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怎麼領?第二、三次領藥時間、可以去哪領與出國一次領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怎麼領?第二、三次領藥時間、可以去哪領與出國一次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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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箋)是醫師開給病情穩定、需長期使用同一處方的慢性病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每次調劑最多 30 天份、一張處方總用藥量最多 90 天,所以通常分 3 次領;第 2、3 次要等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天內,才能憑原處方箋再領。可以在原看診的醫院、診所領,也可以拿到健保特約藥局;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的人,可以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完整張處方的藥。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其中第 22 條用藥量規定自 113 年 8 月 1 日施行)與附表「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範圍」整理;藥品部分負擔依健保署「112 年部分負擔調整問答集」(112 年 11 月 22 日第十版)。春節等連假的提前領藥是健保署當年度個別公告的彈性措施。本文只談領藥制度,不談用藥;能不能開慢箋、開幾天由醫師判斷,個案請洽處方院所、藥局或健保署 0800-030-598。

慢箋是什麼?哪些病可以開

醫療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但有兩種情形不能開:

  • 處方藥品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
  • 未攜帶健保卡就醫。

同一慢性病只能開一張慢箋。可以開慢箋的「慢性病範圍」列在醫療辦法附表,例如:

類別附表所列疾病(節錄)
癌症癌症
內分泌及代謝疾病糖尿病、甲狀腺機能障礙、高血脂症、痛風等
精神疾病精神病
神經系統疾病巴金森氏症、癲癇、偏頭痛、脊髓損傷等
循環系統疾病心臟病、高血壓、腦血管病變等
呼吸系統疾病哮喘、慢性支氣管炎、過敏性鼻炎、慢性阻塞性肺炎等
消化系統疾病消化性潰瘍、肝硬化、慢性肝炎等
骨骼肌肉及結締組織關節炎、骨質疏鬆症、紅斑性狼瘡等
眼科疾病青光眼、乾眼症、黃斑部變性等

完整清單以附表為準,是否符合由看診醫師判斷。

每次領幾天?第二、三次什麼時候領

項目規定依據
每次調劑量依病情需要,一次最多 30 日以下(腹膜透析液 31 日以下)醫療辦法第 22 條
一張慢箋總用藥量至多 90 日醫療辦法第 22 條
第 2 次以後何時可領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醫療辦法第 24 條
慢箋最晚使用期限至「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逾期院所、藥局不得受理;末日遇例假日順延醫療辦法第 23 條

健保署 114 年 1 月新聞稿的說法是:慢箋效期依醫師實際處方給藥日數計算,最多 90 天,分次調劑、每次給 30 天以內的用藥量;持慢箋的民眾必須在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天內,才可以憑原處方箋再領下一個月的藥。

例子:上次領的藥預計 3 月 31 日吃完,大約從 3 月 22 日前後起可以領下一次;實際可領的第一天以藥局依健保系統計算為準。太早去,藥局不能調劑。

連假前:健保署 114 年春節曾公告,上次給藥的最後一天落在 114 年 1 月 25 日至 2 月 2 日春節期間的人,可提前於 114 年 1 月 15 日起領下個月的藥。這類措施每年個別公告,不是常態規定,請看當年健保署公告。

可以去哪裡領?

  • 原處方醫院、診所,或健保特約藥局:醫療辦法第 15 條規定,持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
  • 所在地沒有特約藥局:因故無法回原處方院所、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時,持慢箋可到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 同時有一般處方與慢箋:一般藥品處方箋、慢箋或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併用時,應同時拿到同一個調劑處所。

健保署問答集提醒,醫院開立的慢箋,如果第一次的藥品部分負擔已在醫院批價時收取,請回原開立醫院領藥;若因醫院缺藥須到藥局領,要和醫院聯繫藥品調度或退費。

出國或回離島:可以一次領完

醫療辦法第 25 條規定,持有效期間內的慢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的總用藥量:

  1. 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2.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3. 罕見疾病病人。
  4. 經健保署認定確有一次領取總用藥量必要的特殊病人。

一次領的是「該張處方箋的總用藥量」,也就是最多 90 天,不會因為出國時間更長而多給。另外,第 22 條對符合條件的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員,另有依預定出海日數一次開給 180 日以下用藥量的規定,條件包括病情穩定、預定一個月內出海 90 日以上並出具證明、處方不含抗生素、假麻黃素及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

部分負擔方面,健保署問答集說明:一次領取慢箋用藥時,只收第一次調劑應收的藥品部分負擔;基層院所開立的慢箋,第一次也免收。出國期間在國外看病的費用怎麼申請核退,可看 出國看病健保可以給付嗎。

藥品部分負擔:第一次與第二次以後

開立慢箋的院所第 1 次調劑第 2 次以後
醫院(醫學中心、區域、地區醫院)同一般藥品處方箋收取藥品部分負擔免收(開藥 28 天以上)
基層診所免收(開藥 28 天以上)免收(開藥 28 天以上)

依健保署 112 年部分負擔問答集:醫院開立的慢箋,第一次調劑同一般處方收藥品部分負擔;基層院所開立的慢箋免收。要注意兩點:開藥 27 天以下的慢箋,每次調劑都仍要繳藥品部分負擔(問題 5);首次調劑拿到社區藥局領時,由藥局收取(問題 2)。另外,第一次的藥還沒吃完、想跳過第一次直接領第二、三次也不行,問答集說明依醫療辦法第 23、24 條,有效期間內首次調劑就要收第一次的部分負擔。各層級的實際金額請看 健保部分負擔怎麼算。

常見狀況與注意事項

  • 藥弄丟或弄壞:醫療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對象領藥後應善盡保管責任;因藥品遺失或毀損再就醫的醫療費用,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 本人無法親自回診開藥:醫療辦法第 7 條規定,須長期用藥的慢性病人若行動不便、在遠洋漁船或國際航線船舶服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醫師認定的失智症病人等,可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確信可以掌握病情時,才能開給相同方劑。這是「開藥」的規定。
  • 慢箋過了使用期限:第 23 條規定慢箋須在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前使用,逾期就要重新看診。
  • 看診記得帶健保卡:第 14 條規定,未攜帶健保卡就醫者,醫師不得開給慢箋。

常見問題

慢箋第二次最早什麼時候可以領?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4 條,須等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才能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太早領,藥局不能受理。

慢箋一次最多可以開幾天?

醫療辦法第 22 條規定,慢性病用藥每次最多 30 日以下,一張慢箋分次調劑的總用藥量至多 90 日。

一定要回原本的醫院領藥嗎?

不一定。依醫療辦法第 15 條,可在原處方醫院、診所或健保特約藥局調劑;所在地沒有特約藥局時,可到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

要出國 3 個月,可以一次領完嗎?

可以申請一次領取。醫療辦法第 25 條規定,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持有效期間內的慢箋並出具切結文件,可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的總用藥量,總量仍以處方所開、最多 90 日為限。

慢箋第二、三次要付藥品部分負擔嗎?

依健保署 112 年部分負擔問答集,醫院開立的慢箋只有第一次調劑收藥品部分負擔,第二次以後免收(開藥 28 天以上);基層診所開立的慢箋免收。

慢箋過期了還能領嗎?

不行。醫療辦法第 23 條規定慢箋使用期限到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逾期院所、藥局不得提供服務,要重新回診。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處方醫院、診所、健保特約藥局,或健保署諮詢專線 0800-030-598(手機 02-412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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