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列警示怎麼辦?2 年期限、解除方法與人頭帳戶刑責

帳戶被列警示怎麼辦?2 年期限、解除方法與人頭帳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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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列管的存款帳戶;一經通報,銀行要暫停這個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匯入的款項直接退回匯款行,你名下的其他存款帳戶(不限同一家銀行)也會成為「衍生管制帳戶」,不能用提款卡、網路轉帳與電子支付。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 2 年自動失效;原通報機關若要延長,以 1 次、1 年為限。要提前解除,須依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帶證明文件親自到權責警察機關辦理;若是把帳戶交給他人(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等)而被警示,要等案件裁判確定後才能解除。

提醒:上述管理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是 115 年(2026)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1502724121 號令,修正第 4、5、9~11 條、刪除第 7 條)。洗錢防制法 113 年 7 月 31 日全文修正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規定在第 22 條(112 年 6 月增訂時為第 15 條之 2)。若有人來電說你的帳戶涉洗錢、要你把錢轉去「監管」,先掛斷再自己撥 165 查證。個案是否觸法由檢察官、法院認定。

警示、衍生管制、可疑帳戶有什麼不同

類型怎麼來的限制
警示帳戶(第一類)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退回匯款行(辦法第 5 條)
衍生管制帳戶(第一類)警示帳戶開戶人在各銀行的其他存款帳戶暫停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臨櫃提領、轉帳、匯款時銀行可要求提出交易合理性證明,說明不出可拒絕(115 年 8 月新增)
偽冒開戶(第一類)用假證件或冒用他人名義開戶銀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局與聯徵中心,並結清帳戶
第二類可疑帳戶例如短期間頻繁開戶或設定約定帳號、多筆小額轉出入像測試、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手機號碼與同行警示帳戶相同且疑為犯罪使用、經銀行得知已被通報失蹤人口等 13 種態樣銀行查證並持續監控,有疑似不法之虞時可通知司法警察機關並採取部分或全部第一類措施;重大或急迫者可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被警察「告誡」者的帳戶無正當理由把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自告誡日起 5 年:每帳戶 ATM 每日轉帳、提領各以 1 萬元為上限;不得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連結各式支付;電子支付帳戶每月付款 3 萬元、每日小額匯兌 1 萬元為限(繳水電瓦斯、稅款、罰鍰等不受限)

另外,帳戶的款項若已被扣押或禁止處分,又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仍列為警示,但扣押款項優先依扣押命令辦理(辦法第 8 條)。

為什麼會被列警示:常見原因與解除方式

刑事警察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110 年 10 月 15 日起適用)的填寫說明,把解除情形分成幾類,也大致對應被列警示的原因:

情形怎麼解除向哪裡申請
帳戶收到詐騙款項,案件已偵查或審判完畢檢附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或判決書加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緩起訴或緩刑負擔履行完畢證明等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單一窗口)
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被設警示,或帳戶沒有交給別人卻被利用帶證明文件接受調查,警方研判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之虞並記明筆錄後解除;可能被要求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案件管轄的警察分局偵查隊
因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等原因把帳戶交給他人不適用前一列,須待案件裁判確定後才能解除同上,依裁判結果辦理
被冒名開戶帶身分證明文件與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戶籍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
帳戶在不知情下遭盜用帶證明文件主動接受調查,釐清原委戶籍地(公司所在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
被誤設警示帶證明文件請求釐清;設定單位自行發現誤設可直接發公文通知銀行解除設定警示或戶籍地、現住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公司戶(含虛擬帳號)調查認定為正常營運且未直接涉及詐欺後解除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
警示滿 2 年(或延長期滿)自動失效,不必申請—

申請書要一式二份、本人(或代理人)親自到警察機關辦理;一份由警察單位留存,一份由受通報的銀行註記解除。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也規定,開戶人對帳戶被列警示有疑義,要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必要時應提供協助,所以銀行櫃檯通常無法直接幫你解除。

警示期間:最長 3 年,帳戶裡的錢怎麼辦

  • 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 2 年自動失效;原通報機關要繼續警示,須在期限屆滿前再通報,延長以 1 次、1 年為限(辦法第 9 條)。銀行須依原通報機關通報或期限屆滿,才能解除限制(第 10 條)。
  • 帳戶內的詐騙款:114 年 3 月 31 日以前通報的警示帳戶,銀行確認屬詐財案件且帳戶內仍有被害人匯入未提領的款項,會聯絡開戶人協商發還;聯絡不上時,被害人可檢附身分證明、司法警察機關開具的受理案件證明、切結書申請,銀行由最後一筆往前推算發還(第 11 條)。114 年 4 月 1 日以後通報的,改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辦理。
  • 不能再開新帳戶:其他帳戶仍在警示中、尚未解除,銀行應拒絕開戶;例外是為薪資轉帳開戶並提出在職證明、向銀行申辦貸款經核准撥款,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依例外開的新帳戶,仍屬衍生管制帳戶。

人頭帳戶的法律責任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或在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情形法律效果條文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初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
期約或收受對價(例如「租帳戶」領錢)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2 條第 3 項第 1 款
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 3 個以上同上第 22 條第 3 項第 2 款
經告誡後 5 年以內再犯同上第 22 條第 3 項第 3 款
被告誡或違反者的帳戶金融機構應在一定期間內暫停、限制功能或關閉;子法定為 5 年第 22 條第 5、6 項及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 4 條

此外,若檢察官認定你知情而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還可能另涉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與第 339 條詐欺罪(詐欺正犯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幫助犯得減輕),或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罪;個案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與法院認定。

台北市、新北市怎麼辦

  • 先確認是不是真的被列警示(本文建議):直接問往來銀行帳戶的限制原因,並請銀行告知通報機關;不要相信陌生來電說的「監管帳戶」,詐騙辨識見詐騙簡訊、電話怎麼分辨,各報案專線用途見110、165 差在哪。
  • 台北市、新北市居民依上表情形,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的權責警察分局偵查隊(設定警示的分局,或戶籍地、現住地分局)辦理;申請書可在刑事警察局官網「申辦事項及電子表單-申請與查詢」下載。
  • 被冒名開戶要附的聯徵中心信用報告,可線上查閱,或到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 樓臨櫃申請,民眾諮詢專線 02-2316-3232;證件遺失的預防方式見錢包遺失掛失清單。

常見問題

警示帳戶多久會自動解除?

自通報時起算逾 2 年自動失效;原通報機關若有必要,可在期滿前再通報延長,但以 1 次、1 年為限,所以最長 3 年。期滿後銀行即可解除限制,不必另外申請。

帳戶被警示,薪水還能轉進來嗎?

警示帳戶的匯入款會被退回匯款行。其他帳戶仍在警示中時銀行原則上拒絕開新戶,但為薪資轉帳並提出在職證明者可例外開戶;這個新帳戶仍屬衍生管制帳戶,不能用提款卡、網路轉帳與電子支付,要臨櫃辦理。

把帳戶借給家人用會違法嗎?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排除「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初次由警察機關告誡;若收受對價、提供 3 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 5 年內再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我把存摺提款卡交給「代辦貸款」的人,帳戶被警示了,可以先解除嗎?

依刑事警察局解除警示申請書填寫說明,因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等原因把帳戶交給他人而被警示,不適用調查後先行解除的規定,要等案件裁判確定(例如不起訴、無罪或執行完畢)後,才能檢附文件申請解除。

被冒用身分開戶成為警示帳戶怎麼辦?

帶身分證明文件和聯徵中心的信用報告,到戶籍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說明,請求協助調查並解除警示。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原通報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偵查隊,或撥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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