或國內任一警察局分局報案,取得「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後申請補發 | 依護照規費標準 | 本文下方 |
信用卡、金融卡掛失前後的責任差很多
| 信用卡 | 金融卡(提款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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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失之後被冒用 | 由發卡銀行負擔(持卡人允許他人使用、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密碼、共謀虛偽交易除外) | 應記載事項未逐項規定,請看各銀行約款 |
| 掛失之前被冒用 | 持卡人負擔自負額,上限 3,000 元;掛失時起前 24 小時內被冒用的免負擔 | 銀行已付款者,視為已對存款人給付(等於損失由你承擔);但銀行或 ATM 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事由,仍由銀行負責 |
| 拖延不報的後果 | 知情不立即通知,或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逾 20 日仍未通知,自負額上限可能不適用 | 掛失前的冒用由你承擔,越晚掛失風險越高 |
| 費用上限 | 掛失手續費 200 元 | 補發新卡 100 元;卡片解鎖 50 元 |
| 依據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7 條 |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第 10、11 點 |
金融卡的規則比信用卡嚴格得多:沒掛失之前被盜領,原則上是存款人自己承擔。如果密碼和卡片放在一起(例如寫在卡上),一旦遺失風險更高,以下是本文建議:發現錢包不見,金融卡和信用卡同樣第一時間掛失。
要不要報警?撿到錢包的人有哪些義務
報案不是掛失的前提,但留下報案紀錄有實際用途:信用卡範本第 17 條規定,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會在受理掛失後 10 日內通知你,要求在 3 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護照在國內遺失,補發時必須附警察機關核發的「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民法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如下:
| 規定 | 內容 | 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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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得人義務 | 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交存;在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撿到,也可交給該場所的管理人 | 民法第 803 條 |
| 招領期間 |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6 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返還 | 民法第 805 條第 1 項 |
| 拾得人報酬 | 可請求,但不得超過物品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6 個月不行使即消滅 | 民法第 805 條第 2、4 項 |
| 不得請求報酬 | 在公眾得出入場所或交通設備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撿到;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失主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有其他急迫情事 | 民法第 805 條之 1 |
| 逾期未認領 | 逾 6 個月未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500 元以下的遺失物另有 15 日或 1 個月的較短期間 | 民法第 807、807 條之 1 |
| 侵占遺失物 | 意圖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 15,000 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37 條 |
證件遺失後,防止被冒名開戶、借錢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銀行受理開戶時,要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所以身分證掛失、補領後,銀行開戶時查得到。以下是本文建議的後續動作:
- 查自己的信用報告:聯徵中心每年度提供一份免費個人信用報告,可用電腦或行動裝置線上查閱,也可臨櫃(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 樓)或郵寄申請;民眾諮詢專線 02-2316-3232。報告中若出現你不認得的查詢或新開戶,要立刻處理。
- 當事人註記:聯徵中心可依當事人請求,在個人資料檔註記與金融機構往來的聲明(例如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金融機構核貸、核卡或審核開戶時可查到,但僅具提示作用。
- 被冒名開戶成為警示帳戶:依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填寫說明,要帶身分證明與聯徵中心信用報告,到戶籍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詳見帳戶被列警示帳戶怎麼辦。
護照、駕照遺失要注意的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補發說明書規定:國內遺失未逾效期護照,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任一警察局分局報案,持「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已逾效期的護照直接以換發方式辦理,不必報案。補發的護照效期以 5 年為限(未滿 14 歲 3 年)。護照申報遺失後即使找回,仍視為遺失,不得撤案也不能再用;最近 10 年內因遺失申請達 2 次以上,可能被約談並縮短效期。
駕照、行照遺失要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公路局各監理所的說明頁在查證時無法自動讀取,規費、可否線上申辦與應備文件請以公路局監理服務網或所轄監理所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錢包掉了,要先報警還是先掛失?
先掛失信用卡和金融卡。信用卡掛失後的冒用由銀行負擔、掛失前最多負擔 3,000 元自負額;金融卡掛失前被冒用而銀行已付款,原則上算你的損失。掛失完再報警留紀錄。
身分證補辦要多少錢、去哪裡辦?
補領每張 200 元,可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年滿 14 歲須本人親自申請,帶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最近 2 年內的相片 1 張(相片影像建檔在 2 年內且人貌相符者可免繳)。
金融卡補發要錢嗎?
依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銀行可以約定收補發新卡費,每次最高 100 元;但非經銀行證明卡片須補發是可歸責於存款人的事由所致,不得收取。實際是否收費、收多少,以各銀行約款與收費公告為準。
撿到錢包的人可以跟我要報酬嗎?
可以請求,但依民法第 805 條不得超過物品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若在捷運站、商場等場所由管理人員撿到,或拾得人超過 7 日才交出,或失主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就不能請求。
護照掉了後來又找到,還能用嗎?
不能。領事事務局規定,護照申報遺失後尋獲,仍視為遺失,不得撤案也不得再使用,要申請補發。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發卡銀行、存款銀行、戶政事務所、中央健康保險署或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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