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房客申請並核准領取政府租金補貼(如「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房屋所有權人無須另外遞件申請,即由政府直接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依法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5,000 元免稅、房屋稅適用自住用最低稅率 1.2%,以及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2‰ 等三大節稅優惠。此外,《住宅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明定,租金補貼申請紀錄與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過往逃漏稅之依據。
提醒:成為公益出租人的前提是「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房客」,且「房屋所有權人必須與租賃契約書上之出租人一致」(或符合直系親屬、配偶代管等認定要點規定)。地價稅是否適用 2‰ 優惠稅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住宅法》第 16 條訂定之自治條例辦理(雙北等絕大多數縣市均已配合提供 2‰ 稅率)。
公益出租人三大稅賦優惠:綜所稅、房屋稅與地價稅完整對照
依據《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與一般未享租金補貼之普通出租房東,在三大稅目上的差距極大:
| 稅目名稱 | 法源依據 | 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免稅額 | 一般出租房東(非公益出租人) |
|---|---|---|---|
| 1. 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 《住宅法》第 15 條 |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最高 15,000 元;超過 15,000 元部分,仍可再扣除 43% 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核實減除) | 無 15,000 元免稅額;全額租金收入扣除 43% 必要費用後,57% 併入綜所稅總額計稅 |
| 2. 房屋稅 | 《住宅法》第 16 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 | 同自住住家用最低稅率 1.2%(不計入全國自住 3 戶上限,且不受全國單一自住門檻限制) | 若申報租賃所得達標為 1.5%~2.4%;若未申報視為非自住其他住家用,高達 2.0%~4.8% |
| 3. 地價稅 | 《住宅法》第 16 條及各縣市自治條例 | 得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千分之二)課徵 | 出租住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 10‰~55‰ 課徵(相差 5 倍以上) |
想了解房屋稅 2.0 新制下自住 1.2% 與非自住差別稅率的申報細節,可參閱房屋稅 2.0 新制懶人包:自住 1.2% 設籍期限與 5 月開徵;地價稅自用住宅 2‰ 與一般用地 10‰ 的計算差異,請見地價稅幾月繳?自用住宅千分之 2 稅率申請期限與條件。
綜所稅實際少繳多少?每月租金 25,000 元試算範例
許多房東擔心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會導致自己綜所稅暴增,但實際上因為有「每屋每月 15,000 元免稅額」加上「超額部分再扣 43% 必要費用」,公益出租人要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金額非常低。以下以月租金 25,000 元、全年出租 12 個月(年收租金 300,000 元)為例試算:
| 計算步驟 | 公益出租人計算公式 | 一般出租房東計算公式 |
|---|---|---|
| 步驟 1:扣除每月 1.5 萬免稅額 | (25,000 元 - 15,000 元)× 12 個月 = 120,000 元 | 無免稅額,全額 300,000 元計入 |
| 步驟 2:扣除 43% 必要損耗費用 | 120,000 元 ×(1 - 43%)= 68,400 元(全年應稅租賃所得) | 300,000 元 ×(1 - 43%)= 171,000 元(全年應稅租賃所得) |
| 步驟 3:若房東適用 12% 綜所稅率 | 68,400 元 × 12% = 全年僅需繳稅 8,208 元 | 171,000 元 × 12% = 全年需繳稅 20,520 元 |
| 若月租金為 15,000 元(含)以下 | (15,000 - 15,000)= 0 元(租賃所得完全免稅!) | 180,000 元 × 57% = 102,600 元計入所得課稅 |

