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列管的存款帳戶;一經通報,銀行要暫停這個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匯入的款項直接退回匯款行,你名下的其他存款帳戶(不限同一家銀行)也會成為「衍生管制帳戶」,不能用提款卡、網路轉帳與電子支付。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 2 年自動失效;原通報機關若要延長,以 1 次、1 年為限。要提前解除,須依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帶證明文件親自到權責警察機關辦理;若是把帳戶交給他人(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等)而被警示,要等案件裁判確定後才能解除。
提醒:上述管理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是 115 年(2026)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502724121 號令,修正第 4、5、9~11 條、刪除第 7 條)。洗錢防制法 113 年 7 月 31 日全文修正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規定在第 22 條(112 年 6 月增訂時為第 15 條之 2)。若有人來電說你的帳戶涉洗錢、要你把錢轉去「監管」,先掛斷再自己撥 165 查證。個案是否觸法由檢察官、法院認定。
警示、衍生管制、可疑帳戶有什麼不同
| 類型 | 怎麼來的 | 限制 |
|---|---|---|
| 警示帳戶(第一類) | 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 | 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退回匯款行(辦法第 5 條) |
| 衍生管制帳戶(第一類) | 警示帳戶開戶人在各銀行的其他存款帳戶 | 暫停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臨櫃提領、轉帳、匯款時銀行可要求提出交易合理性證明,說明不出可拒絕(115 年 8 月新增) |
| 偽冒開戶(第一類) | 用假證件或冒用他人名義開戶 | 銀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局與聯徵中心,並結清帳戶 |
| 第二類可疑帳戶 | 例如短期間頻繁開戶或設定約定帳號、多筆小額轉出入像測試、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手機號碼與同行警示帳戶相同且疑為犯罪使用、經銀行得知已被通報失蹤人口等 13 種態樣 | 銀行查證並持續監控,有疑似不法之虞時可通知司法警察機關並採取部分或全部第一類措施;重大或急迫者可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 |
|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被警察「告誡」者的帳戶 | 無正當理由把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 自告誡日起 5 年:每帳戶 ATM 每日轉帳、提領各以 1 萬元為上限;不得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連結各式支付;電子支付帳戶每月付款 3 萬元、每日小額匯兌 1 萬元為限(繳水電瓦斯、稅款、罰鍰等不受限) |
另外,帳戶的款項若已被扣押或禁止處分,又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仍列為警示,但扣押款項優先依扣押命令辦理(辦法第 8 條)。
為什麼會被列警示:常見原因與解除方式
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110 年 10 月 15 日起適用)的填寫說明,把解除情形分成幾類,也大致對應被列警示的原因:
| 情形 | 怎麼解除 | 向哪裡申請 |
|---|---|---|
| 帳戶收到詐騙款項,案件已偵查或審判完畢 | 檢附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或判決書加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緩起訴或緩刑負擔履行完畢證明等 | 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單一窗口) |
| 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被設警示,或帳戶沒有交給別人卻被利用 | 帶證明文件接受調查,警方研判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之虞並記明筆錄後解除;可能被要求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 | 案件管轄的警察分局偵查隊 |
| 因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等原因把帳戶交給他人 | 不適用前一列,須待案件裁判確定後才能解除 | 同上,依裁判結果辦理 |
| 被冒名開戶 | 帶身分證明文件與聯徵中心信用報告 | 戶籍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 |
| 帳戶在不知情下遭盜用 | 帶證明文件主動接受調查,釐清原委 | 戶籍地(公司所在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 |
| 被誤設警示 | 帶證明文件請求釐清;設定單位自行發現誤設可直接發公文通知銀行解除 | 設定警示或戶籍地、現住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公司戶(含虛擬帳號) | 調查認定為正常營運且未直接涉及詐欺後解除 | 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 |
| 警示滿 2 年(或延長期滿) | 自動失效,不必申請 | — |
申請書要一式二份、本人(或代理人)親自到警察機關辦理;一份由警察單位留存,一份由受通報的銀行註記解除。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也規定,開戶人對帳戶被列警示有疑義,要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必要時應提供協助,所以銀行櫃檯通常無法直接幫你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