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規定,仲介向買賣或租賃的一方或雙方收取的報酬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 6%(買賣)或一個半月的租金(租賃)。這是「最高上限」,不是固定費率,也沒有規定買方、賣方各付幾成;買賣雙方各付多少,要看你和仲介簽的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怎麼寫,而且內政部要求仲介把收費標準與一方或雙方的比率事先寫進這些文件。超收的後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已收的差價或其他報酬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第 29 條另有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買方 2%、賣方 4%」這種說法,本文開啟的內政部文件裡沒有任何這樣的比例,本文只當作需要寫進契約的約定,不當成規定或行情。本文依 2026-11-07 查證的法規與內政部公開文件整理。
報酬上限怎麼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內政部在民國 89 年發布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修正日期 89 年 7 月 19 日)寫明了標準,下表是原文意思的整理。
| 項目 | 內容 |
| 上限 | 向買賣或租賃的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的租金 |
| 性質 | 上限是收費的「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的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
| 服務項目 | 報酬標準應提供的仲介服務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的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 |
| 事先載明 | 應將所欲收取的報酬標準,以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的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讓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
| 營業處所揭示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與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的「不動產仲介業報酬有何規範?」說明,內容和上述規定相同;新北市頁面標示最後更新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3 日,臺北市頁面標示資料更新日期為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要注意這個標準寫的是「經營仲介業務者」,本文只談仲介,不涵蓋預售屋代銷。
買方、賣方各付多少
法規只管合計上限。買方與賣方怎麼分,是契約約定的事。內政部的文件裡可以看到兩個層次:
- 賣方(委託人)這邊: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 5 條寫,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更規定,這個空白處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不得約定服務報酬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買方這邊:本文開啟的內政部《要約書》範本沒有服務報酬欄位,買方是否付費、付多少,要看仲介公司提供的文件有沒有載明,本文未確認各公司的文件格式。上述報酬標準要求把一方或雙方的比率寫在要約書或委託契約書,意思是買方要付多少,簽名前就應該看得到。
下表用 1,500 萬元的成交價做算例(假設值,只為示範加總與上限的關係,比例純屬算例,不代表常見或建議的比例,也不代表任何公司的收費方式)。
| 假設的約定 | 賣方 | 買方 | 合計 | 是否在 6% 上限內 |
| 賣方 4%、買方 2% | 600,000 元 | 300,000 元 | 900,000 元 | 剛好等於上限 |
| 賣方 3%、買方 2% | 450,000 元 | 300,000 元 | 750,000 元 | 在上限內 |
| 賣方 5%、買方 2% | 750,000 元 | 300,000 元 | 1,050,000 元 | 超過上限 150,000 元 |
租賃的上限是一個半月租金。以月租 30,000 元(假設值)計算,雙方合計上限為 45,000 元。內政部《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第 5 條寫明,受託人於租賃成立時,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數額為實際成交租金之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人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支付一部分,於交付房屋時再支付其餘部分,比例空白由雙方填。租屋押金的上限與退還規定,是另一套規定,可看《租屋押金最多幾個月?退租何時退、能扣什麼、不退怎麼辦》。
什麼時候付、付給誰、沒成交要不要付
| 問題 | 內政部範本的寫法 |
| 付給誰 | 範本的對象是「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 |
| 買賣:何時付 | 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 5 條:委託人於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時,支付服務報酬百分之_予受託人,餘百分之_於交屋時繳清;比例空白由雙方填,範本沒有訂比例 |
| 租賃:何時付 | 租賃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5 條: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支付一部分,於交付房屋時支付其餘部分,比例空白由雙方填 |
| 沒成交 | 範本的報酬以「買賣成交」或「租賃成立」為前提。若成交前,因可歸責於委託人的事由終止委託,委託人要支付受託人必要的仲介銷售服務費用,由受託人檢據請領,最高不得超過約定服務報酬的半數(委託銷售範本第 10 條) |
| 委託期間自行賣出或另找他人 | 委託銷售範本第 11 條: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約定的服務報酬;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同樣適用 |
| 買方違約、定金被沒收 | 委託人應支付沒收定金的一定百分比予受託人(空白由雙方填,但不得逾約定定金的百分之五十,且不得逾約定的服務報酬),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的支出費用,且不得就該次再收取服務報酬(《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7 點) |
以上是範本寫法,實際以你簽的契約為準。範本本身也是內政部公告的版本,委託銷售類的最新版本為民國 92 年公告;本文未確認各仲介公司另訂的條款。是否開發票、金額怎麼入帳,本文沒有查到內政部規定,所以不寫。契約審閱期方面,內政部應記載事項要求委託銷售契約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斡旋金、要約書和定金的差別
- 要約書:買方想買時簽的書面。內政部的要約書定型化契約寫明,要約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洽商簽立本約的義務;買方在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的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 斡旋金:要約書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寫明: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這句話出自要約書定型化契約,管的是走要約書這條路時的約定;其他類型的文件與實務做法,本文未確認。
- 定金:買方支付給賣方的購屋定金,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寫:依坊間一般買賣習慣,承買人支付定金後,買賣契約視同成立,如承買人不買,出賣人得沒收定金並解除契約。委託銷售的應記載事項也規定,受託人收受定金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送交委託人,委託人未同意授權代收定金者,視為不同意授權。
想知道簽約後還有哪些稅費,可看《買房要繳哪些稅費?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與代書費整理》;買預售屋的契約審閱與履約保證,則在《買預售屋要注意什麼?5 天契約審閱期、5 大履約擔保、面積誤差找補與換約規定》。想先確認房屋屋齡,可以用《房屋屋齡計算工具》。
超收了怎麼辦
- 先看契約:服務報酬欄位、一方或雙方的比率、付款時點是否與你簽的相同。
- 算合計:把買賣雙方被收取的總額相加,對照成交價的 6% 或一個半月租金。
- 向業者主張:《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已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 向主管機關反映:第 29 條第 1 款規定,經紀業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申訴與調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的「消費爭議處理」頁面(資料更新日期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說明,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不滿意再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行為地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在臺北市,可直撥 1950 向臺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也可使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依臺北市地政局 112 年頁面所述,機關名稱與網址請以現行官網為準)。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設有「不動產消費糾紛線上申訴」連結。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標示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常見問題
「買 2 賣 4」是不是法定比例?
不是。內政部文件只有「合計不得超過成交價 6%」的上限,並明說上限不是固定收費比率。買方、賣方各付多少,必須寫進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本文沒有找到任何內政部文件記載「買 2 賣 4」。
仲介一定要收滿 6% 嗎?
不用。內政部說明 6% 是最高上限,經紀業與經紀人員應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的收費標準;實際收多少,是簽約時的約定,也可以和業者協商。
買方簽了要約書,後來不買了,要付服務報酬嗎?
依內政部要約書定型化契約,買方在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的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撤回後要不要付費、付多少,要看買方簽的具體文件有沒有相關約定。內政部要約書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禁止仲介在契約成立前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名目費用。
租屋仲介費要付多少?
內政部規定,一方或雙方合計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租金。內政部租賃委託契約書範本中,向出租人(委託人)收取的是成交租金的若干個月。承租人是否也要付費,要看仲介提供的文件,本文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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